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廣州八月五日電 (記者 陳建) 記者今天從廣東省政府獲悉,從十月一日開始,廣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以上市流轉,但規章明確規定通過出讓、轉讓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產開發建設和住宅建設。
從十月一日開始,廣東農村集體土地將與國有土地一樣,按“同地、同價、同權”原則,納入統一的土地市場。其方式可以是出讓、出租、轉讓、轉租和抵押。廣東因此成為
全國第一個在全省范圍內推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省份。
《辦法》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原則和條件、審批程序、管理作了具體規范:一,出讓、出租和抵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二,集體土地可以興辦各類工商企業,興辦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興建農村村民住宅,但不得開發商品房。三,土地收益的五成專款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社會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四,各地要加強農村集體土地的產權管理,逐步建立地價體系,防止借機違法占用耕地和炒買炒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會上特別強調,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及當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或村莊、集鎮規劃。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落實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農用地轉用指標。
除以上情形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流轉外,還有以下幾種: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或村莊、集鎮規劃的;土地權屬有爭議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權利的;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權。
同時,《辦法》中對于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的范圍也作出了規定。這個范圍遠遠超出了《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拓展了廣東省的用地空間。其范圍擴展至:興辦各類工商企業、外資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等;興辦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興建農村村民住宅。
另外,省政府表示,農村集體土地入市流轉后,對這些土地進行征收時將不同于過去的農用地征收價格,而是按照《市場評估法》和《城管部門法》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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