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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化實行重大事故問責制(圖)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27日 09:03 中國企業報
中國石化實行重大事故問責制(圖)
  【記者宋西林北京報道】據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提供的消息:從今年4月底開始,中國石化集團公司實行安全生產重大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領導干部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特大及特別重大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應引咎辭職或撤職。

  近日下發實行的《中國石化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重大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試行)》,依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302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在中國石化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的基礎上,突出對重特大事故問責的原則,特別是強化了對直屬企業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分管領導和總部相關部門領導安全責任的追究。

  《規定》指出,有下列情況之一,并造成重大事故的,應對領導者進行責任追究:一、違反《安全生產法》、《消防法》、《職業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二、違反集團公司有關新建及改擴建工程項目管理規定;三、違反國家、行業技術規范、標準和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等;四、事故應急處置不力,導致事故進一步擴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五、未按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落實安全教育及崗位技術培訓。

  《規定》按“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分別制定了處罰規定。處罰本著從嚴原則,明確規定,對特大及特別重大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應引咎辭職或撤職。對領導干部處分的定量原則,主要參照《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302號令以及近幾年國務院和地方政府對幾起重特大事故處理的案例。而對事故級別的界定,主要依據是原國家勞動部1990年發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有關條文解釋》以及《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釋》。

  《規定》主要針對重大及重大以上人身傷亡事故和火災爆炸事故,責任追究對象限定為在直屬企業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分管領導及總部相關部門領導之內。對本規定以外的一般責任事故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則由直屬企業依照本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安全問責制度,逐層進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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