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德普公司敲響醫療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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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09日 02:31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
天津德普診斷產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德普”)向中國有關醫院醫生行賄東窗事發,舉報者竟然是其母公司DPC(Diagnostic Products Corporation)公司,這不禁讓它覺得有些“冤”:居然“死”在自家人之手。 5月20日,美國司法部出具一份處罰報告:天津德普診斷產品有限公司從1991-2002年期間,向中國國有醫院醫生行賄162.3萬美元的現金,用來換取這些醫療機構購買其母公司
這一案例與朗訊中國極其類似。美國朗訊惟一營收達到總營收10%的子公司朗訊中國,2004年4月被曝,其涉嫌在中國行賄。美國朗訊立即解除其中國區總裁、首席運營官、財務主管和市場部經理等人的職務,并向北京市反貪局舉報。 全面攻陷 像大多數中國本土企業一樣,天津德普對可能制約其發展的相關機構,進行了全方位的滲透,以致全面攻陷 1991年,天津德普在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成立。從事免疫藥盒的分裝、全自動化學發光免疫分析儀銷售等業務,目前在中國體外診斷試劑領域處于領先地位。僅靠60多名員工,2003年產值達7000萬元,被媒體譽為“奇跡”。 然而,美國司法部的處罰報告,讓這一巨額產值蒙羞。報告顯示,天津德普成立當年,就通過向實驗室工作人員及國有醫院醫生行賄以爭取業務,三家大型國有醫院涉及受賄。報告指出,“德普的管理層知曉、批準并且操縱了這筆款項。” 2002年底,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收到來自天津德普內部的一封匿名信,稱天津德普于1991-2002年連續向中國醫院行賄。鑒于此,DPC主動向美國司法部等機構匯報了這一情況,有關方面開始對DPC和天津德普進行全面調查。可以想象的是,如果沒有這些插曲,便不會有震驚中美的天津德普事件,而持續了11年之久的行賄事件或許仍會照舊進行。 像大多數中國本土企業一樣,天津德普對可能制約其發展的相關機構,進行了全方位的“滲透”,以致全面攻陷。首先被攻陷的是海關。據知情人士透露,從1991年起的幾年間,天津德普利用海關人員對其產品不甚了解的漏洞,采用“低報稅率”,再輔以“必要”手段,以隱瞞貨物實際價格的方式進行逃稅;并且收買某項業務相對固定的工作人員。 從1993年下半年開始,天津德普開始承擔產品生產的職責,如何占領醫院這一市場成為公司的新目標。與此同時,他們開始有計劃有步驟地布置公關重點。據《市場報》調查顯示,“全國各省省會、直轄市各大醫院的核醫學科、同位素科(室)、化驗室”成為亟待攻陷的目標客戶。確定目標后,天津德普開始采用高端進入(比如通過中華醫學會下的核醫學協會在各地的分會召開學術會議,邀請各大醫院的院長、副院長以及行業內的權威專家參加)、培訓鋪路、資助專家和全面回扣(給檢驗科室大夫8%左右的回扣,給臨床大夫2%的回扣)的方式建立自己的銷售渠道。 通過上述戰略,天津德普的銷售網絡鋪設基本完畢。他們的經驗是:負責生產、銷售的人員來到公關第一線進行溝通,財務部門匯款給醫院負責人,公司副總經理負責管理部門的感情聯絡以及搞定不小心出現的企業危機。 據德普一位工作了5年之久的前員工透露,1995年左右,他負責一個主要區域的銷售,每年的銷售業績為400萬-600萬元,其中至少5%都給了醫院負責人作為回扣。 記者了解,天津德普的行賄主要以現金方式完成。具體操作是,銷售人員采取直接繳付的方式,賄賂決定醫院特殊部門購買權的負責人,而這筆支出,被公司記在“銷售費用”一欄。天津德普總經理定期準備財務說明,呈遞給DPC公司,把這部分費用攤入銷售費用中。為確保順利實施,總經理迫使預算部門同意這部分開銷。 值得一提的是,行賄事件發生時,德普中方老總名為童興馴,是從洛杉磯派到天津來建分公司的。 而在童興馴在任期間,其夫人孟芳正是財會部主管,且其妹妹童興駒是公司的總督導。目前,童興馴已經被公司解聘,與童興駒等一并回到美國,但其被解聘原因則不得而知。 另據天津工商開發區分局檢查中隊隊長邢克隆透露,該公司已于2003年開始連續兩年出現虧損。 受賄人置身事外? 美國的法律和司法部門當然管不到接受天津德普賄賂的人,但對方已經調查得一清二楚,國內接受這162萬美元的實驗室工作人員和醫生總不該逍遙法外吧 也許是巧合。7月8日,是一個周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司司長郝和平卻不能像平常一樣回到北京市海淀區知春里某小區自己的家里過周末———他因涉嫌“受賄罪”被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刑事拘留。 與郝和平不同,天津德普“回扣門”中的涉案醫生和海關人員尚沒有歸案的消息。據多家媒體的調查顯示,德普事件牽涉到的受賄方至少有三家國有醫院和部分海關工作人員。 為獲知是哪三家醫院,記者致電天津德普負責媒體的部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士告訴記者,關于這一事件,公司規定只有總經理才有資格對外發表看法,他們都沒有權利說話。而總經理現在美國,月底才能回來。記者問此事對天津德普的業績有無影響,她表示事情已經過去那么多年了,已經沒什么影響了。記者問到底是哪三家醫院接受德普行賄時,她說自己到德普的時間也不長,“也不大清楚。” 早在天津德普案發之初,天津市檢察院檢察長李寶金就曾做過如此表示:國內的案子國外查,對我們來說是很值得深思的。 那么,有關部門是否對此案進行介入調查呢?早在6月初,就有國內一家媒體對此提出質疑,并且電話采訪了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和開發區公安分局,檢察院表示不清楚,并建議具體情況找天津公安分局了解。而公安分局刑偵大隊則表示沒有接到天津德普的舉報。 如今,據該記者調查已過去兩個月了,該案件是否有了進展呢?本報記者選擇從天津公安分局方面著手調查。8月4日,記者致電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分局刑偵大隊,一位警察告訴記者,這件事他們沒聽說過,也沒得到有關方面的舉報。“關于行賄方面的事情,不歸我們管,應該找檢察院。” 隨后,記者致電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一位工作人員說她也不清楚,她建議記者具體情況找開發區反貪局咨詢。 “對這件事情,我們還沒有立案”,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一位女士告訴本報記者,“是否立案,要根據案情進展。有行賄方也必須有受賄方,這有個查實的過程。只有查實了才能立案,而目前我們掌握的也不是很清楚,所以這個并沒有進入(立案)程序。”記者接著問,這是不是說如果天津德普方面檢舉出受賄方或者檢察院進行調查確認屬實后,反貪局才能立案?她說也不僅僅這兩種途徑,別的任何途徑都可以,只要能把案子查實,而查實本身,“不是我們的范圍”。 對于是否立案以及具體管轄事宜,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田文昌給出了他的解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商業賄賂行為涉及到行賄和受賄雙方,凡是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應該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或受賄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于商業賄賂情節較輕,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 “由于商業賄賂形式多數比較隱蔽,給案件的調查取證帶來較大難度,致使許多案件無法進入司法程序。”田文昌說。 據記者了解,天津德普方面并沒有就此事向國內檢察機構和反貪局舉報。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規定:單位行賄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⑴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⑵向3人以上行賄的;⑶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⑷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若真如美國司法部門調查結果,德普行賄數額高達162萬元,早已達到立案標準。據此,天津德普可能構成單位行賄罪,海關、醫院工作人員可能構成受賄罪。 “令人遺憾的是,德普公司長達11年的非法行為,竟然沒有被發現。而德普事件還只是商業賄賂冰山的一角。可以說,執法不力就是對商業賄賂的默認。”南開大學國際經濟法研究所所長程寶庫說。 復旦大學中國歷史地理研究所所長葛劍雄教授對此也表示不解:“美國的法律和司法部門當然管不到接受天津德普賄賂的人,但對方已經調查得一清二楚,國內接受這162萬美元的實驗室工作人員和醫生總不該逍遙法外吧!” 《海外反腐敗法》 美國《海外反腐敗法》(FCPA)頒布于1977年,旨在禁止美國公司向外國政府公職人員行賄,是目前規制美國企業在海外行為的最主要的法律。其主要內容有二:一是禁止為獲得或保持業務向外國公職人員行賄;二是要求公司保證會計賬目管理,以防止為對外賄賂做假賬。 根據規定,違反FCPA者要承擔刑事、民事或行政責任;罰金目前為200萬美元,但據選擇性罰款法(AlternativeFinesAct)的規定,亦可能高出更多。受到刑事指控的自然人,還面臨5年以下的監禁,且終身不得從事相關行業。 FCPA案件的調查和訴訟,主要由美國證監會和司法部負責。后者負責刑事調查和訴訟以及對私人企業的調查,前者負責民事調查和對公眾公司的訴訟。 FCPA的規定可謂非常嚴格,但在出臺后20多年的執行過程中,亦曾被廣泛認為是一部“弱法”。根據經濟合作組織(OECD)的報告,從1977年到2002年10月,有關海外腐敗的刑事指控的案例只有28例。 給FCPA注入“強心劑”的是2002年頒布的薩班斯奧克斯萊法案(Sarbanes Oxley Act of 2002,下稱薩班斯法)。該法案又名《2002年公眾公司會計改革和投資者保護法案》。當年,安然、世通等公司會計丑聞引發了美國股市劇烈動蕩。為此,美國證監會制定了薩班斯法,對信息披露、財務會計處理的準確性、確保審計師的獨立性以及改善公司治理等諸多方面,均做出極其嚴格的規定。 其中,404條款著重強調了公司財務內控———凡是在美國上市的公司,都必須在年度報告中包括內部控制報告,公司管理層必須就此評估;審計師則要對公司管理層的評估過程和內部控制出具書面意見,違者將面臨嚴厲的懲罰措施。 同樣于2002年成立的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下稱PCAOB),為配合對內部控制評估報告進行審計的要求,發布了新的審計準則。該準則要求審計師對于內控報告提交兩個意見:一是管理層對于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評估是否公允;二是公司是否在年報期間保持了有效的內部控制。據《財經》 《國際金融報》 (2005年08月09日 第八版) 作者:本報記者 許凱 發自上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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