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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泉公司何日才能下 “賊船”(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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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8日 12:18 中國企業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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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敬東/攝
一起并不復雜的經濟糾紛,意外引發一場曠日持久的訴訟大戰。10年里,在遼寧、內蒙兩地4家法院歷經13次審判仍不能息訴。
這樁最初標的僅30萬元的借款合同糾紛案因為原告缺乏訴訟主體資格卻又多次贏得官司而為媒體廣泛詬病。
本報實習記者 唐其華/文
4月11日上午,北京鑫泉科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鑫泉公司)委托代理人張敬東一見到記者就訴起苦來:北京鑫泉公司被人無端扯上“賊船”下不來,歷時10年,先后經兩省區4家法院13次審判難得清白,至今仍被法院扣押33萬元流動資金不能解凍,真是十年訟累生華發,企業維權路漫漫。
葫蘆島法官九審糊涂案
這起最初標的僅為30萬元的經濟糾紛案案情原本并不復雜。1996年12月,“葫蘆島市金華公司”狀告內蒙古林東京盛選礦廠,要求返還30萬元借款及其利息,并向法院提交了蓋有雙方公司公章的借款合同和銀行匯款憑證。受理訴訟的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法院在當年12月一審宣判“葫蘆島市金華公司”勝訴。由于被告內蒙古林東京盛選礦廠沒有執行能力,1997年9月9日,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法院主動提起再審,追加北京鑫泉公司為被告。理由是選礦廠是由北京鑫泉公司等三方投資聯營的企業,而北京鑫泉公司又在1996年承包過選礦廠。1998年3月,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林東京盛選礦廠返還“葫蘆島市金華公司”30萬元借款,13.8萬元利息上繳國庫,北京鑫泉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北京鑫泉公司對判決結果不服,上訴至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北京鑫泉公司認為,自己承包林東京盛選礦廠時的承包合同第二條明確規定:“自承包之日起林東京盛選礦廠所有外部債務,北京鑫泉公司根據選廠指選礦廠——記者注的生產經營情況,由林東京盛選礦廠前期負責人于文勇、耿慶有配合,逐步償還。”也就是說只能根據選礦廠的經營情況由選礦廠償還他人債務。況且借款發生在承包之前,法院審判又在承包終止之后。北京鑫泉公司與林東京盛選礦廠是兩個不同的法人單位,北京鑫泉公司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1998年11月24日,葫蘆島市中院作出判決,仍然認定“林東京盛選礦廠與北京鑫泉技貿公司實際是同一單位”,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999年11月4日,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法院執行庭法官來到北京鑫泉公司,將33.7萬元從北京鑫泉公司的賬上劃走。
早在一審判決后的1997年4月,內蒙古林東京盛選礦廠派人前往“葫蘆島市金華公司”核對賬目。就在此時,令人瞠目結舌的事情發生了:作為案件勝訴方的原告葫蘆島市金華公司根本就不存在!這從葫蘆島市中院(2000)葫經再終字第5號的民事裁定書中可以得到證明。該裁定書說:“本案訴訟期間原審被上訴人(指葫蘆島市金華公司——記者注)未能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原件或復印件,再審期間亦未能提供。經查詢,在葫蘆島市工商局和葫蘆島市連山區工商局、龍港區工商局亦未查到原審被上訴人的法人登記注冊檔案和注銷檔案。原審被上訴人所提供的該公司工商登記號亦為假號。”
北京鑫泉公司向葫蘆島市中院提出申訴,認為原告葫蘆島市金華公司不是合法主體,不能提起訴訟。2000年11月6日,葫蘆島市中院在認定金華公司不能成為本案主體的同時卻又認定“葫蘆島市金華公司”系黃春香個人投資成立,黃春香應為“葫蘆島市金華公司”的權利義務承受人。中院的裁定撤銷了原判,發回連山區法院重審。對此判決,北京鑫泉公司又提出質疑:中院已經查明“葫蘆島市金華公司”屬非法成立,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成為訴訟主體,就應該就此駁回起訴結案,而不是發回重審。2001年6月25日,連山區人民法院判林東京盛選礦廠返還借款本金給黃春香,北京鑫泉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此后,圍繞黃春香是否有資格繼續以“葫蘆島市金華公司”原告名義訴訟,該案又經連山區人民法院和葫蘆島市中院三次審判,終于在2002年12月2日由連山區法院作出判決“駁回葫蘆島市金華公司的起訴”。
鑫泉再被扯上“賊船”
既然法院駁回了“葫蘆島市金華公司”的起訴,北京鑫泉公司自然就想要回法院根據錯誤判決劃走的公司資金。這筆款被一直留置在葫蘆島市連山區法院。
2002年12月26日是連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02)連民再字第00003號民事裁定書自動生效的最后一天。北京鑫泉公司正要慶幸自己終于可以結束6年訴累之際,內蒙古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的3位法官趕到北京,給北京鑫泉公司送達了新的“民事裁定書”,稱北京鑫泉公司再次因內蒙古林東京盛選礦廠的這筆借款而被告上法院。不過,這次原告換成了遼寧物資集團實業公司。赤峰中院裁定對被告在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法院已被凍結的執行款33.7萬元予以止付,如需給付應向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存。
在赤峰案中,原告遼寧物資集團實業公司訴稱,依據由黃春香、遼寧遼京工貿聯營公司和遼寧物資集團實業公司三方簽署的“債權轉讓協議書”,黃春香已將對內蒙古林東京盛選礦廠的債權轉讓給自己,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林東京盛選礦廠給付欠款及利息51萬元,被告北京鑫泉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年7月15日判決被告林東京盛選礦廠償還遼寧物資集團實業公司借款30萬元及利息,并承擔案件受理費、其他訴訟費及財產保全費等;駁回原告對被告北京鑫泉公司的訴訟請求。赤峰中院的判決使北京鑫泉公司從法律上擺脫了需要為林東京盛選礦廠承擔連帶清償的責任。但是北京鑫泉公司仍然高興不起來,因為他們被凍結的33.7萬元公司資金被赤峰中院在判決書中匪夷所思的認定為“以鑫泉公司名義出賣的京盛廠的鋅粉貨款”。而關于此款的權屬問題在庭審時從未提及。為此,北京鑫泉公司不得不上訴至內蒙古高院在上訴書中,北京鑫泉公司認為赤峰中院的這種認定是“在司法文書使用了非法律語言”,“是對一個法律事實的錯誤認定”,“是濫用司法裁判權的行為”。內蒙古高院2003年12月15日裁定撤銷了赤峰中院的判決發回重審在高院的裁定書中明確指出“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正確處理本案”。
在內蒙古高院裁定重審后。赤峰中院追加了黃春香為第三人,但又因“第三人黃春香下落不明,且黃春香不到庭又無法核實有關事實,不宜公告送達”,于2004年6月6日裁定本案終止訴訟。為了避免損失的繼續增加北京鑫泉公司已于2005年3月14日向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解除被凍結5年半的33.7萬元公司流動資金。
沉重的思考
本案雖然標的不大,但案情卻相當復雜,其中有兩個關鍵點值得思考。為此,記者專門就此案采訪了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著名商法專家呂來明教授。
其一,本案原告“葫蘆島市金華公司”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這一點在葫蘆島市的多次審判中均被忽略,直到整整6年訟累后第9次審判才得以真正厘清。根據我國民訴法規定,法院在受理民事訴訟立案時必須盡審查的義務,法院立案庭必須審查原告的資格,這包括要查驗原告“葫蘆島市金華公司”的工商登記執照原件或復印件等。可以說,在這一點上,當初(1996年12月)連山區人民法院受理該公司的起訴時未審查“葫蘆島市金華公司”合法資格就立案,存在明顯瑕疵。雖然被告反復強調過這一點,但葫蘆島市兩級法院在多次審判中忽略此點,最終又回到這一點,致使有限的公共訴訟資源被浪費。這也正是該案廣受媒體詬病,并被群眾戲稱為“影子”原告、“糊涂案”的原因。
其二,北京鑫泉公司是否應該為內蒙古林東京盛選礦廠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本案中,根據北京鑫泉公司與林東京盛選礦廠提供的證據(此證據也得到了法院的認可),林東京盛選礦廠是三方投資聯營的企業,是擁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獨立法人。北京鑫泉公司是內蒙古林東京盛選礦廠的出資方即股東。對此,呂來明教授說,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出資方(股東)僅對股份公司承擔出資額內的有限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股東實際出資不足或中途抽逃資金,否則,股東不應為股份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至于北京鑫泉公司曾經承包內蒙古林東京盛選礦廠,并不能成為北京鑫泉公司要為其承擔連帶責任的理由。因為,承包協議作為合同具有相對性的原理,只能對承包協議的簽訂人有效,協議外的第三人無權依據該協議約定要求北京鑫泉公司承擔償還林東京盛選礦廠債務的責任。葫蘆島市法院在幾次判決中都因二者曾有承包與被承包關系就簡單將二者認定為“實際是同一單位”,是不正確的。
圖為本案當事人內蒙古林東京盛選礦廠位于內蒙古巴林左旗碧流臺鎮的廠房外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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