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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分公司提供擔保所得報酬也要征個稅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8日 09:39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李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董事長,其屬下一分公司近日開展業務時需要李先生提供擔保。在李先生的擔保下分公司順利完成了業務,分公司為了感謝李先生,給他支付了2萬元報酬。可是李先生實際拿到的酬金只有1.6萬元。

  對此,廣州地稅局解釋,按照有關稅收政策規定,“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應按照‘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
代扣代繳。”因此,李先生提供擔保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4000元(20000×20%)。該筆稅款已由李先生屬下的分公司代扣代繳。(黃宙輝王媛媛)(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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