遠期結售匯業務:實行備案制市場準入方式,放開交易期限限制和全部經常項目交易
據新華社電 中國人民銀行昨日宣稱,人民銀行已決定擴大外匯指定銀行遠期結售匯業務和開辦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人民銀行于8月2日發布了《關于擴大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和開辦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并開始實施具體規定。
擴大遠期結售匯業務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擴大辦理人民幣對外幣遠期業務銀行主體,只要銀行具有即期結售匯業務和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備案后均可從事遠期結售匯業務。二是實行備案制的市場準入方式,加強銀行的內控和自律管理。三是銀行可根據自身業務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對客戶報價,增強市場價格發現功能,促進交易,為客戶提供更好的服務。四是放開交易期限限制,由銀行自行確定交易期限和展期次數。五是擴大交易范圍。在現有的貿易、服務、收益三大類經常項目交易基礎上,放開包括經常轉移在內的全部經常項目交易,另外增加部分資本與金融項目交易。所謂遠期結售匯業務,是指外匯指定銀行與境內機構簽訂遠期合同,約定將來辦理結匯或售匯的外匯幣種、金額、匯率和日期,到期時按照合同約定辦理結匯或售匯業務。例如,某進口企業預計3個月后將向國外進口商支付一筆美元貨款,為鎖定財務成本,該企業可以與銀行提前簽訂遠期售匯合同。這樣,3個月后無論當時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如何變動,該企業都可以按照事先約定的匯率用人民幣從銀行購買美元貨款,降低了匯率風險。
開辦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
《通知》還允許銀行對客戶辦理不涉及利率互換的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在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中,境內機構與銀行有一前一后不同日期、兩次方向相反的本外幣交易。在前一次交易中,境內機構用外匯按照約定匯率從銀行換入人民幣,在后一次交易中,該機構再用人民幣按照約定匯率從銀行換回外匯;上述交易也可以相反辦理。例如,某出口企業收到國外進口商支付的出口貨款500萬美元,該企業需將貨款結匯成人民幣用于國內支出,但同時該企業需進口原材料并將于3個月后支付500萬美元的貨款。此時,該企業就可以與銀行辦理一筆即期對3個月遠期的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即期賣出500萬美元,取得相應的人民幣,3個月遠期以人民幣買入500萬美元。通過上述交易,該企業可以軋平其中的資金缺口,達到規避風險的目的。凡獲準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6個月以上的銀行,向外匯局備案后即可辦理掉期業務。掉期業務的定價方式、交易期限結構等管理規定與遠期結售匯業務一致。在交易范圍方面,除遠期結售匯業務規定的各項交易外,還根據掉期業務的特殊性,適當增加了部分交易范圍。《通知》中明確了銀行對客戶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和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的相關交易應遵守外匯管理規定,保證外匯收支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管理部門將通過對市場非現場監管,提升防范市場風險的能力。
擴大遠期結售匯業務
和開辦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對于便利國內經濟主體的匯率風險管理、擴大銀行的服務范圍、培育國內人民幣對外幣衍生產品市場等具有重要意義,是加強外匯市場基礎建設、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一項重要舉措。(日京/編制)(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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