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本次股東大會召開期間無修改議案情況,亦無新議案提交表決。
公司將盡快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就公司股票停、復牌具體時間等事項發布《浙江華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公告》。
一、會議召開情況:
1、會議召開時間
現場會議召開時間為:2005年8月5日下午2時
網絡投票時間為:2005年8月1日?2005年8月5日
每天9:30?11:30 13:00?15:00
2、現場會議召開地點
浙江省臨海市國際大酒店議政廳
3、會議方式
本次會議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會議主持人:董事長陳保華先生
4、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浙江華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二、會議出席情況
公司總股本234,000,000股,其中社會公眾股股份總數81,900,000股。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的股東及授權代表人數470人,代表股份219,702,361股,占公司總股本的93.89%。其中社會公眾股股東及授權代表人數462人,代表股份67,602,361股,占公司社會公眾股股份總數的82.54%,占公司總股本的28.89%。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的股東中,出席現場會議并投票的非流通股股東及授權代表人數8人,代表股份152,100,00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65%。
出席現場會議并投票的社會公眾股股東及授權代表人數1人,代表股份1,305,460股,占公司社會公眾股股份總數的1.59%,占公司總股本的0.56
%參加網絡投票的社會公眾股股東人數461人,代表股份66,296,901股,占公司社會公眾股股份總數的80.95%,占公司總股本的28.33%。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聘請的律師出席了本次會議。
三、提案的審議和表決情況
本次會議以記名投票表決方式,審議通過了《浙江華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修改)》(以下簡稱“《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修改)》”)。
(一)《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修改)》概述:
《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修改)》的主要內容為:
1、華海藥業非流通股股東為使其持有的本公司非流通股獲得流通權而向本公司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為:(1)流通股股東每持有10股將獲得2.5股的股份對價。(2)公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現2.5元(含稅),非流通股股東將其應得現金分紅在繳納相關稅費后全部支付給流通股股東。流通股股東現金所得為每10股7.143元(稅前),其中非流通股股東支付的現金對價4.643元(稅前)。實現上述送股及派現對價后,公司非流通股股東持有的非流通股即獲得流通權,轉為流通股。
2、華海藥業所有非流通股股東一致承諾:在獲得流通權之日起3年(36個月)內,不會在20元/股的價格(若此期間有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等除權事項,應對該價格進行除權處理,但不包括本次現金分紅除權)以下通過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股份的方式在A股市場減持本公司股票。
3、華海藥業控股股東陳保華、周明華承諾:在華海藥業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后的兩個月內,若華海藥業二級市場股票任意連續兩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低于人民幣10.30元/股(若此期間有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等除權事項,應對該價格進行除權處理,但不包括本次現金分紅除權),則控股股東應于下一個交易日開始,通過證券市場集中競價和連續競價的交易方式,在10.30元/股以下的價格(含10.30元)買入華海藥業股票,直至分別累計買足409.5萬股或者華海藥業股票的價格高于10.30元。同時控股股東承諾增持計劃完成后6個月內,該增持股份不進行交易,并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二)《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修改)》投票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參加表決的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21,970,236股,其中,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為67,602,361股。
1、全體股東表決情況:
同意票218,933,117股,占參加本次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65%;反對票763,564股,占參加本次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348%;棄權票5,680股,占參加本次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2%。
2、流通股股東表決情況:
同意票66,833,117股,占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的98.86%;反對票763,564股,占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的1.13%;棄權票5,680股,占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的0.01%。
3、表決結果:通過。
4、參與表決的前十大流通股股東持股情況和對《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修改)》的表決情況。
四、律師見證情況
1、律師事務所名稱: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
2、律師姓名: 劉斌
3、結論性意見:公司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及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和會議的表決方式、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規范意見》、《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華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05年8月8日(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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