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愛人于今年6月16日向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支付了3000元服務費,并簽訂了服務協議書,成為該公司4個月有效期的普通會員,該公司承諾自協議簽定之日起用手機短信每周推薦個股。但是協議簽定后兩周內沒有推薦過1只個股。因為公司方面違反約定,我們7月1日以掛號信函方式通知終止協議,要求退還已支付給公司的3000元服務費。7月7日我們還到該公司進行了交涉。公司方面承認收到了我們的通知信函,承認到7月7日有3周時間還是沒有推薦過1只個股,但是不承認違約,不退還我們已付的3000元服務費。請問,我們該如何維權
?采用仲裁方式解決可以嗎?可以找證監會等部門進行仲裁嗎?
志愿團專家:在中國證監會和國務院法制辦于2004年1月18日聯合印發的《關于依法做好證券、期貨合同糾紛仲裁工作的通知》中,明確規定了證券市場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證券交易有關的合同糾紛,可適用仲裁方式解決。但是基于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特點,爭議各方必須根據各方當事人事先或者事后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才能提請約定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但是,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并沒有仲裁的職能。如果您與該公司有仲裁協議或服務協議書中有仲裁條款,您可根據協議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反之,您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另外該公司作為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其有關信息您可以通過證監會的網站進行查詢。
問:我在股權登記日持有某股票,在除權除息日或發放日時我已經把股票拋了,這時我還能得到股息、紅利嗎?公司會將股息、紅利直接打到我的資金賬戶嗎?
志愿團專家:上市公司在送股、派息或配股的時候,需要定出某一天,界定哪些股東可以參加分紅或參與配股,定出的這一天就是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是用以區分能否享受公司股息、紅利的標志,凡在股權登記日這一天收盤前仍持有公司股票的,屬于可享受該公司年度股息、紅利的股東。除權日以后再買入股票的,則不再享受股息、紅利。因此,在股權登記日這一天仍持有或買進該公司的股票的投資者,是可以享有該次分紅或配股的股東。該部分股東名冊由證券登記公司統計在案,屆時將所應送的紅股、現金紅利或者配股權劃到該部分股東的賬戶。
問:我持有某ST股票終止上市后,我該如何處理?
志愿團專家:根據《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修訂)》(證監發[2001]147號)第十九條的規定:公司應在接到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的決定后二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紙和網站及證券交易所指定網站上登載《股票終止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內容:(一)終止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終止上市的日期;(二)終止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三)終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記、轉讓、管理事宜;(四)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因此,您可以通過查詢該公司的公告了解具體情況。
上周值班嘉賓簡介:
來云鵬本報投資者維權志愿團成員,天津四方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學碩士,天津市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及IT專業委員會委員。曾參與多家國有大中型科研院所的股份制改制工作,并擔任多個大型建設工程的項目法律顧問。
作者:來云鵬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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