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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求解中美紡織品貿易爭端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2日 14:22 商務部網站

  伴隨著中歐日前就紡織品貿易達成協議,中歐紡織品特保爭端暫告一個段落。此時,人們開始紛紛將目光聚焦在將于7月舉行的中美商貿聯委會會議上,期盼中美在這一領域的磋商也可取得進展。

  假設,一旦磋商無望,為了更好地維護我國企業合法權益,我們是否該向WTO多邊貿易爭端解決機構(DSB)提出申訴?記者日前就此采訪了3位WTO法律專家:商務部條約法律司
前司長張玉卿、武漢大學法學院院長曾令良和華東政法學院教授、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朱欖葉。

  中國有充分可爭辯之處

  通過DSB解決涉及中國的貿易糾紛,可以避免少數貿易強國濫用其國內法或國際法,歧視或限制中國的出口產品。張玉卿認為,DSB應是唯一的場合能幫助中國解決美國等設限是否合法的問題。如果不合法,根據DSB的裁決,美國等有義務撤銷這些措施。如果它們不撤銷,中國尚可經DSB授權對其實施“貿易報復”。

  “雖然《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工作組報告書》的242段條款規定的有關原則,缺乏定義及較詳細的程序規則,但中國政府仍有充分可以進行爭辯的地方。”張玉卿指出,根據世貿組織的有關規則,美國這次挑起紡織品特保爭端,無論在程序方面,還是在進口對國內產業損害或損害威脅的認定方面,都存在明顯的瑕疵。

  就程序方面而言,《報告書》242段規定,如果某一WTO成員認為中國紡織品造成了市場擾亂或者存在市場擾亂威脅,應向中國請求磋商,并提供關于磋商請求的原因和正當理由的詳細事實陳述,并附其認為能夠證明下列內容的現行數據:市場擾亂的存在或威脅;以及在該市場擾亂中原產于中國產品的作用(a款)。磋商將在收到磋商請求后30天內進行,雙方將在收到請求后90天內盡力達成雙方滿意的協議,除非雙方同意延長該期限(b款)。在90天磋商期內未能達成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磋商繼續進行,提出磋商請求的成員可繼續根據c款對磋商涉及的一個或多個類別的紡織品或紡織制成品實行限制(d款)。

  然而,美國商務部剛于4月4日宣布對中國產棉織襯衫及上衣、棉質長褲、棉質和人造纖維內衣3大類出口紡織品發起為期90天的調查,卻又于5月13日(調查才開始30多天)即實施了對中國紡織品的限制措施,根本沒有提供確鑿的證據證明這些產品擾亂了美國市場或構成擾亂威脅,更不用說還未滿90天的磋商期。

  就進口對國內產業損害或損害威脅的認定而言,WTO《保障措施協定》第四條“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的確定”規定,主管機關應評估影響該產業狀況的所有有關的客觀和可量化的因素,特別是有關產品按絕對值和相對值計算的進口增加的比率和數量,增加的進口所占國內市場的份額,以及銷售水平、產量、生產率、設備利用率、利潤和虧損及就業的變化;《紡織品與服裝協定》第六條再次確定,必須綜合上述全部變量認定是否存在損害或損害威脅,任何變量,無論單獨還是與其它因素相結合,均未必能夠給予決定性的指導(第3款)。但美國也未能拿出這些有說服力的數據。

  此外,《報告書》被視為與中國加入議定書和其它WTO協定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文件。問題是美國等是否有義務遵守《報告書》中242段有關程序的規定?另外,在限制水平上,242段也規定了兩個基本條件:一是磋商請求當月前最近14個月中前12個月的水平;二是允許在前面水平基礎上增長7.5%。如果美國提出磋商是在5月份,則控制水平的數字應為2004年2月至2005年3月進入美國的數量。問題是,即便有這些數據,是否是客觀準確的?是否單方就可認定并依此實施限制措施?

  申訴應權衡利弊

  雖然美國在此次特保爭端中存在上述一些違規操作,可以作為我申訴WTO的支持,但申訴過程曠日持久,通常需要2到3年的時間。曾令良指出,按照《報告書》242段(f)項,對中國紡織品采取的特保措施不得超過1年。如果訴諸DSB,可能WTO調查、初裁、終裁整個程序尚未全部完成,美國等的特保措施已經期滿(至2008年)。“即便屆時中國政府贏得了正義,美國撤銷使用‘特保’措施,而我們的產品已經被別人擋住2年多了,我們又真正能得到什么?”曾令良強調,中國政府必須對此作出思考。此外,即便申訴,我們也一定要利用這段時間調整升級我紡織業產業結構和出口產品結構,以防止國外繼續利用反傾銷等貿易措施刁難中國產品。

  還有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朱欖葉指出,即便贏了官司還有一個敗訴方對判決執行與否的問題。如果不執行,還得就“是否執行”打官司,這無形中又延長了案件的時間。但如果敗訴方不執行WTO判決,中國可以申請對其進行“報復”;如獲得“報復”的WTO授權后,中國可以使用,也可保留使用該授權。

  因此,朱欖葉認為,官司不是不可以打,而是要權衡利弊,謹慎行事。“向DSB申訴絕不是單個紡織業的問題,而是綜合考慮的問題。”朱欖葉表示,如我們真要起訴,就必須仔細研究美國公布的所有與此相關的報告,找到美國違規操作的確鑿證據。

  據介紹,WTO爭端解決分四個階段:磋商、專家組裁決、上訴機構審查、裁決實施。

  然而,曾令良認為,中美紡織品爭端最終很可能還是通過雙邊談判解決。 (信息來源:紡織服裝頻道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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