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任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江平在談關于《公司法》的修改說明時表示,《公司法》修改中很重要的一項,就是要加強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誠信義務和加強公司治理結構里面的監督機制。
江平說,加強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誠信義務和加強公司治理結構里面的監督機制,這是一個問題的兩面。從世界公司的長期經驗來看,高級管理人員,尤其執行機構的人從事一些違法活動的很多,從這點來說,我們要明確規定高級管理人員的誠信義務,第一個是忠實的義務,第二個是勤勉的義務,如果沒履行這樣的義務,給公司造成了損失要付賠償責任。
現在明確規定,董事、監事利用關聯關系侵占公司的利益,也要承擔責任。高級管理人員利用一些空子來牟取私人的利益,個人的利益損害著公司的利益,把公司的商業機會自己拿來,把一些交易傭金占為己有,對跟自己有利害關系的企業進行關聯交易,這都是屬于違法的行為。
江平說,如何加強監督機制,現在監事會都由自己的員工來參與,效果不佳,很難起到積極的作用。
現在要采取的規則是:第一,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仍然加強外部監事會的作用,由國資委監管,現在仍然還行之有效,因為內部的職工不如外派的監事會,監事會級別比董事長還要高,外接比內接還要有效。
第二,一般的公司里面也可以加強獨立董事的作用,但是法律只對上市公司明確規定,必須有獨立董事。國有獨資公司也準備要有獨立董事,百分之百的國有獨資公司,董事都是國資部門派下來的,如果沒有一定的專家,尤其是經營方面的專家,成員結構是不合理的。
第三,加強監事會的作用,監事會要設主席,明確的名稱,法定的機構,定期的會議。監事會職能很重,它不僅是列席董事會,特殊情況下還可以召集和主持董事會。它有提案權,它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罷免董事和經理,賦予它這樣一個權力,還賦予它一個很重要的權力,調查權。監事會的成員可以找經理或其它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調查,這些管理層必須要如實向他報告說明,如有虛假要承擔法律責任。同時也有審計的權限,監事會可以在認為有必要的時候,自己去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全面審計,他認為有必要的就可以。同樣也賦予了起訴權,如果高級管理人員侵犯了公司管理人員的利益,公司管理人員不向法院起訴,一個董事長侵犯了管理人的權益,怎么會以自己的名義去起訴自己呢?監事會可以,所以賦予了監事會很大的權限,他可以召集,可以提案,可以罷免,可以調查,可以提起審計,還可以提起訴訟。
可能還要規定監事會的成員如何行使監督的權力。監事會行使監督權力的時候,在這個范圍內如果被解雇,這應該有法律的保障。希望能夠在《公司法》里面真正實行監督的機制。國資委監督那還是另外一個情況。
第四,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力要時刻在監督之下,沒有不被監督的權力,這種監督的權力是法定的。《公司法》通過了以后,監事會的權限是絕對法律賦予的,任何人不能夠修改和改變或者減少它應該享有的權利。
(曉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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