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焦艷玲/圖文 由于銷售的玩具“奧特曼”形象上沒有標自己的名,而是其它標志,“主人”日本東京圓谷制作株式會社認為長安商場侵犯了署名權。1月25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庭上,該株式會社要求長安商場賠償7962元。
法庭上,原告自稱是奧特曼影視作品的著作權人,但是近日,原告發現在長安商場銷售奧特曼形象的玩具包裝上標的卻是TsuburayaChaiyo標志,原告認為,即使奧特曼形象的復制品,自己也享有署名的權利,被告銷售的產品上署的不是自己的名,就是對其署名權的一種侵犯。為此請求法院判令長安商場立即回收并銷毀。
被告長安商場當庭辯稱自己銷售的產品有合法來源,是與北京恒盛天怡貿易有限公司簽訂合同,對玩具的合格證明及標識進行了認真檢驗后在商場銷售的。
玩具上沒有標日本圓谷株式會社的標識是否就侵犯了其署名權?原告認為自己享有著作權的奧特曼影視作品中有八個人物形象,被告銷售的玩具就是這八個形象的復制品,然而玩具包裝盒上卻標的不是自己的版權標志,版權等同于著作權,被告的這種行為就是對自己著作權法上署名權的侵犯。被告提出,原告的證據并不能證明自己是奧特曼影視作品中八個形象的作者,而且,TSUBURAYAPRODUCTIONS、TSUBURAYAPROD只是一個版權標志,不是中國著作權法上的署名標志,被告沒有侵犯原告的署名權。
由于雙方都不同意調解,該案在進一步審理中。
《市場報》 (2005年01月28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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