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黃宙輝 實習生 鄭非易 通訊員 王凌 報道:廣州地稅局昨天透露,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的汽車同時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廣州市統一按購買車輛支出的20%比例,減除股東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針對越來越多地方出現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的情況,且該汽車除股東個人使用外,也同時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國家稅務總局近日明確,股東就該汽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
,允許在應納稅所得額中合理減除部分所得,減除的具體數額由各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車輛的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
根據廣州市的實際情況,為避免執行扣除標準不一,造成稅負不公,參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勞務報酬、財產租賃、稿酬等項目的扣除費用標準,廣州地稅局確定廣州市(含番禺區、花都區、增城市、從化市)的減除比例定為20%。即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的汽車同時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股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可減除購買車輛支出的20%。如某公司股東張先生的汽車由公司購買并用于企業生產經營,汽車價值30萬,則張先生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額為30×(1-20%)=24萬。此外,企業為個人股東購買的車輛,無論是否用于企業生產經營,該車輛不屬于企業的資產,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廣州市地稅局表示,部分企業為股東購買車輛并將車輛所有權辦到股東個人名下,沒有就股東該部分收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這已違反了稅法,企業最高可被處3倍的罰款。市地稅局重申,企業為股東購買車輛,其實質為企業對股東進行了紅利性質的實物分配,應根據所得的實物價值,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該部分稅款應由企業代扣代繳。(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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