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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型企業年金將"誘發"年金市場迅速發展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0日 06:51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企業年金制度主要有四種形式:信托型、基金會型、公司型和契約型,此外在歐洲大陸還有互助會型、內部管理型和代際調劑型。信托型企業年金制度是世界上許多國家所采取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形式。

  與其他積累性質的企業年金制度相比,信托型企業年金制度強化了企業年金資產的獨立性,明確界定了受托人責任,因而更能體現和維護受益人的利益。在美英等國,信托型企
業年金制度的發展也促進了資本市場的繁榮與發展。

  按照我國新頒布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我國信托型企業年金制度實行以受托人為中心的治理結構。在我國現階段的法律環境下,只有信托投資公司才適宜擔當信托型企業年金受托人的角色。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同時兼任賬戶管理人,有利于企業年金計劃的運行平穩、更好地滿足需求和提高服務品質。

  與兼任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人相比,企業年金受托人同時兼任企業年金基金托管人,更能夠體現和維護受益人的利益。

  企業年金制度的國際比較

  (一)企業年金制度的典型分類

  因歷史文化和社會經濟條件的不同,不同國家的企業年金制度在發展中形成了不同的組織運行模式。以國際著名養老保險專家、英國政府精算師克里斯·戴金(ChrisDaykin,UK Government Actuary)的分類,對企業年金的主要組織形式有:

  1、信托基金型

  信托基金型是指企業年金基金獨立于舉辦企業的自有資產,由受托人全權管理。受托人一般由企業和職工代表組成,本著誠信勤勉的原則為參保職工和其他受益人管理企業年金。他們既可以自行管理收繳支付記錄、投資等日常業務,也可以將它們委托給外部信托機構,如信托公司、信托銀行等。受托人雖然有養老金資產的合法擁有權,但沒有受益權。養老金計劃的參加者擁有受益權。

  信托基金型管理方式源于英國。目前除在英國很普遍外,在受英國法律體系影響的澳大利亞、加拿大、愛爾蘭、美國、南非等國也很流行,我國香港地區采取的也是信托基金型。日本雖是大陸法系國家,但受美國影響,企業年金業務也主要以信托基金形式組織運行。

  2、基金會型

  基金會型與信托基金型相類似,也是要求養老金資產獨立于舉辦企業,由獨立的基金會全權管理;饡怯捎跉W洲大陸沒有英美等國那樣的信托基金法人形式,為保證養老金資產的安全性而應運出現的專門機構;饡梢怨局苹蚝匣锶说男问浇M建,也可以是宗教或政治團體,或者是自然人聯合體。它在法律上擁有養老金資產的所有權,但受益人必須是養老金計劃的參加者。

  這種形式以荷蘭和瑞士的企業年金運行模式為典型代表。

  3、契約型

  契約型是指養老金計劃的參保人與某養老金管理公司簽訂書面合同,并繳納保費。養老金公司以集合資產的形式運營養老基金,并收取一定管理費。在這種形式下,集合的養老基金雖然與養老金公司的自有資金分賬管理,但本身并不是一個獨立法人,在法律上養老金公司擁有養老基金的所有權,但受益權仍歸屬參保人。

  這種運行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智利,在南美其他國家也很流行。中東歐一些國家如波蘭、匈牙利進行養老保險改革時也采用了這種模式。另外,意大利在補充養老保險立法中,西班牙、葡萄牙在企業年金改革中也引用了這種模式。

  4、公司型

  公司型是指參保人或參保企業與一公司制實體簽訂合同,繳納保費并換回有待遇許諾的憑證。在這種形式下,繳費形成的養老基金及其投資歸該公司和合同所有,一般不與公司自有資產分開管理,這種運行模式以股份制保險公司的年金保險合同最為典型。

  近二三十年發展起來的投資連接型保險要求養老金資產與公司資產分賬管理,這時公司型與前述契約型管理對投資者來說沒有多大差別,但在公司破產的情況下,公司型合同的持有者會遭受損失。

  公司型企業年金模式在丹麥應用得最為普遍,其企業年金幾乎全部是與保險公司或專門的養老金保險公司簽訂分紅型保險合同。在歐盟許多其他國家,公司型也都作為企業年金組織形式的一種而存在。

  5、互助型

  互助型企業年金的運行程序與公司型是完全相同的,唯一的區別是與參保人簽訂合同的法人實體是由參保人所擁有,而非像公司型那樣由創建公司的股東所擁有。當然互助型實體也需有人出資創建,但他們并不像公司制股東那樣對該實體擁有所有權和控制權。不少國家的保險公司就是互助型實體,這時保單持有人對公司擁有所有權。英國、愛爾蘭、北美等地的友誼社或兄弟會也屬于此類組織。近年,一些國家在養老保險改革中創立了專門的社會福利互助機構,如1993年匈牙利立法規定互助社為企業年金組織運行的基本模式。

  在企業年金業務中,互助型與公司型處于平等競爭的地位,有些參保人偏好互助型公司。與公司型相比,互助型的最大缺點是公司自有資產與責任準備金不能明確區分。

  6、內部管理型

  內部管理型是指舉辦企業在企業內部自行運營與管理養老金計劃。在這種形式下,養老金資產與企業自有資產沒有嚴格區分,同在一個資產負債表中記賬。雖然養老金計劃許諾的待遇被記在資產負債表中負債一欄,但由于并沒有明確的資產來對應這筆負債,實際上可以理解為養老金資產全部投資于本企業,或是一種現收現付制養老金安排。

  內部管理型多年來一直是德國和奧地利企業年金最通行的做法,在盧森堡也有較多應用。

  西班牙和葡萄牙過去曾大量應用這種模式,現由于立法要求養老基金必須完全積累,這種模式正逐步退出。德國的養老保險改革也會導致內部管理型逐步退出歷史舞臺。

  7、代際調劑型

  代際調劑型是法國特有的一種組織運行模式,是指企業年金在全國范圍內通過集體協議普遍施行,定義為補充養老保險。年金財務實行現收現付,遵循代際互助原則。年金管理與舉辦企業相分離,最初由多家非營利性私營機構承辦,現已歸并為兩大機構:負責管理層職員的AGIRC和負責非管理層職員ARRCO。

  另外,希臘、芬蘭等國的補充養老保險未實行完全積累,帶有代際調劑的功能,可歸于此類。

  (二)典型國家和地區企業年金的組織形式

  在眾多企業年金的組織形式中,以下列國家和地區的運行模式最具代表性、在世界上影響較大、對中國內地企業年金運行模式的選擇也有較好的參考價值(見下表)。

  信托型企業年金制度的比較優勢和兩個重要特點

  (一)信托型企業年金制度的比較優勢

  在工業化國家中,英、美及英聯邦國家與歐洲大陸國家采取了不同的年金制度,其效果也迥然不同,對資本市場的要求或發生的作用當然也截然不同。一個公認的事實是,美國等講英語國家的年金制度非常發達,資本市場也很發達;相比之下,歐洲的情況就遜色一籌?梢哉f,信托型企業年金的制度選擇在相當程度上決定了一切,甚至包括公司的治理結構等。

  從企業年金發展看,信托型制度對其有巨大推動作用在其它制度假定不變的前提下,信托型制度可以產生三個巨大的制度壓力,推動和迫使企業年金在短期內迅速發展起來,從而形成一個非間接市場。這是講英語國家企業年金發展迅速的一個重要原因。

  第一個制度壓力:發起人雇主的利益與受益人雇員的利益相分離。這是信托制的核心。它要求基金必須是外包式的,即在市場上操作年金的幾個機構之間形成一個制衡的協議關系,資產的所有權、管理權、經營權、監管權等都是相對分開和獨立的,從而使市場的發展比較完善和均衡。

  第二個制度壓力:保護受益人利益,以法律的名義固定下來,受益人的獲利目標至高無上。而在其它制度類型里,這個命題始終是存有爭議的。但此命題對資本市場則可成為一股強大的群體監督力量。

  第三個制度壓力:在養老基金資產的管理與投資過程中,各種專業化金融機構的內控與外控措施與結構不斷得以優化,它們各得所需、各享其利,不斷發展成熟,為資本市場中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相比海外,我國的年金制度還幾乎是空白,覆蓋率僅為參加強制性基本社會保障制度人口的5%--6%。在基本社保制度繳費率居高不下時,自發的市場供求關系難以形成。加上國內的資本市場又不發達,10多年的經歷已證明,自發誘導年金消費的力量在中國很難形成。因此,信托型年金制度必將成為推動和誘導中國企業年金發展的最重要途徑之一。

  (二)信托型企業年金制度的兩個重要特點

  1、強化企業年金基金的資產獨立性,充分保護受益人的利益

  信托基金型企業年金制度的一個典型特點就是,企業年金計劃資產作為信托資產由受托人進行管理。信托從法律上要求企業年金計劃資產與受托人自有資產和其他受托資產相分離,并受到信托制度的隔離保護,從而能充分的保障企業年金計劃受益人的利益。

  英國的《養老金保障法》(1973)、《養老金法》(1975),以及美國的《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1974)中,都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的審慎性原則管理和處分企業年金資產。英國要求,企業年金計劃若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還必須建立不可撤銷的信托基金,并作為一個獨立于企業的法人實體。美國的《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要求一個企業年金計劃的所有資產,除個別例外,必須都要置放于一個獨立的信托之中,由一個或多個受托人(TRUSTEE)負責管理。

  澳大利亞的超級年金制度與英國的信托基金型很相似,但更為嚴格。不管年金計劃是否申請稅收優惠,都必須以信托基金的形式組織實施,即養老基金與企業資產和管理機構的資產完全分離,由受托人全權負責管理。

  中國香港的強積金制度(MPF),與澳大利亞的超級年金制度相類似,屬于強制性企業年金制度。香港強積金條例規定,所有強積金計劃資產必須由經過核準的信托公司(核準受托人)依據《信托法》進行管理。

  我國2001年頒布的《信托法》第3章中,對信托資產的獨立性的規定如下:

  (1)信托資產與委托人的自有資產和受托人的固有資產相區別,不受委托人或受托人財務狀況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

  (2)信托設立后,信托資產脫離委托人控制,由受托人為受益人的利益全權管理。

  (3)受托人因信托資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托財產。

  (4)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對信托資產不得強制執行。

  根據《信托法》制定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中,明確提出了企業年金資產獨立性的原則。但要在實踐中真正能夠體現企業年金資產的獨立性,必須按照《信托法》的有關要求行事。

  2、明確受托人責任

  實行信托型企業年金制度的國家和地區,都將企業年金計劃的受托人置于整個計劃管理運行的中心地位,并在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受托人的責任。

  在英國,企業年金計劃受托人是由計劃的參加者選出的。受托人的職責和權利主要來源于三個方面:首先是信托文件和企業年金計劃規則;其次是適用于受托人的一般性法律,如《受托人法》和《判例法》;第三是專門針對企業年金計劃受托人的法律,如《養老金保障法》和《養老金法》。一般來說,受托人對企業年金計劃供款收繳、賬戶管理、待遇發放,以及計劃資產的投資管理全面負責。由于英國的金融服務局(FSA)對投資管理人實行市場準入,而且通常不給企業年金受托人發放許可證,所以通常由受托人委托具有資格的投資管理人進行企業年金資產投資操作。

  美國的企業年金計劃受托人職責分別由不同的角色來承擔。根據《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的定義,為企業年金計劃提供服務和進行行政管理、投資管理的公司、機構和個人,如果具有以下權利或提供以下服務就是該計劃的受托人:1、對企業年金計劃具有決定權或控制權,對計劃的資產管理具有處置權利;2、為企業年金計劃資產投資提供投資咨詢或者是有權利、有義務提供這種咨詢;3、對該計劃的行政管理有決定權并負有責任!豆蛦T退休收入保障法》還要求企業年金計劃必須設一個指定受托人來承擔計劃受托人的主要責任。指定受托人也可以將自己的一部分或全部職責委托給他人,而接受這種委托的機構或個人也將成為該計劃的受托人,并因此服從《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中對受托人行為準則和法律責任的約束。

  澳大利亞超級年金計劃、中國香港的強積金計劃受托人與英國的企業年金計劃受托人職責基本一致,即受托人需要承擔計劃管理運行的全部責任。需要區別開來的是:澳大利亞超級年金計劃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及其聯合體,也可以是法人機構。受托人可以自己管理計劃資產的投資,也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進行投資管理。香港強積金計劃的受托人必須是經過核準的信托公司,受托人必須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計劃資產的投資管理。

  現階段我國信托機構在信托型企業年金制度中的角色和功能分析

  (一)我國法律對信托型企業年金受托人的要求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中規定,企業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業成立的企業年金理事會,也可以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托機構。其中企業年金理事會作為自然人聯合體,除管理本企業的企業年金事務之外,不得從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營業性活動。我國《信托法》規定,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缎磐型顿Y管理辦法》中規定,設立信托投資公司,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并領取《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托業務。

  對照現行法規的有關規定可見,能夠擔當信托型企業年金受托人的法人機構,只應該是領取《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的信托投資公司;谖覈壳胺芍贫群徒鹑跇I分業監管、分業經營的現實情況,信托公司是擔當法人受托機構的法律意義上最規范的主體。

  (二)信托公司在企業年金管理中的角色和功能

  1、受托人

  受托人的基本功能是在保證企業年金基金的獨立性和完整性的同時,按照企業年金信托契約運行企業年金計劃和管理企業年金基金。根據《信托法》的原則和《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受托人要對企業年金計劃運行和基金管理承擔全部責任。受托人在履行受托責任時,可以將部分或大部分工作委托給相應的專業機構運作,但其仍然是最終責任承擔者。

  2、賬戶管理人

  賬戶管理是企業年金規范管理的基礎,也是聯系企業年金管理各個環節的紐帶。狹義的賬戶管理一般是指年金的收付記錄及實現類似功能的IT系統和服務體系,而廣義的賬戶管理則涵蓋了企業年金的全部運作環節。賬戶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具體、全面、準確、及時、安全地記錄和保存個人賬戶的權益、財務信息;管理的目標是準確提供賬戶信息,保證年金運作流程高效運行。

  從《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中可以看出,賬戶管理的功能在許多方面是和受托人功能緊密關聯、互相交織的。如計劃的供款分配與記錄;基金管理運營與記錄、核算;基金收益分配、個人賬戶權益歸屬安排與個人賬戶權益記錄;個人退休待遇計算、審核與發放記錄。雖然按照《辦法》規定,企業年金受托管理和賬戶管理可以分別由不同的機構承擔,但在運作實踐中可能會出現一些不協調問題,從而影響管理效率和服務水準。同時對于受托人來說,選用第三方賬戶管理人,也會制約其企業年金計劃產品和服務手段的開發。

  信托公司作為企業年金法人受托機構,為了更好地履行受托職能,以及更好地為建立計劃的企業和參加職工服務,有必要開發建立自己的賬戶管理系統和取得賬戶管理人資格。

  3、企業年金管理咨詢服務

  為計劃成員提供投資者教育服務。信托公司作為企業年金受托人,會定期舉辦投資講座,為企業年金計劃的參加者講解企業年金投資的基本知識,指導他們正確認識投資產品的風險和收益特征,選擇適合自己的投資組合產品。

  年金計劃方案設計服務。信托公司可以協助委托企業設計充分滿足企業人力資源政策的企業年金計劃,以滿足企業在員工福利、團隊激勵、人才穩定等方面的政策需求。

  典型國家和地區企業年金組織運行模式

  國家或地區 性質 組織運行模式

  英國 自愿性 以信托為主,保險為輔

  美國 自愿性 以信托為主,保險為輔

  澳大利亞 強制性 信托型

  德國 自愿性 內部管理型為主,向信托模式轉變

  法國 強制性 代際調劑型,集中管理

  中國香港 強制性 強積金必須是信托模式;職業退休金計劃

  可以是信托和保險兩種模式(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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