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社會變化萬千,商業事件紛繁復雜,背后的商業邏輯與規則卻有跡可尋。
商業賄賂觸電
國際機構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發表的報告顯示,由于商業腐敗監管體系不完善,中國是目前世界上商業賄賂情況較為嚴重的國家之一,商業賄賂事件時有發生。而德國
大眾與英飛凌等公司的案例則表明,商業賄賂早已成為全球性的經濟現象。
為了防止此類事情發生,各國都制定了相關的法律。事實上,上述三個案例均有法可依,天津德普對應的是美國著名的《海外反腐敗法》,后兩起德國公司事件對應的則是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許多人都知道,德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該法在世界上最早對商業賄賂行為作出懲罰規定。而《海外反腐敗法》則是最嚴厲的法律之一,它于1977年在美國頒布。當時許多對外擴張的跨國公司利用一些發展中國家市場立法不健全的弱點,經常賄賂關鍵人物以求打入市場,對美國市場競爭造成嚴重的潛在威脅,于是出臺這一法案。
目前國內也有類似制裁,根據《刑法》規定,關于商業行賄行為的界限,主要應看行賄數額的大小。如果行賄數額達不到司法解釋規定的”數額較大”,就不構成行賄罪。索取或者收受賄賂5000元至2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索取或者收受賄賂1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
養不教,父之過
復旦大學財務金融系主任李若山教授認為,在對待商業賄賂問題上,中外法律有明顯不同。首先,《海外反腐敗法》對行賄者的懲罰極為嚴厲,公司一旦卷入賄賂丑聞,面臨的不僅是法律上的責任、公司商譽的損害以及巨額罰款,還有大大提高的運營成本。相比之下,國內對行賄者的懲罰輕了許多。
比如2004年11月23日,瑞輝企業有限公司董事、總裁黃文輝和董事黃煒涉嫌行賄云南曲靖卷煙廠原廠長魏劍80萬元,構成了單位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鑒于二人有自首情節,依法從輕處罰。
其次,《海外反腐敗法》不僅要求母公司及其子公司都按此法行事,還規定企業有建立內部控制系統和會計體系的義務,即使是跨國公司的子公司、孫公司犯了錯,母公司也要承擔責任。所謂”養不教,父之過”,母公司要為自己的監管不力付出代價,這也是DPC付出450萬美元罰金的理由。
上海申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徐擁軍指出,雖然商業賄賂是違法行為,但由于它在很多行業屬于大家心中有數的潛規則,而且大都以變相行賄為主,不一定以現金形式出現,取證往往比較困難,很難查處。徐擁軍曾接過一個案件,某銀行副行長一家三口應某公司之邀到哈爾濱一游,但是其費用皆由另一個公司支付,票據根本無從查證,最終只能以證據不足結案。
現實操作中的困難與所謂的商業潛規則部分助長了商業賄賂之風的盛行。因此很多人士建議,中國應進一步加大對商業賄賂行為的懲罰力度,為企業營建一個更加公平的競爭環境。
加強內部控制與監管
從企業管理角度而言,《海外反腐敗法》對那些試圖進行商業賄賂的公司有很強的威懾作用,并對企業處理該問題有很強的借鑒意義。
首先,該法律對企業最高經營者提出了高要求。以前出現商業賄賂后,有的老總可以推卸責任:”這是下面人做的事情,我不知道。”但《海外反腐敗法》明確規定,所有的經營活動都經最高管理層授權,一旦出現問題,高管也要面臨罰款甚至牢獄之災。
2004年,朗訊中國公司包括總裁戚道協、COO關赫德、市場總監和財務經理在內的四名高管集體下課,成為”回扣門”事件的承擔者。這就對企業高管敲響了警鐘。
其次,該法律還提醒企業設立嚴格的內部會計制度,形成有制度保障的全方位約束。制定員工行為與道德準則,進行自上而下的約束,才是治標治本的內部控制機制。比如寶潔公司規定,如果有供貨商對員工實施賄賂,員工必須及時向公司申報;否則一經發現,員工就會面臨被辭退等嚴懲。聯合利華中國公司也曾實行全面整風,僅其銷售部門就解雇了250名曾有不規范操作的銷售人員。
李若山認為,企業對商業賄賂的治理與監管還有兩種手段。一種是事后懲罰,采取罰款等措施,這種手段的成本較低,只需按照相關規定行事,但缺點是令人有僥幸心理。如同乘坐飛機,雖有失事可能,但概率較低,人們并不會太在意。另一種則是通過會計師事務所查賬等手段以查找是否存在非法支出,還可通過股東、證券分析師等進行監管,提高監管的力度。
李若山還指出,目前在中國,商業賄賂多出現于一些壟斷行業,如電信、醫療等行業。不過他也表示:”壟斷屬于計劃經濟的殘余,相信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透明度的增加,客戶對產品本身關注度的提高,潛規則會越來越少,商業賄賂必將越來越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