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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自己”的房產也要繳個稅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04日 12:55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張先生是一間私營獨資企業的老板,企業最近要辦理注銷,他想提前把企業的辦公用房折價轉讓到其個人名下,即買回“自己”的房產。但他不清楚這是否需要納稅。

  廣州地稅對此表示,按照稅法的相關規定,對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折價(低于公允價值)購買本企業房產、汽車等實物,其取得的折扣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應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
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按照張先生的情況,該辦公用房公允價值是50萬元,張先生以20%的折扣(即10萬元)購買,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公允價值。對于張先生取得折扣(即折扣價與公允價的差額40萬元),應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假設該私營獨資企業當月生產經營所得10萬元,則張先生的獨資企業當月應交個人所得稅(50萬-10萬+10萬)×35%-6750=168250元。張先生以折扣方式買回“自己”的房產需要交10多萬的個人所得稅。

  據了解,稅法同時規定,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折價購買本企業房產、汽車等實物,其取得的折扣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記者黃宙輝通訊員王媛媛韋凡(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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