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四倍
據媒體報道,廣州市物價局專門下發通知,要求加強全市降價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明碼標價管理,嚴厲打擊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等價格欺詐行為。如有商家虛構原價一經查處,最高可罰20萬。
商家利用降價打折的名義促銷,折射的是信用的貧乏。利用降價打折的名義促銷,既非商家道德品質突然發生了什么變化,亦非某種制度安排不協調,而是商家在既有制度框架下的策略運作。因為無論道德缺失還是制度缺陷,都僅僅是覆蓋在成本收益這一根本內核外的殼。現代社會是一個開放式的、平等的社會,舊有的道德約束機制不再能夠對違信者提供足夠的懲罰。道德依然存在、理性人依然理性,只不過歷史變遷過程中道德約束給違約者帶來的潛在成本在下降。
如有商家虛構原價一經查處,最高可罰20萬,事實上揭示了重塑信用的關鍵在于使經濟個體成本收益的平衡。如何增加違信成本呢?自古有“治亂世用重典”的說法。于是,面對誠信嚴重缺失的社會現象,嚴懲失信行為便成為社會的最高呼聲,也很自然地成為管理當局的首選策略。嚴懲失信行為本身沒有錯,但問題在于嚴懲呼聲背后所反映的理念與現代文明是格格不入的。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告訴我們,制約機制能否發揮作用,關鍵在于制裁措施的威懾效果。大量事實證明,許多欺詐行為的當事人都具有很強的風險偏好。如果不守信的潛在收益很大,其放手一搏的動機往往是非常強烈的。低概率的嚴厲懲罰很難產生威懾效果。犯罪學家確信,制裁的確定性比其嚴厲程度往往能產生更大的威懾效果。因此,考慮到欺詐行為人的行為偏好,提高制裁的確定性可能比簡單地加強懲罰的嚴厲性更為有效。否則,面對極低的被抓可能性,欺詐行為人會對制裁的嚴厲性視而不見。在懲罰措施的實施者和承受者的博弈中,當懲戒措施實施的概率很低時,無論這種懲戒措施多么嚴厲,都是一種不可置信的威脅。
對于信用的回歸,我們可以形成這樣的一個判斷:真正能夠產生威懾力的,不在于懲罰是否嚴厲,而在于是否有犯必罰。因此,政府應該制定各種誠信經營的法律、法令、法規,保證誠信經營既有強大的物質基礎,又有章可循。市場經濟發展中產生的誠信問題,只有通過推進市場經濟的發展來解決。正因為如此,廣州的做法為我們提供了一種期待。
(日京/編制)(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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