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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社會”拷問教育機會公平體制(圖)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20日 08:28 經濟參考報
  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的基礎,F階段,由于我國教育制度的體制性缺陷,導致公民受教育的機會不公平,并影響到整個社會的均衡發展。

  必須改革、完善原有的教育體制框架,采取具體的政策措施,才能保證教育機會公平在我國能夠得到充分的體現。

  公平的內涵需要在特定的歷史時期和社會環境下詮釋。在現代社會尤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表現為在人類所參與的大部分社會活動中,能使個人自由活動能力得到充分發揮并由此取得成就和收入的機會,包括就業、個人財富積累、受教育、參與民主管理等機會均應向最大多數的社會成員開放,不得附加一些不合理的條件去阻礙人們平等地參與社會活動。
“和諧社會”拷問教育機會公平體制(圖)
在我國,公平滲透到了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個層面,成為影響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在政治、經濟、文化和教育等領域產生著深刻的影響,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之一。其中教育機會公平不僅是社會公平的重要體現,它還會影響人口素質的提高,以及國民經濟和整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而且還會促進社會公平的實現。

  教育機會公平不能只是一個目標

  在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每個公民都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強調公民受教育機會的平等。但是在實施過程中,由于主客觀各方面的原因,離教育機會完全公平的目標仍有很大的距離。

  在改革開放前,影響教育機會公平的因素主要是家庭出身以及城鄉教育環境的差異。在改革開放后,由于我國公共教育資源不足和教育市場化傾向的影響,現階段教育制度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目前的教育機會不公平。

  從當前情況來看,教育機會平等問題的討論在本質上是社會轉型所帶動的經濟利益轉移而形成的不同利益群體對教育權利與資源分配的爭奪,以及在這一爭奪過程中如何保證弱勢群體,通過逐漸完善的制度來保護和避免教育資源與機會不被剝奪。

  我國目前對教育機會公平的爭論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

  1.教育機會公平與效率的關系。“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已經成為我國市場經濟制度下一項基本的分配原則,而在教育界公平和效率的關系則引起了廣泛的爭論。以筆者看來,教育活動和經濟活動屬于不同的范疇,教育對于人的發展,對于社會的進步有著自己獨特的價值和作用,是無法為效率所替代的。只有把教育機會公平放在首位,才能獲得健康的、長遠的、整體的效率。

  2.教育機會公平與教育產業論。教育產業論的出現主要是為了解決我國教育資源短缺的現象,但是過分的強調教育產業化會損害公平因素。事實上承擔著社會資源再分配職能的教育機構,在很大程度上是弱勢群體改變生活處境的通道之一,因此不僅民辦學校,公立學校節節拔高的收費在某種程度上也破壞了這一通道。政府不應該過多地將教育責任推向社會,更為可取的辦法是,政府的財力和精力應盡快從提供私人產品的領域轉向教育等公共產品。

  影響教育機會公平的體制性原因

  (一) 教育資源配置體制對教育機會公平的影響

  1.我國教育資源投入的總體態勢。教育經費是現代教育事業的血液,是教育事業得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條件。目前我國教育公平狀況難如人意的現狀,與我國教育投入不足有直接關系。目前發達國家教育經費支出與本國GDP比值約為6.2%,發展中國家約為4.0%,而我國近幾年財政性教育經費占GDP比率,不僅與發達國家無法相比,與發展中國家的投入力度相比亦有很大差距。

  2.地區及城鄉教育資源配置比較。從地域性來分析,在靠近政治經濟文化中心與遠離這些中心的地區,在城市地區和農村地區,教育資源配置存在著非均衡,導致了各個地區所能享受到的教育資源存在差異,導致了地區間教育設施和師資條件的重大差別,進而影響教育機會的公平。1990年,我國東部、中部、西部地區的人均教育經費投入差距為1∶0.80∶0.71,到1995年教育經費投入的差距則擴大到1∶0.62∶0.54,這種教育經費投入的失衡造成了辦學條件的顯性失衡,接著會導致教育觀念、教師素質、科研能力等軟資源的失衡。

  3.基礎教育、高等教育、繼續教育之間教育資源配置比較;A教育由于其涉及面廣,公共產品屬性最強,而高等教育目前在我國雖然經過擴招,但還是屬于少數人才能享有的“精英教育”。已有的研究表明,基礎教育階段占有政府經費分配比重越大,則經費分配越趨于公平,也就越有利于保證教育機會的公平。然而目前我國非基礎教育使用國家公共教育資源的比例過高。據國家統計局資料顯示,在2002年我國的基礎教育經費總量中,財政性投入所占比例為72%,不僅低于許多西方國家,也低于很多發展中國家,而在高等教育上政府卻負擔了50%以上的經費。必須改善配置的結構公平程度。另外對于繼續教育而言,隨著改革的深入,政府已逐漸從這一領域退出,投入減少,基本以企業和個人投入為主。

  (二) 教育收費制度對教育機會公平的影響

  1.農村和城市的教育收費制度差別。在農村,農戶承擔著自己孩子的全部教育費用。教育集資費、教育附加費等都是政府面向農民征收的、用于農村義務教育的費用,而城市居民卻無需繳納這樣的費用。鄉村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新建、改建、擴建所需資金,由鄉、村負責籌措,而在城鎮則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列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這種人為設置的教育費用制度,造成了高額的教育支付成本,農民接受教育的門檻被抬高,因此與城市居民接受教育的機會相比,農村居民接受教育的機會是不公平的。

  2.各個不同教育階段的收費制度。目前我國的基礎教育階段由各級政府負責,免收學費,但可以收取適當雜費。但是各地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存在著嚴重的亂收費現象,包括基層政府、有關部門或單位通過學校向學生搭車收取各種名目費用,或向在校學生進行各種形式的攤派等,人為增加了學生和家長的負擔。而高等教育階段的收費制度,是從1997年全國高等學校統一實行招生并軌后開始實施的,近年來學費水平的增長速度大大超過了居民個人收入的增長速度,同時存在著雙軌收費和降分高收費,以及向學生收取轉專業費、定向費和專升本費以及以改學分制收費為名變相提高學費標準。這些現象的存在,嚴重擾亂了正常的教育秩序。與目前學費水平提升相伴隨的是來自低收入家庭學生比重的下降,導致了不同家庭背景的學生受教育機會的差異。

  (三) 教育入學體制對教育機會公平的影響

  1.基礎教育。在當代,實施基礎教育的主要機構是小學、初中和普通高中。基礎教育長期被認為是獲得機會差異最小的領域,近年來這個觀點受到挑戰。我國實行的是9年義務教育制,但是小學和初中生源按地段和居民身份劃分,不得自主擇校,與教育機會公平的理念相悖。另外重點與非重點學校教育條件和教育質量相差很大,導致了在基礎教育階段“擇,F象”的半公開存在,變成了家長之間社會關系和經濟實力的較量。高中階段依中考成績和學生志愿進行錄取,但是以“贊助費”或其他名錄費用的學生人數逐年上升。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最好的學校不上線的學生繳費可達10萬元以上,對于那些緊靠分數線而家庭經濟無力負擔高額費用的學生,就失去了本來可能屬于自己的就讀重點中學的機會,而這可能還意味著失去就業機會前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

  2.高等教育。高等教育入學制度的弊端是目前造成高等教育領域不公平現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改革開放初期,高考制度在選拔人才保證公平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發展和高等教育的大眾化,高考制度的缺陷所造成的教育機會不公平性逐漸引起爭議。首先是地區之間錄取分數線的懸殊差異,目前全國絕大部分地區仍然是使用同一份試卷來進行高考,因此這種因為考生的出生地而影響同樣成績考生入學的現象嚴重導致了教育的不公平。其次是高考的“等第”錄取原則,我國高考制度中的填報志愿一環,是一個信息不對稱的博弈,無法實現學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公平。最后是高考的考試體系,近二十年來的高考把著眼點放在考察記憶能力和運算能力上,對考生的測試存在偏頗,在提倡素質教育的今天,對部分全面發展的考生體現出了不公平性。

  (四) 民辦教育的出現對教育機會公平的影響

  一方面民辦高校不僅僅是一種公辦學校的補充,更是與公辦學校同樣重要的力量。民辦高校是非政府力量提供公共產品,因此本身就是教育機會公平性的體現。另一方面由于民辦高校是一項高投入的事業,是以營利為經營目的,因此在發展過程中,如果缺乏政策的支持和制度的規范,就會影響到教育機會公平的實現,造成新的資源浪費。

  教育機會不公平可能導致的后果

  1.不同地區以及城鄉之間人口受教育程度產生差異。這種現象成為影響我國教育事業發展、教育質量提高和整個社會進步的障礙。國家、地區、單個人要想擺脫貧困,沒有教育基礎,沒有知識前提都是不可想象的。地區和城鄉教育程度的差別,會導致更加嚴重的地區和城鄉之間發展的失調,直接影響到未來社會發展的整體的速度和效率。

  2.無法培養各個層次的人才。我國目前的教育體系過分強調英才教育,沒有充分體現教育機會公平賦予每個人平等接受教育的特性。只看重一流人才對社會發展的價值與作用,忽略大多數成績一般的學生的特長與興趣。社會需要多層次多類型的人才,社會每個崗位上的勞動者從促進社會整體力量發展的意義上說都是獨一無二有重大價值的。每個孩子的興趣、愿望及發展方向是有差異的,每個崗位、每種職業對勞動者的要求也是有差異的,我們的教育必須重視這種差異,并且最大程度的為每個人提供與其興趣、能力相符合的有差異的教育。否則,豐富多彩、千差萬別的社會要求就會與千校一面、千人一面的教育產品發生嚴重不匹配,從而影響社會的均衡。

  3.形成了群體教育差異。目前普遍存在的從幼兒園、小學到中學的擇校浪潮,使一些出身于無力通過金錢、權利和社會關系擇校的弱勢家庭受教育者面臨相當不利的處境,導致了受教育的機會不公平,并且隨著會造成就業機會的不公平,并最終表現為勞動收入的差異。弱勢群體在受教育過程中所遇到的困境,將會導致其受教育程度、文化素質持續低劣。如果這種狀態無法得到改變,就可能引起貧窮-失去或缺少教育-貧窮或更加貧窮的惡性循環,地位較低的階層就無法通過接受教育來改變其職業地位,不利于縮小貧富差距,不利于建立更加健康公正的社會。

  4.對于社會成員個體心理狀態產生影響。由于教育機會不公平狀態的存在,使得個人能力和努力的價值大打折扣,獲取利益機會與個人才能、主觀努力、把握機會的能力等相背離,導致對主流價值觀逆反、懷疑,影響了個體價值觀念的衍生、變異,進而影響社會群體心理以及主導價值體系的構建。同時還鑄成學校和學生等級意識強烈,并把這樣的不良意識散發至整個社會,影響社會穩定。

  建立公平體制實現機會均等

  (一) 轉變觀念,明確責任

  目前,我國教育機會公平的現狀是相當嚴重和緊迫的,這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許多人思想觀念上的偏差確是起了直接作用的。首先我們必須清楚地認識到教育機會公平對人、對社會的長遠發展及整體效率的提高所起的巨大作用,否則就算教育投入再多,都是無法從根本上杜絕“無視甚至歧視某些群體和地區,并且不惜犧牲這些群體或地區的利益”這種嚴重違背教育機會公平的現象發生。我們就不可能齊心協力地去追求教育公平這一目標的實現。其次要引導居民教育消費觀念理性化。在我國歷來都把教育放在受重視的地位,因此居民對教育的投資和消費從不吝嗇,但無節制非理性的教育消費可能導致結構性過渡教育,浪費教育資源,影響教育機會公平。最后必須明確教育公平的實現是以政府為主體的,完成教育普及這一使命應當主要靠政府,而不應當是社會團體和慈善機構。

  (二) 加大投入,合理配置

  1.加大教育的投入力度,實現教育橫向和縱向的平衡發展,是教育機會公平實現的物質保障。通過法律法規形式確定教育投入的總量和比例,切實提高政府財政支出中教育經費的比重,同時繼續爭取包括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的積極援助,進一步調動全體社會成員重視教育、支持教育的熱情。只有具備充分物質的保障,才能為教育事業的發展和教育公平的實現打下堅實的基礎。

  2.逐步整合城鄉及地區間教育資源,促進教育資源向農村傾斜,重點加強中西部貧困地區的教育投入力度。增加農村和中西部地區教育資金投入總量,主要可用于建設基礎設施,改善學校辦學條件,提高教師質量,逐步縮小城鄉差距。其次要增加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的力度和科學性,使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發揮切實作用,逐步消除經濟帶之間和經濟帶內各省市之間教育投入上的差距。

  3.合理調整教育資源結構,使公共教育資源進一步向基礎教育過渡。目前一方面要將教育資源增量部分主要投入到基礎教育上,同時還須將原來用于高等教育的投資和補助部分轉向基礎教育。

  (三) 改革教育費用制度

  1.基礎教育階段。切實推進和落實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的實施,嚴格界定基礎教育階段學費和雜費的內容和收費標準,掐斷根源,杜絕亂收費現象的滋生和蔓延。

  2.高等教育階段。目前的收費標準主要是依據受教育者和政府共同負擔教育成本這一思路展開的,其收費應體現公平和負擔的起的原則,不應該由于經濟或其他不可逾越的障礙而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高等學校收費標準的構建,應充分考慮居民承受能力,保證廣大社會公眾的知情權、發言權和參與權,避免高校等強勢集團在價格制定過程中的壟斷權。

  (四) 建立和完善補償機制

  完善對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政策,通過“獎、貸、助、補、減、免”等一系列措施來保證教育機會的公平,特別是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助學貸款是作為高校貧困學生在校期間由政府全額貼息的優惠政策,是政策性極強的商業貸款,它作為一項基本國策,應該主要由國家政策性銀行來開辦,通過人大立法,根本保證國家助學貸款的順利進行。同時為避免學生違約現象的出現,一方面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逐漸建立個人信用體系。另一方面可以建立學生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制度。通過在生源地貸款,學生的父母及家庭地址一般不變,貸款不易落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惡意逃債行為。

  (五) 改革教育入學體制

  1.基礎教育階段。改革原有的按地域和戶籍劃分來選擇學校的規定,取消人們頭上的身份標簽,減少以“贊助費”或其他名錄錄取的學生人數,保證初級階段教育的機會公平性。

  2.高考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目前我國的高考制度過分側重于精英教育,同時在高考制度的某些環節也存在著不合理性。高考改革的發展趨勢應該是從效率優先走向公平優先,繼而走向公平與效率的兼顧與平衡。首先在全國范圍內統一錄取分數線,其次要保證高考錄取過程中的透明性,改革原有的志愿填報制度,實現學校與學生之間的信息對稱,最后在高考科目和內容改革中適當增加能力和素質測試的比重,維護教育的機會公平。

  3.通過立法規范國家統一考試。考試是一種必要的人才選拔機制,平等競爭是考試制度的靈魂,因此考試本身體現了教育機會的公平性。在現代法治社會,考試既要強調紀律層面的規范,也要重視將其納入立法的事業;既有賴于紀律、規章等非正式制度的彈性約束,也需要法律這一正式制度的剛性約束。

  (六) 調整教育結構和辦學體制,滿足多元化教育需求

  1.改革學校課程體系。目前,單一死板的學科課程體系限制了許多學生的興趣和特長的發揮,造成了人力資源的巨大浪費。必須改革原有的課程設置體系。盡快普及和完善已在少數學校試行的必修課程、選修課程、活動課程有機結合的課程模式,多給學生一些自我選擇和自主活動的機會,盡可能使學生在自己擅長的方向上去發展自己。

  2.完善繼續教育體系。對于廣播電視教育、函授刊授教育、自學考試教育等成人繼續教育的手段與形式也要進一步規范管理,開放普及。吸引更多的人繼續學習,豐富提高自己,構建以學習化社會為背景的終身教育的宏偉體系,實現教育機會多層次的公平。

  3.社會力量辦學合理規范化發展。對于民辦學校的發展,首先需要取消對民辦學校的歧視性的政策,體現教育機會的公平性,其次對于民辦學校的招生及收費制度必須予以明確的規定,避免民辦教育的盈利性本質對教育的機會公平可能產生的損害以及利益驅動下可能造成的新的資源浪費。(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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