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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法還要怎樣改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05日 09:04 經濟參考報

  此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的細節沒有對外公布,但是,其內容公眾早已經有所了解。在今年3月兩會期間的中外記者招待會上,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謝旭人就曾明確表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已經提出了適當調整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的初步方案。

  隨著經濟的發展,1980年制定的月收入800元的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明顯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時候。當然,扣除標準究竟是調整到1600元,還是2000元,有
進一步探討的必要,但是,除此之外,還有兩項重大內容也應該盡快融進修正案中。

  首先,是納稅人權利問題。雖然2001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稅收征收管理法》明確了納稅人12項合法權益,其中,也提到了納稅人的知情權、保密權、申請減免和退稅的權利等一些基本民事權利,但是,這些權利仍然局限于納稅人與征收機關交往接觸中的權利保護問題,與現代民主社會所倡導的納稅人權利還有很大的差距,不能反映政府與納稅人之間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納稅人也無法感受到自己可以敦促政府依法行政并提供公共物品與服務的公民權利。英國《自由大憲章》說“無代表權不納稅”,充分表達了在一個憲法國家中納稅人的權利地位。如今,國家的民主程度已經空前提高,建設法治政府、服務政府的意識已經非常明確,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應該通過法律的形式正面回答政府與納稅人的關系,確立納稅人在國家中的權利。

  其次,是征收標準精確化的問題。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僅有15條,可以緊湊地打印在一張A4的稿紙上。大家知道,去年10月是美國聯邦個人所得稅開征整整90周年。90年間,美國聯邦個人所得稅法迅速“膨脹”,從1913年的小冊子增加到2003年長達5萬頁的大部頭的“宏篇巨著”。為什么會這么煩瑣?一方面反映了美國社會現代經濟生活的復雜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美國國會、國內收入局和法院在處理具體的稅收法案時非常謹慎,以至要無限量地增加“法律細節”。雖然,美國個稅法案因為過度周密,時常遭到輿論的批評和嘲笑,但是,這種追求精細、嚴謹的態度還是值得學習的,畢竟,征稅就是以轉讓納稅人的可支配收入為代價去滿足政府的財政開支需求,把私財變為公財,其每一個細節都必須公正合法。

  有人說,現代國家是典型的“稅收國家”,是一個由不分高低貴賤的全體納稅人結合而成的納稅公民共同體。公民應當享有稅收立法的參與權。為此,希望有關稅收法律在正式審議前,應該舉行有不同階層納稅人代表參與的立法聽證會,以體現更多納稅人的意志。(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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