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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不能提供有效證據 保險公司退保“失誤”責任自負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04日 12:55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日前,廣東省梅縣法院審結一件不當得利案件,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要求被告江某返還不應領取的《國壽千禧理財兩全保險(分紅型)》的退保金3689.1元、生存金1500元及紅利82.26元,共計5271.36元的訴訟請求。

  事發于2004年12月,原告某保險公司業務員電話通知江某前去辦理《國壽千禧理財兩全保險(分紅型)》的相關手續。江某在辦理手續期間提出保險合同及相關資料已遺失,向
原告某保險公司申請掛失。某保險公司受理掛失申請,在期滿后給江某補發了簽訂日期為“2001年12月21日”的《國壽千禧理財兩全保險(分紅型)》保險合同。2005年1月6日,江某要求解除合同退還保費,原告某保險公司當日予以批準并辦理了退保手續。江某依保險合同領取了該險種的退保金3689.1元、生存金1500元及紅利82.26元,共計5271.36元。不久,原告某保險公司提出江某實際上沒有投保已退保的險種,由于江某的身份證號碼與另一客戶謝某的相同,致使原告錯發放了退保款給江某。江某取得上述款項無合法根據,屬不當得利,應返還。雙方協商未果,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退保時依保險合同領取退保金3689.1元、生存金1500元及紅利82.26元,共計人民幣5271.36元,僅此而言是合法的。構成不當得利前提條件是原、被告之間并不存在退保時所依據的《國壽千禧理財兩全保險(分紅型)》保險合同。本案中,被告接到電話通知、申請掛失手續、補發保單、辦理退保手續的整個過程,都是依據《國壽千禧理財兩全保險(分紅型)》合同進行的,原告自始至終參與并予以審核,是完全知情的。從案情分析,應理解為原告是根據被告所投保的《國壽千禧理財兩全保險(分紅型)》通知被告辦理掛失手續、補發保單、辦理退保手續的。原告在訴訟中主張被告沒有投保《國壽千禧理財兩全保險(分紅型)》及不應補發《國壽千禧理財兩全保險(分紅型)》保險合同給被告,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證實,依法承擔敗訴責任。法院遂作出駁回原告訴請的判決。記者張偉湘通訊員張啟祥潘召男(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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