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企業機場聯合重組改制規定本月20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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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04日 00:00 東方早報 | |||||||||
據新華社北京8月3日專電 記者3日從民航總局獲悉,《民用航空企業機場聯合重組改制管理規定》將于8月20日起施行。 民航總局政策法規司司長袁耀輝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制定《民用航空企業機場聯
根據規定,民航企業聯合重組改制應經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許可;其中民航企業公開發行募集股份和股票上市應經民航總局審核。未經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許可、審核,民航企業不得聯合重組改制。已經許可并聯合重組改制的民航企業應接受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的監管。 《民用航空企業機場聯合重組改制管理規定》確定了屬地管轄的原則,即在一個民航地區管理局管轄范圍內的民航企業、機場的聯合重組改制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許可審批和檢查監督。跨民航地區管理局的民航企業、機場的聯合重組改制由民航總局負責許可審批,同時要征求相關民航地區管理局的意見。民航企業、機場公開發行募集股份和上市由民航總局予以審核。 未經許可或審核同意而聯合重組改制的民航企業,將不予頒發行業經營許可證照和安全運行許可證照,并對聯合重組改制的各方企業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民航企業聯合重組改制是指民航企業間的合并、參股、公司制改制、股權重組、分立、公開發行募集股份和股票上市、債權轉換股權以及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所有權、經營權轉讓、承包經營、委托管理、租賃、以及其他任何導致民航企業的資產所有者、股權結構和經營權發生改變的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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