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活躍豆粕期貨交易,便于現貨商進行套期保值交易,大商所日前發布了《關于修改豆粕期貨合約的通知》,將豆粕期貨合約的交割月份在原基礎上增加了7月、12月兩個交割月份,即由原來的1、3、5、8、9、11月修改為1、3、5、7、8、9、11、12月。
自2000年7月17日豆粕期貨上市以來,這已經是大商所根據市場變化及其相關規則缺陷,對豆粕期貨合約及交易、交割規則施行的第13次修改。
大商所有關負責人表示,修改前的豆粕合約在交割月份設置方面不夠均勻,5月、8月合約交割區間相對較大,不便于豆粕現貨企業的套期保值操作以及豆粕期貨市場功能的發揮。
隨著豆粕期貨交易的日趨活躍、廠庫交割方式的引入、期轉現交割制度的良好實施,以及豆粕現貨市場的快速發展與變化,根據現實情況增加豆粕合約7月、12月交割月份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切實可行的。
大商所豆粕期貨近年來發展速度較快,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大商所能夠依照現貨市場的要求,不斷修改豆粕期貨交易、交割制度,使之在很大程度上能夠貼近現貨市場的快速發展。
在今年上半年國內期貨市場交易規模有所下降(成交量、成交額同比分別下降7.08%和25.26%)的情況下,豆粕期貨合約成交3825萬手,成交金額達10057億元,同比增長57.7%和41%。在成交量方面占全國期貨品種總成交量的25%,位居各品種第一位,這也帶動了大商所期貨交易量在全國的份額達到62%。
大商所稱,本次增加豆粕7月、12月合約主要是為了滿足現貨市場的需要;而且增加了兩個合約將使豆粕合約的連續性變得更好,使參與期貨交易的現貨商能隨時通過交割變現豆粕,提高現貨企業參與期貨交易的積極性,有利于豆粕期貨交易進一步活躍,也可提供更多的套利交易機會。套利交易變得更為便利,將在一定程度上令豆粕期貨市場總體活躍度邁上更高的臺階。
《國際金融報》 (2005年08月08日 第七版)
作者:本報記者 安明靜 發自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