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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國內民航旅客賠償雙重標準再成焦點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9日 03:35 每日經濟新聞

  國際民航組織1999年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又稱《蒙特利爾公約》)將于7月31日在中國正式生效。生效后的《公約》將把中國國際航班傷亡賠償標準提高到約13.5萬美元(折合人民幣約109.5萬元)的國際水平。這將使我國國內航班與國際航班傷亡賠償金額間的差距進一步擴大。

  中國民航總局有關人士近日表示,自7月31日起,不論乘客的國籍和航空公司的“國籍
”,只要乘坐的是國際航班,其因傷亡、航班延誤和行李遺失等造成的損失將嚴格按照《蒙特利爾公約》的標準執行。而國內航班的賠償,仍以國內民航法規為準。

  比較我國現行的“航空公司對每名死難旅客的最高賠償為人民幣7萬元”的規定,《公約》規定的國際航班傷亡賠償109.5萬元的標準,是國內航班賠償標準的15.6倍。由此引起的賠償金額間的強烈差異,使得國際國內旅客賠償的雙重標準再度成為焦點,也使民航相關法規面臨盡快修改的迫切要求。

  根據《蒙特利爾公約》規定,旅客傷亡時不論承運人是否有責任,只要損失不是索賠人一方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承運人的賠償限額增加到10萬特別提款權(按照公約簽署當日的貨幣換算標準約為13.5萬美元)。當旅客傷亡是由承運人責任造成時,旅客也可以要求得到超過10萬特別提款權的賠償。

  我國現行的《國內運輸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行規定》于1989年生效,并在1993年進行修改。近年來,學術界和法律界的許多人士也都建議修改這項規定,提高死亡旅客的最高賠償金額。而在2003年以來的幾次空難中,綜合多種因素進行考慮,賠償金額有所增加,國內航空公司對死難旅客的最高賠償金額已達到了人民幣約20萬元左右。

  據我國第一位航空法博士吳建端介紹,《蒙特利爾公約》在中國生效和中國民用航空法規的修訂是兩個問題,屬于不同的范疇。國際航班是指始發地、目的地和經停地中有一地在境外的航班。國際公約的作用是協調各國之間的法律沖突,它是對國際上各國的法律所作出的妥協。而國內航班是在始發地、目的地、經停地都在國內的航班。民航的賠償標準則是根據本國實際的經濟發展狀況制定的。如要修改國內賠償標準,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128條規定,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行。

  蒙特利爾公約

  1929年以后,華沙公約在較長時間內是國際航空運輸領域的主要國際法文件,華沙公約規定,承運人對旅客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125000金法郎(約合10000美元)。1955年簽訂的海牙議定書對旅客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有所提高。在這之后又有一些修訂議定書、補充性公約相繼出臺,所確立的這些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有關規則和承運人責任制度的規則體系總稱華沙體制。我國政府于1958年7月20日加入了華沙公約,1975年8月20日批準了海牙議定書。1999年,“航空法國際會議”外交大會在蒙特利爾召開,大會于5月28日通過《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對華沙體制下各項公約和議定書規定的國際航空運輸規則和承運人責任制度進行了重大修改。公約最大特點是規定了承運人對旅客的雙梯度責任制度。即在第一梯度下,無論承運人是否有過錯,都要對旅客死亡或身體傷害承擔以100000特別提款權(在本公約簽署當日,1特別提款權合人民幣11.16310元)為限額的賠償責任。在第二梯度下,對超過100000特別提款權的部分,只要承運人能證明其無過錯,就不承擔賠償責任。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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