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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內涵外延很模糊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0日 16:49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與先行法律相比,《物權法》草案大大擴張了征收、征用制度的適用范圍,不僅土地,而且其他不動產以及動產均可成為征收、征用的對象。在這樣的制度設計下,物權法更有必要對征收、征用制度作出比較詳盡的規定。遺憾的是,物權法關于該制度的規定只有兩條:第49條和第68條。這個草案實際無法對私有財產起到平等的保護作用。眾所周知,物權對權利的保護比合同權利更強———即物權優于債權,它的原因在于權利人能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物權法》的制定,其目的就是調整平等主體間關于物的權利歸屬和行使的問
題。但其草案卻規定可以很容易地拆除私人房屋,只要給予適當補償就可以了,這顯然不利于保障私人物權。現在的《物權法》草案過于遷就經濟體制問題、過于為政府實施發展經濟措施留余地,而且草案中的具體條文存在的缺陷和需要改進的地方如下:

  第一、未明確“公共利益”的范圍。征收、征用要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內容,應當作出明確界定。如果公共利益的內涵和外延很模糊,公民個體又往往缺乏對“公共利益”一詞的解釋權和話語權,就往往導致強勢的政府部門以及房地產開發商等利益集團濫用“公共利益”的尚方寶劍,堂而皇之圖謀實際并非公共利益的部門或者企業私利,并使權利人利益受損。因此必須將“公共利益”予以明確,例如可以采用舉例法,也可以采用概括法,但必須與商業利益嚴格加以區分。

  第二、如何避免地方政府超越權限實施征收、征用、應當予以考慮。目前,不少地方政府超越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越權征地,既違反了國家的土地政策,也損害了當地農民的利益。為了防止此類事件的發生,建議在物權法中設立越權征收、征用的民事賠償責任,以規范政府行為。

  第三、草案對被拆遷人、被征收人的“妥善安置”規定太籠統。草案僅規定了“保護被拆遷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但并未規定具體內容,無法保證被征收人或被拆遷人能得到真正的妥善安置。因此有必要細化妥善安置和補償的具體內容。

  (侯穎/編制)(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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