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張佩穎/文
監管漏洞亟待制度規范
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副研究員張有生表示,我國煤炭安全事故大面積、高頻率爆發,暴露了我國煤炭監管制度存在的漏洞,必須對《煤炭法》進行修改,從制度上規范煤炭開采的行為。
上市公司恒源煤電董秘王忠柱說:“老的《煤炭法》已經9年了,當時還有煤炭工業部存在。但是現在已經沒有這個部門了,煤炭行業管理有些政出多頭的意思作為行業內企業還是希望有一個統一的法律和統一的行業管理部門,畢竟煤炭行業受制于多個管理部門,而且從產業鏈來看,又與多個重要行業關系緊密。”
此外進入門檻過低也是致命的。投資三、五千元就可在國有礦山下開個小煤礦,在既無技術又無安全設備的條件下亂采亂挖,與大煤礦拼搶資源。近日有關媒體曝光了這樣一個怪現象:一方面秦皇島港煤炭壓港已近飽和,另一方面有的電廠的煤炭儲量僅夠一天使用。出現如此怪的現象,是因為壓港的均為劣質煤,熱效率低而被電廠拒之門外。這種資源的浪費和礦山的破壞又有誰來負責呢?
產業集中度過低也是煤炭業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據山東新汶礦務局董事長郎慶田介紹,我國煤炭行業集中度很低,現有大大小小各類煤炭企業3萬多家,平均每家企業市場占有率不足0.01%。產業集中度過低,直接后果就是經營成本高、生產效率低和惡性競爭。這些問題急需用法律的手段來規范。
除此之外,煤礦是有開采年限的,尤其是在加速開采的情況下,開采年限將縮短,無煤可采提前。煤炭企業都面臨著艱巨的轉產任務需要大量的資金。但是煤炭行業由于一直為國企改革作貢獻,煤炭價格嚴重背離實際價值為確保電煤供應不得不依附在電力集團后面簽訂長期低價合同再加上企業長期屬于夕陽行業融資能力差多數煤礦只能靠超產維持經營而當資源枯竭時地方政府又能力有限。
煤炭開采門檻加高 風險準備金勢在必行
《煤炭法》將如何修改?它對企業將產生什么影響?一位熟悉《煤炭法》修訂的專家透露,新法將從資金、技術和環保標準三個方面來提高標準。由于煤炭開采屬于高危行業,為預防可能出現的安全事故,一個可能采取的方法就是“風險預控準備金”制度,也就是要求企業事先提供一筆資金,以避免發生生產事故后老板逃逸。
除“風險預控準備金”之外,公司的開采能力和煤田的大小也將納入考慮,大型煤田將更傾向于整體審批給大型集團,而小型煤礦則盡量不批。對于一些目前已經在開采的小型煤礦,有可能通過入股和贖買的方式來解決。
據悉,煤炭開采進入門檻提高,民企等新競爭者想進入該領域可能要面對“風險預控準備金”等新資金門檻。煤炭信息研究院《煤炭法》修訂起草小組辦公室的有關人員透露,相比較于原有的《煤炭法》,將要修訂的《煤炭法》在煤炭資源管理、戰略地位、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以及煤炭資源的勘探和開采方面有所突破。特別面對目前嚴峻的煤炭安全生產方面,將通過提高煤炭開采的進入門檻,來淘汰一些資金不足、技術不過關的企業,進而減少事故發生,規范煤炭開采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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