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鉤沉:1931年9月18日夜,日本侵略軍突然襲擊沈陽。沈陽淪陷后,日軍開始向東北大舉進攻。9月24日,《申報》首次使用“滿洲事變”之稱報道此事。其實“事變”一詞來自日本最高領導層。凡來自東京的電文均稱“滿洲事變”。隨后,日本把對中國的每次侵略都稱為“事變”。如“九一八事變”、“一二八事變”、“七七事變”等,作為這些歷史事件的專用名稱。
何謂“事變”?1915年至1933年版的《辭源》稱:“事之重大而有非常之變者也。如戰爭及天災流行之類。”這是當時對“事變”的解釋。然而,把外來侵略稱為“事變”的典故,史籍罕見。上世紀30年代日軍侵略東北時期,“事變”詞義,充其量是指:重大非常的變異,不測事件或重大的突發事件而已,沒有侵略或被侵略的含義,詞義沒有褒貶,是個中性詞。再看當時日語中“事變”的含義。昭和十一年(1936年)的《廣辭林》謂事變:(一)不測的非常的變故、事件。(二)不得不出動警察進行鎮壓的意外騷動和暴亂。以辭見意,侵略者竟然將自己的侵略行為說成是鎮壓暴亂,把中國置于他們的統轄范圍之內。
“事變”之稱源自日方。或許有問,一詞之差有何弊端?歷史讓侵略者給我們上了一課。1946年,以東條為首的日本甲級戰犯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上受到了審判。但是,他們卻詭辯狡稱:對我國的侵略是“事變”,“戰爭法規不適用這一敵對行為”。尤其,中日雙方都稱此為“事變”,日方似乎撈到了救命稻草。
綜上所述,“事變”一詞已經超越了其語詞本身的范疇,涉及當時日本的政治、軍事、法律、外交各個領域,成了當年日本對華的基本國策之關鍵詞。其中隱諱著兩層禍心:其一,將日本的侵略戰爭與中國人民的反侵略戰爭含糊地稱為“紛爭”、“事變”,以“不適用戰爭法規”為由,抵賴侵略罪名,妄圖逃避國際戰爭法的制裁;其二,將日本發起對我國侵略的原因,歸罪于中國人民不承認日本的“領導地位”,“拒絕與日本合作”。言下之意,即中國人民不愿俯首稱臣,所以日本“為懲罪中國人民而作戰”。日本以太上皇自居,把中國當作他的殖民地或附屬國,所以這種“敵對行為”僅是“紛爭”,因此稱為“事變”。
顯而易見,“事變”一詞高度概括了日本侵略者的強盜邏輯,充滿著對中國人民的侮辱,有損我中華民族的尊嚴。我國為何至今仍不識其禍心而自取其辱呢?
《市場報》 (2005年07月15日 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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