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丁曼麗蔣志培
看點一:人民法院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考慮下列因素: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看點二:對國外當事人的馳名商標,采取與國內商標一視同仁的態度,依法給予其國民待遇,適用平等保護原則。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馳名商標十大典型案例之際,就人民法院如何對馳名商標進行司法保護,記者采訪了最高院民三庭負責人蔣志培博士。
記者:我國現行商標法律對于人民法院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都有哪些主要規定?
答: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12月修訂后的《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及認定馳名商標需要考慮的因素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而后公布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認定馳名商標的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的標準、效力,以及對馳名商標侵權行為法律責任的追究等又進一步進行明確規定,從而確立了人民法院對馳名商標進行司法保護的審判機制。
人民法院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考慮下列因素: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記者:對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人民法院如何進行保護?
答:根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因此,在對不服商標評審決定進行司法復審的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根據案情依法可以認定馳名商標,制止對馳名商標的非法搶注。對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導致混淆的,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責任。
記者:在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上人民法院遵循哪些具體的原則和制度?
答: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主要遵循下列制度和原則:
第一,在管轄問題上,除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的少數基層人民法院外,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商標糾紛等知識產權案件全部由中級或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理。
第二,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實行被動認定的原則,即只有在當事人提出請求,且根據具體案情需要認定馳名商標時,才作出認定。
第三,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實行個案認定原則,即人民法院在審理具體的案件中認定馳名商標;裁判文書所認定的馳名商標,僅對該裁判文書所涉及的個案具有效力,不必然對其他案件產生影響。如果涉案商標曾經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且對方當事人認可該商標在本案可以繼續作為馳名商標的,人民法院將不再審查,直接將其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對方當事人不認可該商標為馳名商標的,人民法院才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再次審查作出該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的認定,提出不認可馳名商標的一方當事人負有最初的舉證責任。
第四,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是作為審理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實來看待的,當事人關于認定馳名商標的請求,其性質是要求法院查明事實,不構成單獨的訴訟請求。
記者:國外的馳名商標如何保護?
答:在近幾年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中,已經認定了6件權利人是國外當事人的馳名商標。人民法院在認定這些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時,采取的是與國內商標一視同仁的態度,依法給予其國民待遇,適用平等保護原則。在認定和保護國外的馳名商標過程中,只要其符合商標法規定的條件和司法解釋規定情形,人民法院都會依法認定為馳名商標并給予相應的司法保護。
記者:人民法院如何繼續加強馳名商標的保護?
答:首先,最高法院和各級法院要深入調查研究進一步總結人民法院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的經驗,進一步完善和加強對馳名商標司法保護機制,解決新出現的和疑難的法律適用問題,不斷提高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水平。
其次,各地法院要依法審理好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知識產權案件,要將商標法和相應司法解釋關于注冊商標和馳名商標各項保護規定通過每個案件實施好,落到實處。
再次,在具體案件審理時,當事人請求認定和保護的馳名商標只要符合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和司法解釋規定情形,人民法院均應給予認定和保護,既不降低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的門檻,也不刻意鼓勵認定或者任意擴大認定范圍。
《市場報》 (2005年04月29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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