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關于中央政府部門行政決定在地方得不到執行的事件時有發生。比如,在宏觀調控過程中,無論中央政府如何“三令五申”,總有一些地方要么頂著不落實,要么表面上應付一下,實際上是變相不執行。再比如,中央政府部門作出的復議決定,也往往被地方有關部門束之高閣,毫無效力可言,兩年前,商務部針對香港嘉利來案作出的復議決定就是一例。雖然有關訴訟已經結束,但是,生效的復議決定仍然無法執行。面對一起又一起這樣的案件,我們不得不思考一個問題:為何上級政府部門的生效決定難以得到有效執行,地方行政部門為什么敢于對抗中央政府?如果中央政府的各種決策和命令在地方都要打折扣才能執行的話,最終的結果將是什么?
應當承認,政令不通的原因是復雜的。原因之一是有的政令因涉及地方利益而被抵制;原因之二是下達過程中逐級衰減;原因之三是下級對政策命令本身理解不夠,產生執行困難。但在我看來,最根本的原因可能與法治的權威有關。也就是說,中央政策或者決定之所以應當被執行,不僅因為它是中央的政策和決定,而且因為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拒不執行上級政府決定命令不僅是挑戰中央權威的表現,更是無視法治權威拒不執行法律的行為。所以,要解決政令暢通的問題,首先應當從法治入手。
毫無疑問,嘉利來案件不僅展現了地方政府消解上級決定效力的本領,而且也折射了當今法治權威面臨的危機。在越來越多強調法治的今天,如果繼續容忍上級政府的各種命令和政策決定在執行過程中被扭曲、被消解,那么,受到挑戰的就不僅是中央的權威,更是法治的權威。無論是國家的法律法規,還是上級政府的決定命令,其本質都反映了法治的精神和力量。法律法規難以有效實施,上級命令決定遭到抵制,都是法治不健全的表現,也是法律缺乏權威的表現,是任何法治社會都不能容忍的現象,值得警惕。
嘉利來案給我們一個啟示:一個法治社會,不管是任何人,都對法律應該有一個尊重的意識。要服從法律,不能戲弄法律。政府應該依法行政,法院應該依法辦案,老百姓應該知法守法。樹立政府權威首先要樹立法治權威,一個國家法治沒有權威,對政府,對社會都有害無益。
我們依然處在這樣一個怪圈當中,雖然我們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但是這些法律法規尚未形成自動運行的機制。雖然上級政府不斷發出各種指令,但真正得到有效執行的仍然有限。下級機關和部門無視法治權威規避法律,拒不執行法律和上級政策決定的能力和智慧與日俱增。于是,我們口號上“法治”了,文件上“法治”了,但思想上、骨子里可能仍然是權大于法,縣官不如現管的那一套。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樹立法治權威從而保障政府權威還任重道遠。(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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