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
今年7月1日,珠海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珠海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電動自行車不予注冊登記,若違法上路,交管部門可扣留車輛,并處以罰款。據稱這是全國范圍內第一例明確禁止電動自行車的立法。《條例》一出,爭議四起。如果以人數多寡為準,“主流民意”對電動自行車禁令表示了極大的不滿和不解。當地政府部門主持的一項
網上調查結果顯示,97%的人支持電動自行車上路。
電動自行車怎么會有如此殊榮?就技術屬性而言,電動自行車是標準的“機動車”———雖然沒電的時候也可以腳踏,但這并不能改變它“機動”的屬性———汽車沒油的時候,還得推著走呢,也沒人敢叫它人力車。就性能而言,它又介于驕傲的機動車———汽車,與謙卑的非機動車———自行車之間。一切的困擾與殊榮,似乎都與這尷尬的性能有關。
禁止電動自行車的理由大致有三:一是速度太快不夠安全;二是電池污染嚴重;三是在“機動”與“非機動”間游弋,容易堵塞交通。一望便知,所有的“弊端”都是相對于非機動車而言———目前電動自行車的時速大致在20至30公里之間,比自行車快多了,但比起“零至百公里加速只需8秒”的汽車,又實在是慢得可以。至于電池的污染,據說是確實存在,但也不過是在處理不當而破裂時,可能污染土壤和水源,比起汽車排放的尾氣,其實際發生的可能性幾乎為零。況且廢舊電池可以集中回收處理,隨時隨地噴發的汽車尾氣絕無這種可能;至于交通堵塞由什么車引起,用鼻子都可以想出來。汽車一堵,市府就忙著道歉,檢討市政建設不力。而電動自行車還沒來得及造成堵塞交通的事實就已經被禁,難道是愛之深、責之切?
所以,對電動自行車的禁或不禁,基本上不是技術問題。如果從技術角度著眼,解決電動自行車存在的“隱患”本來有多種可能。比如,如果承認電動自行車的“完全機動車地位”,讓其進入機動車道行駛,其速度太快就不再是問題。但是,由于一些似乎深奧難解的原因,電動自行車只能是“電動助力”的“非完全機動車”,只能繼續留在非機動車道內。可惜的是,一旦進入這個本已狹窄而且擁擠的空間,它的諸多“弊端”也就被一向穩重的自行車比照出來,“取締,還是不取締”就這么成了問題。
有人猜測說,如果珠海市人大常委會里有幾個騎電動自行車上下班的委員,其表決的結果就可能不同。但這種猜測沒有什么意義,因為常委會里沒有騎電動自行車的委員并不奇怪,而且即使有,他們的票數之少也左右不了表決的結果。何況人大代表不是代表自己投票,不騎自行車的代表,也必須聽從民意而決定“取締,還是不取締”。不過從目前珠海市民的反應來看,代表們的選擇似乎并沒有代表市民的意志。
(張天蔚)
《市場報》 (2005年08月05日 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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