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律師指,此舉已對消費者構成欺詐
新快報記者 任慧良
遮遮掩掩十多天后,光明乳業前日正式發布對鄭州光明山盟乳業有限公司的調查結果。
光明在調查結果中承認,“鄭州光明山盟乳業有限公司存在用庫存產品在保質期內經檢驗合格再利用生產”,但光明同時否認從市場上回收牛奶再利用生產。
只是“庫存產品”?
廣東省奶業協會副理事長王丁棉昨日對記者表示,庫存產品應該是指放在倉庫里,賣不出去的產品。但它應該具有沒有出廠和出過廠的兩種可能性。
按照牛奶的生產程序,一般是生產一批,然后進入流通渠道,銷售不完的話,再回到工廠,下一批再來這種循環。具體到光明事件中,因為現在光明只承認用庫存牛奶進行二次生產,假設這些產品確實如其所指的是沒有出廠的“庫存產品”,因為這些產品中很多已經過了保質期,所以至少可以推論出這些產品已經放了個把月了。那么按照牛奶的生產程序,應該不止這一批牛奶堆放在倉庫,因為牛奶企業不會把先生產的牛奶堆放在倉庫,而把后生產的牛奶先拉到流通渠道,總是做一批、出一批的。如果工廠還在正常生產,那要有多少在這一批牛奶之后的產品堆放在倉庫?倉庫能容得了那么多?顯然這種解釋缺乏依據。
退一步講,即使是沒有出廠的產品,在積壓那么多天,快要突破保質期的牛奶再返工,也不合適。這和流通渠道無法銷售完的牛奶再拉回工廠,區別有多大? 上圖:即便是使用庫存產品再生產,光明也侵害了消費者知情權和利益。新快報記者 任慧良/攝
對消費者構成欺詐
對此,中國乳制品工業協會理事長宋昆岡表示,這種行為是絕對不允許的,快過期的庫存產品按行業內不成文的慣例是采取降價、買贈方式進行促銷。
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吳先生昨日表示,根據國家質檢總局2003年頒布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10條:食品加工工藝流程應該科學合理,加工過程應該嚴格規范,防止原料與半成品、成品、陳舊食品與生鮮食品的交叉污染。其中還規定食品加工企業不得使用過期的、陳化的、回收的或非食用的原材料生產加工食品。
吳律師同時表示,按照我國《食品標簽通用標準》中的規定,產品標簽所有內容不得以錯誤的、引起誤解或欺騙性描述或介紹食品,按照光明的說法,它的產品屬于二次加工,那么最起碼在標簽上要注明,生產日期也應當是首次加工的日期,否則這個產品的保質期就可以無限期地延長下去了。光明以相同價格銷售該產品,完全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利,已經對消費者構成了欺詐。
與《告消費者書》自相矛盾
據了解,“光明回奶事件”鄭州市調查小組也在前日給出調查報告:鄭州光明山盟乳業公司4月21日至5月20日生產的庫存滯銷產品光明山盟純牛奶37.99噸,其中18噸因超過保質期或被污染而直接作報廢處理,而其余19.99噸經檢驗合格并在保質期內,作為含乳飲料原料進行再利用。
但這與之前光明乳業對外發布的《告消費者書》中所表示的“這部分牛奶是經銷商在保質期內沒有售出的牛奶,按照我們公司的流程返廠進行報廢”的說法相矛盾。
光明乳業于6月8日對外發布的《告消費者書》如此表述:“(河南電視臺)記者提到的被剪包的牛奶,這部分牛奶是經銷商在保質期內沒有售出的牛奶,按照我們公司的流程返廠進行報廢的。為了防止過期的產品流入市場給消費者帶來損害,公司的報廢流程是:剪開牛奶袋子———倒進廢奶桶———從廢奶桶倒入污水處理池。”
(觀宇/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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