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面對銀行債務,吳榮輝沒有逃脫責任,卻沒有人讓他擔負這份責任。而在一場貌似公正的拍賣中,近4000多萬元的地產在親信的背叛與有些尷尬的執法過程中被莫名出賣,在這起訴訟困局中,他不得不踏上一條漫漫的申訴之路……
王學會 本報記者 劉凌林/文
曾經被稱為泉州地產業“四大天王”之一的港商吳榮輝,連同他苦心經營的房地產公司,如今幾乎陷入徹底停頓。起因是他所謂的“由背叛者和執法者聯合導演的‘橫禍’將他卷進一場訴訟旋渦”,用他律師的話說,他不得不在尋求公正的道路上奔走呼告,從而放棄心儀事業,盡管他一度懷著對家鄉建設的傾注和對祖國經濟發展的期許。
被蒙在鼓里的糾紛
1996年期間,吳榮輝經營的泉州恒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現變更為泉州北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稱恒豐公司)向廈門國際銀行貸款800萬元港幣,以公司名下的“泉州恒榮商業城一期1—14、17—19房產及鯉國用(96)字第105號地塊”作為抵押(此地塊為工業用地)。
1997年7月30日,吳榮輝又與廈門國際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以其購買的泉州市鯉城區浮橋鎮東浦村“恒榮商業城”臨街商住樓45套房產的房產買賣合同的全部利益作為擔保抵押給廈門國際銀行,用以向廈門國際銀行借款1350萬元港幣。
第二次貸出港幣1350萬元后,恒豐公司歸還了廈門國際銀行350萬元的貸款,于是,廈門國際銀行將抵押物的其中一部分“鯉國用(96)字第105號地塊”退還給恒豐公司,該地塊用途變更為商業用地,字號變更為“鯉國用(96)字第402號地塊”。
之后,作為恒豐公司董事長的吳榮輝,安排當時的公司總經理潘某負責與廈門國際銀行進行日常的聯系與溝通,并把公司的公章、個人的私章和支票全部交到潘某手中,并令其每月向廈門國際銀行及時歸還月供,以便自己有更多的時間發展其他的事業。
回想起這一安排,現在已經明白真相的吳榮輝追悔莫及:“正是這個他曾經信任的潘某,他既沒有按照吳榮輝的要求及時向廈門國際銀行歸還月供,給銀行造成吳榮輝及其恒豐公司沒有還款能力的假相,還乘吳榮輝奔波忙碌之際散布謠言說:‘我們老板還不起銀行的錢跑了’。”
恒豐公司與廈門國際銀行之間多年建立起來的信任鏈條遭到破壞。在不了解實情的情況下,廈門國際銀行起訴了吳榮輝及其恒豐公司。經審理,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后兩次作出判決: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合計1930萬元人民幣。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上述裁定書,查封了吳榮輝及恒豐公司位于“泉州恒榮商業城一期1—14、17—22、42—86房產及鯉國用(96)字第402號地塊”。
面對這一判決結果,吳榮輝并沒有異議,在他看來,借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讓他疑惑的是,這一貸款糾紛竟是在他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并發展的。直到法院查封有關房產時,他才吃驚地發現自己連同公司成為被告的這一事實。
而作為兩個民事判決的當事人,吳榮輝居然至今沒有看到過判決書!作為法定代表人,他也沒有收到法院任何口頭或書面通知——記者采訪印證:法院和幾乎所有當事方,也都說找不到吳榮輝——是誰剝奪了他的訴權?是誰藏匿了判決書?
不知情的執行
和廈門國際銀行貸款糾紛的判決自1998年11月開始執行以來,吳榮輝及恒豐公司一直在積極想辦法履行法院的判決,并曾與廈門國際銀行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據吳榮輝后來回憶,廈門中院執行法官只讓吳榮輝及恒豐公司在一張空白紙上簽字蓋了章,說和解內容與廈門國際銀行協商后再填寫),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因此中止了本案的執行(期限半年)。
吳榮輝回憶說,由于潘某從中作梗,他的恒豐公司沒能自行變賣被查封的房地產,廈門中院恢復執行。但恢復執行后,法院再沒有向被執行人送達過任何法律文書,包括恢復執行通知書、被查封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報告書、委托拍賣行進行拍賣的通告、拍賣成交確認書及相關的裁定書等法律文書。
由于上述法律文書無一送達被執行人吳榮輝及恒豐公司,致使吳榮輝對整個的執行過程(包括查封財產的評估、拍賣行的選擇、拍賣及拍賣結果的確認等)一無所知。
對此,廈門中院執行庭承辦法官黃某的說法是,他找不到被執行人,但吳榮輝堅決予以否認。他說他有與黃法官的通話記錄,而且,還通過朋友與黃法官一起吃過飯,黃法官還答應要促成他們和廈門國際銀行的和解,怎么能說找不到被執行人呢?“牽強,荒唐。”黃法官矢口否認。
吳榮輝的律師也認為:“這種由于法院沒有履行告知義務而造成的當事人非故意缺席的司法過程中,在當事人無法維護自身利益的情況下,誰又會去主動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呢?”法院方面解釋說,我們可以等,銀行愿意嗎?我們的程序是合法的。
移花接木的拍賣
然而,案件不可避免地沿著對吳榮輝不利的方向演進。
2003年8月,廈門捷宜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接受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委托,就被查封的泉州市恒榮商業城臨街67套商住房(1—22、42—86)進行了價格評估,評估價僅為2922.73萬元人民幣。對此,吳榮輝認為,該評估價格明顯偏低,早期曾經作過評估,保守的價格評估也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依據廈門捷宜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的這一評估價格,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后于2003年11月21日、2003年12月14日、2004年1月7日、2004年1月30日委托福建宸萬和拍賣有限公司以每次遞減的保留價公開拍賣,但均未拍賣成功。
2004年5月25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委托福建宸萬和拍賣有限公司拍賣,表面上看,這次的拍賣與前幾次拍賣沒有區別,評估價依然是2922.73萬元人民幣,保留價降至1984.4萬元人民幣,但在法院的委托及拍賣公司的拍賣公告中,拍賣標的卻發生了重大變化,由原來的“泉州市恒榮商業城臨街67套商住房(1—22、42—86號)房產”變更為:
1、泉州市恒榮商業城一期1—14、17—22號房產及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為:鯉國用(1994)字第009—1號項下的地塊,面積9492平方米。
2、有土地使用證號為鯉國用(1994)字第009—1號項下地塊(面積3807平方米)及地上建筑。
3、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為鯉國用(1996)字第402號項下地塊(面積3900平方米)及地上建筑。
“公告上的黑紙白字雖然寥寥數語,但對拍賣標的的變更卻是巨大的”,吳榮輝驚奇地發現:它已經由原來的拍賣房產轉變為拍賣房地產,3個地塊(其中兩個地塊早就抵押給工商銀行,后又被轉讓給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共計1萬多平方米(評估價格應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加上地上建筑,其價值已遠遠不是67套房產的價值,更不是2922.73萬元人民幣的評估價格所能體現其價值的。
事實上,受到侵害的還有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拍賣的房地產中,有兩個地塊的抵押權已經屬于華融公司,但在拍賣前,他們卻沒有接到任何來自法院的通知。而此前,國土資源局及吳榮輝本人已經告知法院這兩個地塊被抵押給工行的事實,法院最終還是將地產進行了拍賣。或許因為地域的原因,嚴重的信息不對稱讓華融資產管理公司處處被動。
“我們絕不會坐視國有資產的流失。”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福州辦事處副總經理李英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他們為此采取了一系列行動,多次向廈門中級人民法院和泉州市國土資源管理局、福州市中院等部門主張自己的抵押權益,但至今沒有結果。
遭資格質疑的買受人
吳榮輝還對記者說:“在這次拍賣中,一個叫做泉州市遠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浮出水面,以保留價成為買受人,但事實證明,在拍賣時,泉州市遠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還是子虛烏有的,既沒有依法成立,甚至連核定名稱都沒有。拍賣時,該公司作為一個法人機構根本就不存在,更不可能經營。本次拍賣,買受人的行為違反了我國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根據律師調查取證,泉州市遠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日期為2004年6月30日,公司核準日期為2004年7月13日,而拍賣日期卻為2004年6月18日,那時的泉州市遠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根本沒有成立,怎能作為買受人?
而此案在執行過程中還有一個不容忽視的破綻:“評估報告顯示,在評估泉州市恒榮商業城臨街67套商住房價值的相關材料中,居然使用了作廢的土地使用證。而依據一個沒有法律效力的土地證,能準確評估出這些房地產的價值嗎?”
在估價對象調查狀況中,使用和依據的材料之一是已經作廢的“鯉國用(1994)字第009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而真正有效的土地使用證卻是:鯉國用(1994)字第009—1號和鯉國用(1994)字第009—2號。
更耐人尋味的是,廈門中院于2004年9月22日向泉州市國土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該局將有效的鯉國用(1994)字第009—1號和鯉國用(1994)字第009—2聲明作廢。
由于抵押權人及被執行人均提出異議以及拍賣土地過程中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錯誤,泉州市國土局堅持原則,一直沒有就本案的拍賣標的辦理過戶手續。可是不知什么原因,在今年的5月1日,泉州市國土局突然登出公告:聲明鯉國用(1994)字第009—1號、009—2號兩份土地使用證作廢,拍賣的3塊地產的使用者為泉州市遠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一個個匪夷所思的事實擺在面前,一個個無法破解的疑問在吳榮輝腦海里揮之不去。但他相信,這一結果的出現并不是依法執行的必然結果,他將所有維權的希望寄托在神圣并且莊嚴的法律上。
<鏈 接>
專家說法
2005年1月,在京的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江平教授、中國法學會WTO研究會會長孫琬鐘教授、國家法官學院教授張泗漢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保樹教授等著名法學專家對本案執行中的有關法律問題進行了充分論證。專家一致認為:本案執行程序違法;評估報告存在瑕疵;本案拍賣標的與評估的標的物發生了重大變更,即拍賣標的物由房產變更為地產(包括一小部分房產),并沒有經過評估,不是真實價值的體現,整個拍賣應當確認為無效;關于本案執行標的的拍賣,真正的競買人和買受人是泉州市遠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拍賣時,該公司作為一個法人機構根本就不存在,更不可能經營。買受人的行為違反了我國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依法應當確認無效;作為本案拍賣標的的房地產在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之前,法院就向承租戶發出公告,要求承租戶向泉州市遠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法院將強制搬遷——這不是法院該管的事情,理應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