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權的社會化已經成為各國的立法通例,而且規定拾得人享有報酬請求權與傳統美德并不沖突。建議對拾得人報酬請求加以規定。
1、嚴肅的立法論證不能簡單地訴諸于籠統的傳統美德,道德也不能因為其是道德就不證明地成為立法的基點。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對拾得遺失物應歸還失主的規定,即意味著單一的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已無法有效地調整拾得人的行為,需要用法律的強制手段來
予以調整。
2、規定拾得人享有報酬請求權并不會導致道德滑坡。在現實社會中,道德感極強的人畢竟是少數,法律規則的制定,應當主要以大多數人實際的道德水準為基點。現階段我國民眾道德滑坡有其深刻的社會轉型(包括制度轉型、觀念轉型)因素方面的原因,而制止道德滑坡的重任顯然是拾得人報酬請求權所無力承擔的。況且,拾金不昧并非是我國獨有的傳統美德,民法典里規定了拾得人報酬請求權的德國、瑞士等并非就沒有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規定實行后該國也并非就道德滑坡了。
3、拾得人報酬請求權的規定,也并不妨礙部分拾得人發揚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權利與義務的一個重要不同點就在于它對于主體來說是選擇性的,即主體可以選擇行使,也可以選擇不行使,而不是必須行使。拾得人放棄對該權利的行使便是傳統美德的一種彰顯。而在傳統美德下也仍然有為數不少的拾金不昧現象存在。
(侯穎/編制)(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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