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5年3月31日正式收到連云港三吉利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國內鄰苯二酚產業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申請人請求對原產于美國、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進行反傾銷調查。
商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產品的有關情況、國內同類產品的有關情況、申請調查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影響、申請調查國家和地區的有關情況等進行了審查。同時,商務部就申請書中提供的涉及傾銷、損害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等方面的證據進行了審查。申請人提出的初步證據表明,申請企業的鄰苯二酚產量在2003年和2004年度均占中國大陸總產量的100%。綜上審查結果,該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11條、第13條和第17條有關國內產業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規定。同時,申請書中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14、15條規定的反傾銷調查立案所要求的內容及有關的證據。
根據上述審查結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16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05年5月31日起對原產于美國、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立案調查及調查期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商務部對原產于美國、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進行反傾銷調查,本次調查確定的傾銷調查期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二、被調查產品及調查范圍
被調查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稱為鄰苯二酚,列在該稅則的29072910稅號項下;英文稱為o-Dihydroxybenzene(Catechol,Pyrocatechol);
化學分子式為:C6H6O2;
化學結構式為: 鄰苯二酚常溫下為固態,為無色單斜晶體,有毒,能升華,可燃,暴露在空氣中易氧化為棕褐色。鄰苯二酚是一種化學中間體,可用作橡膠硬化劑、電鍍添加劑、皮膚防腐殺菌劑、染發劑、照相顯影劑、彩照抗氧化劑、毛皮染色顯色劑、油漆和清漆抗起皮劑,是合成樹脂、鞣酸,農藥克百威、殘殺威,醫藥黃連素、腎上腺素、香料香蘭素、黃樟素、胡椒醛等的原料之一。調查范圍:原產于美國、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
三、登記應訴
就傾銷調查,利害關系方可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申請參加應訴,參加應訴的涉案出口商或生產商同時應提供2004年1月至2004年12月向中國大陸出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及金額。《傾銷調查應訴登記表》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網站公平貿易局子網站(網址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欄目下載。
就產業損害調查,利害關系方可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登記應訴,同時應提供產業損害調查期內的生產能力、產量、庫存、在建和擴建計劃以及向中國大陸出口該產品的數量和金額等說明材料。《產業損害調查應訴登記表》可在“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網址為:http://www.cacs.gov.cn)“應訴登記”欄目下載。
四、不登記應訴
如利害關系方未在本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向商務部登記應訴,則商務部有權拒絕接受其遞交的有關材料,并有權根據所掌握的現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關系方的權利
利害關系方對本次調查的產品范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及其他相關問題如有異議,可以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將意見書面提交商務部。
利害關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間內到商務部反傾銷公開信息查閱室查閱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的非保密文本。
六、調查方式
調查機關可以采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有關利害關系方了解情況并進行調查。
七、本次調查自2005年5月31日起開始,通常應在2006年5月31日前結束調查,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2006年11月30日。
八、商務部聯系地址:
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
電 話:86—10—65198417、65198418、65197354
傳 真:86—10—65198418、65198497
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
電 話:86—10—65198190、65198184、65198070
傳 真:86—10—65198184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應訴登記表
(信息來源:公平貿易局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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