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穴頭”和“走穴”是上個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最引人注目的文化經濟現象。改革開放以后,一些聰明的文化人看到演出有利可圖,于是就組織一些明星大腕兒到全國各地去演出“走穴”,組織明星“走穴”的人被稱為“穴頭”。隨著新《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即將實施,“穴頭”再次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演出主體增多個體演員只需注冊登記
北京時代新紀元文化傳播有
限公司總裁陳紀新說:“我丈夫就是當時北京‘四大穴頭’之一,另外還有兒藝、海政歌舞團、廣播文工團這三個團體的人。我那時經常跟他們‘走穴’,做主持人。我們都是通過電話聯系,然后到北京站集合出發到各地去演出。”
“‘穴頭’組織明星走穴,帶來的問題就是粗制濫造、偷稅漏稅、蒙騙群眾、私演私分,并迅速地在社會上形成了一個高收入階層。上個世紀90年代初,文化部曾經反復研究,可不可以把‘穴頭’從地下請到地上,賦予合法身份,加以規范,但是當時的市場調整并不成熟,所以一直到了1997年《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發布——也就是今天這個新條例的前身,才明確了演出主體單位,對演出的主體單位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演出經紀機構逐漸取代了‘穴頭’,‘穴頭’就從這個市場上淡出了。”文化部副部長孟曉駟介紹。
“當時面對演出市場的混亂局面,我們試圖利用各種各樣的許可證來規范演出的經營主體,包括演出場所的、演出經紀機構的、演出團體的,還有個體演員的各種各樣的證,試圖來規范這種演出的經營主體。”《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起草人、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副司長張興建介紹,新《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出臺后,有一個改變就是演出的主體越來越多,政府部門鼓勵民營的企業和農村的企事業單位來辦演出。辦演出更容易了。
有了這個改變,演出主體面對的競爭將越來越激烈。陳紀新表示:“當國家不再限制,市場放開、個體演員都可以辦演出了,優勝劣汰是必然的。比如原來一年可能有10場演出,現在一年可能100場,消費者有那么大的余地選擇,他可以說你貴、你不好我就不看了,所以說演出的手續更好辦了,但演出活動更難辦了。”
涉外演出資質全部開放演出批文由此消失
新修訂的演出條例不僅放開了對演出主體的限制,還最大限度地擴大了演出主體的經營權。
“比如講像涉外演出資質,過去只有43家公司具有這個資質,現在通過條例全部放開了。”孟曉駟表示,“符合三個條件就可以從事涉外經營演出,第一個是需要有一定的資金,第二是需要有從事兩年經營性演出的資質,第三是需要兩年之內沒有違反規定的記錄。”
過去國家規定涉外演出經營需要有國家的批文,現在涉外和涉內的經營項目之分被取消了,過去依靠壟斷、倒賣批文坐收漁利的這些演出經濟機構便沒有了市場。
2004年北京“十全十美”演出票額分配 李烝/制圖
決策者釋惑
政府部門要辦文化節怎么辦?
新條例對禁止公款追星有了明確規定,但是反過來說政府又的確有一些要辦的演出、文化節等,那以后怎么辦?是不是也一刀切了?
文化部副部長孟曉駟:任何法律都有它的適用范圍,新《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對于營業性演出的定義是以營利為目的、為公眾舉辦的現場文藝表演,政府部門舉辦的一些文藝表演活動不在此規定之內。但是政府部門舉辦的一些藝術節活動,雖然政府有大量的投入,它是社會公益活動,但畢竟有一些也需要商業的方式來運作,這種情況搞得太多對市場也是一種干擾,應該大大地壓縮。
控制“贈票”會否流于形式?
新條例明確規定將來不得再索取贈票等等,可是別人主動送票,不拒絕不就完了嗎?
文化部副部長孟曉駟:你如果要是索取贈票就是違反這個條例了;你不接受贈票,就是你自己對自己的作為公務員的一個道德要求,這兩方面不是同一個范疇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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