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土地和岸線資源開辟港口建設融資渠道
交通部水運司副司長彭翠紅近日指出,各地特別是沿海城市在推行“以港興市,以市促港”戰略中,可以借鑒“地主型”的港口發展模式,以開辟穩定的基礎設施的投融資渠道。
地主型港口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港口采用的模式,其基本特點是通過港口規劃,包括現有布局規劃和長遠發展規劃,界定港口的區域范圍,凡是港口區域范圍的土地交由港口管理機構(港務局)或者政府主導組成的一個公共企業(其性質類似于我國三峽建設總公司)進行規劃,并按照規劃進行港口基礎設施的建設,然后將符合建設碼頭、庫場等條件的岸線、土地出租給港口業務經營企業建設碼頭或庫場并從事經營,港務局取岸線或土地出租費用;也可以自行按照規劃,建設光板碼頭、庫場,出租給港口業務經營企業,港務局收取碼頭或庫場租用費。作為港口的行政機構港務局不以盈利為目的,而是通過規劃、建設,實施政府對港口的管理職能,不參與市場競爭,與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質。因此其土地或者碼頭、庫場等的租金收入免交各種稅費,全部用于港口基礎設施的再建設,平衡支出,即通過土地運作,實行滾動開發。
彭翠紅說,地主型港口的最大優點是確立了港口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長遠固定的投融資渠道,不需要各級政府的直接投入,實施滾動開發,為港口的長遠發展和有效管理提供了保障。地主型港口可以分為政府部門管理的港口和公共企業管理的港口兩種。
一是政府管理部門管理的地主型港口。美國的港口,德國的國有港,荷蘭、比利時、瑞典、芬蘭、丹麥等國的港口等大都采用這樣的管理模式。以荷蘭的鹿特丹和比利時的安特衛普港為例。荷蘭、比利時被稱為法定公營管理港口的國家,一部分港口是由州、市組成的機構管理的市政港(如安特衛普和鹿特丹),其余的港口由地方公共團體(相當于地方的公共投資公司)管理。港口實行兩級管理,即市政委員會和港務局,市政委員會是港口的最高當局,具有制定法令權、任命權、財務預算權,分管港口的副市長是市政委員會分管港口的特派代表,港口的行政管理由港務局負責,內設財務處、技術處和港務監督長辦公室。
港務局的主要職責是規劃、建設和經營基礎設施,管理(設計、施工和維護)碼頭岸壁、港池;監督港口安全,保證引航秩序;港口航道和引航管理;船舶進出港、港內交通和安全管理;收取碼頭、岸壁、基地租費和港內引水費;出版統計報告和研究報告。
港口的大部分碼頭長期出租給經營企業,租期一般為25年或更長,貨物裝卸、存儲、拖帶、船舶修理、供給等業務由經營企業經營,但保持一定的行政領導關系,如船舶指泊,負責船舶進出港秩序等。
二是公司制形式管理的地主型港口。德國的租賃港、俄羅斯和東歐國家的港口以及日本的埠頭公社的碼頭等普遍采用這一管理模式。具有代表性的是波蘭的港口模式。
在公共地主港,其目標應當與國家宏觀經濟目標和地區需要相一致(如增加就業崗位、強化經濟結構等)。港口管理的基本職能是:港口區域的行政管理、運營管理和實際發展;基本和經營性基礎設施的維護、更新、改造和建設;對私營經營者提供港口服務設定約定條件(特許、租賃)和其它條件(公共許可)、船舶靠離碼頭的協調、保證公共秩序、港口環境保護、港口營銷。
波蘭港口法為其公司制的港口當局選擇了一個簡明的地主模式。這些港口機構管理港口的職責包括如下內容,但不限于這些內容:管理土地和基礎設施;預測、規劃和計劃港口的發展;建設和維護港口基礎設施,同時不斷為港口發展購買新的土地。
從根本上說,地主型港口的模式是一種利用國家土地和岸線資源進行港口基礎設施的融資方式。這種融資方式是在不需政府財政投入的情況下,最為穩定的投融資渠道。這就是大多數國家的港口都采用這一方式的原因。國家的土地,政府部門負責管理,只要對國家經濟發展有利,哪一個政府部門負責管理都沒有改變其性質。國土部門負責所有土地的管理,港口管理部門只負責對港口發展有用的部分土地和岸線的管理,從政府管理的角度,從經濟發展的角度,從利用資源發展基礎產業的角度都是可行的,也是十分必要的,是與國際接軌的做法。
彭翠紅認為,目前,各地特別是沿海城市都在推行“以港興市,以市促港”戰略,如果省級政府、城市政府果真重視港口的發展,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利用港口經濟拉動地區經濟的話,就應該能夠在本地區推動地主型港口的模式,開辟穩定的基礎設施的投融資渠道。據了解,浙江省舟山港在港口管理局下成立了一個港口開發公司,通過整治岸線、航道、港池后,將可建碼頭的岸線出讓給碼頭經營人去建設碼頭泊位,從事碼頭經營業務。這種與地主型港口融資方式相類似的做法,值得沿海港口城市尤其是大連建設國際航運中心借鑒。
作者::徐揚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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