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芬
本報記者 彭錦瓊/文
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不僅是我國企業界普遍關心的重要問題,也是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們十分關注的熱點議題。由國務院法制辦提交的《公司法》(修訂草案)在內容上對現行《公司法》做了較大修改,新增加44條,刪除13條,修改91條,目前已經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最后審議通過階段。
在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和三次會議期間,記者曾經就社會呼聲很高的要求修改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熱點話題進行了專題采訪。據不完全統計,至少有600多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建議、議案或者提案,要求修訂《公司法》。絕大部分人大代表都對修訂《公司法》給予了正面的評價,認為現行《公司法》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修訂《公司法》對眾多企業發展是重大利好,也是我國資本市場走向法治的需要,它有利于推動建立并繼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有利于推動資本市場進一步發展;有利于深化經濟體制改革、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
降低門檻簡化審批
在人大代表提出的修改建議中,比較集中的是降低公司設立門檻以及簡化審批和限制、突出公司自主權利方面。
我國現行《公司法》在公司的組織形式上只規定了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形態單一,無法滿足投資者多種形式和多種經營方式的需求,而且公司設立都采取核準設立原則,條件苛刻,審批復雜,不僅加大了設立成本,而且使公司無法及時進入市場,妨礙了公平競爭。對公司投資經營等活動的過多限制也制約了企業發展。
全國人大代表、光明乳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王佳芬曾建議,外資股份有限公司和內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審批應通過法律的修改進行統一,允許股東以股權出資設立企業,降低公司發起人3年內不得轉讓股份的鎖定期限,取消“公司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凈資產50%”的規定。
全國人大代表、富潤控股集團董事局主席趙林中建議,修訂《公司法》應該進一步突出股東和公司自主權利,慎重擬定禁止規范,擴大公司與股東自主自治空間,改革公司設立制度,簡化公司設立的前置審批,取消設立股份公司前的行政審批,允許設立全資或獨資子公司。
全國人大代表的建議在國務院法制辦提交的《公司法》(修訂草案)中得到了很好的體現,如降低了公司設立和股票上市門檻,最低注冊資金由原來的10萬元調整至5萬元,并規定出資人可用知識產權、股權出資,新增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取消了公司投資限制等。
專家學者對《公司法》(修訂草案)在這方面的修改也給予了正面評價,認為從法律上降低公司設立門檻、保障企業的投資、擴大了公司自主權將極大地鼓勵公民將資本融入市場,有利于繁榮經濟。
完善規范治理結構
公司治理結構是公司制企業運作的核心。中央確立的國有企業改革的一個重要目標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全國人大代表圍繞完善規范公司治理結構提出了不少建議。
全國人大代表、許繼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王紀年曾建議,《公司法》的修改應把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作為一項重要內容添加進去,需要完善董事制度,確立獨立董事制度,并對總經理的法律地位進行規定。同時需要增加監事會行使職能的規定,強化企業監督。在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中增加“對監督不力以及企業經營中出現的違法、違規、造假、失信等行為負連帶責任,直至追究法律責任”。此外,王紀年還建議,國家應考慮建立企業經營者的業績考核和信用評審制度,目前應建立起造假、欺詐者永久退出機制,讓造假者和欺詐者在市場中無立足之地。
全國人大代表、西北政法學院教授黃河建議,修訂《公司法》要突出維護中小股東權益,F行《公司法》實行“一股一票”的表決機制,并且對大股東行使表決權未作任何限制,只是表決權向大股東傾斜,事實上形成了大小股東參與公司決策的不平等。現行《公司法》雖然確立了股權平等原則,對中小股東利益保護也有個別規定,但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機制遠未形成。黃河代表的建議是,完善股東會的表決機制,賦予中小股東提案權,增加規定利害關系股東表決權的排除制度,對大股東損害小股東的關聯交易加以規制;強化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確保股東享有充分的知情權,有效的行使表決權;完善中小股東的訴訟權,除修改完善中小股東訴訟的原有法律規定,賦予股東對董事、經理直接訴訟權外,還應確立股東代表訴訟;建立小股東公平退出機制,當小股東在公司的利益無法保障時,允許小股東以公平合理的價格向公司或大股東轉讓股份,退出公司。建立小股東自治組織,規定股東協會的法律地位以及維護小股東利益的權利。
全國人大代表有關完善和規范治理結構的建議在《公司法》(修訂草案)中也得到了明顯的體現,如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獨立董事,并對擔任“獨董”人的資格作了規定,與公司有利害關系、可能妨礙對公司事務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不得擔任獨立董事。同時,草案授予獨立董事兩項權利:一、對公司關聯交易、聘用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等重大事項進行審核并發表獨立意見,上述事項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會討論;二、就上市公司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任免、薪酬、考核事項及其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專家學者在解讀《公司法》(修訂草案)這方面的修改時認為,此舉對推動我國企業建立現代公司制度,提高我國企業綜合競爭力有巨大幫助。
給困境企業留活路
如何引入“公司重整制度”,給一時陷入困境的企業留條活路也是眾多全國人大代表提出修訂《公司法》的重要建議之一。
公司重整又稱公司重生、破產保護、司法康復,是依照法定程序對瀕臨破產的公司進行事務調整、安排,使其擺脫困境、重獲經營能力的一種破產預防法律制度。近年來,由于債權人、股東和公司自身對公司前景的預期往往存在分歧,彼此之間都不愿意做適當的妥協來使公司擺脫困境,又沒有一種合適的法律制度強制他們互相讓步,這些公司不得不在退市或破產的邊緣徘徊,欲生不能、欲死不忍。
全國人大代表、上海社科院院長尹繼佐建議,除了要擴大《公司法》調整范圍,強調我國境內所有企業都應該享受同等的國民待遇的同時,還要積極考慮引入“公司重整制度”,在《公司法》中單列“公司重整”章節,甚至可以考慮單獨制定一部《公司重整法》,以最大限度地防止企業進入破產程序。
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決策咨詢委員會專職委員程靜萍也建議,《公司法》應增加“公司重整制度”。在公司瀕臨破產、但只要在資金上予以支持或只要在人員管理上做適當調整就可以起死回生的情況下,需要公司重整制度來加以調整。這樣可能避免公司的破產,既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又維護了社會穩定。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的有關增加公司重整內容的建議得到了《公司法》修改專家小組的高度重視,并會在相關法律的修改或制定中得到體現。
<背 景>《公司法》的前世今生
現行《公司法》誕生于1993年12月29日——當時中國剛剛開始實行公司制,中國經濟剛剛開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
上世紀70年代末開始的經濟體制改革,其中心環節是國企改革。國企改革經過對承包制不成功的嘗試之后,1992年推行股份制成為共識。當年5月,國務院有關部委發布了關于股份制企業的全套政策法規,其中兩個“規范意見”對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作了詳盡規定,實際上是后來出臺的《公司法》的雛形。
1993年11月,中央通過《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制,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有益探索!贝撕,全國掀起了公司化熱潮。一個月后,《公司法》通過,這在當時出乎許多人的意料。
1993年制定公司法時,中國市場中行政主導的因素大約占70%,10年來的市場化進程使情況發生了根本變化,市場的力量開始占有主導位置。其間,《公司法》的不合時宜之處漸次顯現,直至不能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
現實中出現了大量《公司法》無法解決的法律問題,其中上世紀90年代初誕生的中國證券市場受害尤深。沒有對關聯交易的規定、沒有代表訴訟、集體訴訟的規定,股東不能訴訟請求解散公司……一系列治理制度的缺失,導致眾多涉及股東、公司、經營者之間糾紛的案件,法官找不到受理或判案的依據。
修訂《公司法》,成為全社會的聲音。修訂過程中,起草小組對數百位代表要求修訂《公司法》的議案逐件進行梳理;以正式方式委托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等相關行業協會就相關問題進行專項研究,形成立法建議書——中注協秘書長對外表示,這是該協會首次以行業名義參與國家重要法律的制定;修訂草案形成后,分送提出有關建議的601位全國人大代表、13位全國政協委員,直接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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