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突顯業委會被拉攏腐蝕跡象,業內預測,今年業主維權重心將轉至針對業委會方面
專家提示,業委會擁有監管物業費與選聘物業公司的重大權力,目前僅靠其自律風險增大
自新物業管理條例擴大了小區業委會的權力后,目前有關業主懷疑業委會與物業公司或其他經營性單位相互勾結,以權謀利的事情時有發生,專家建議,應盡早成立業委會監督機制,以保證其健康發展。 新物業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業委會有代表業主和業主大會選聘物業公司權,但條例并沒有規定相應的監管措施。本報記者張學冬攝
「現狀」
許多業委會被疑與物管公司沆瀣一氣
在不久前北京市小區辦召開的“共建和諧社區”座談會上,光大花園業主委員會主任陳兵稱,他剛上任一個月,就有一些希望在社區內開展經營的物業公司找他“吃飯”,有的甚至還暗示要給他好處費。朝陽園業主委員會主任、著名物管專家舒可心也稱,朝陽園目前物業費每年高達1400萬元,前不久,有一家物業公司出價六位數,要求他換掉現在的物業公司。
“自建設部出臺了《物業管理條例》后,業主委員會被賦予了很大的權力,同時在法律上又缺乏對業委會地位和責任的約定,這就有可能造成業委會隨意使用手中的權力。”物管律師王飛分析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很有可能出現部分業委會的成員被開發商或物管公司腐蝕產生變質現象。
事實上,隨著我國物業管理進程的加快,京城各小區業主大會的陸續成立,小區業委會的地位也越來越明顯,而此前由物管公司或開發商侵占的小區業主的權益也開始逐漸被收回。業委會具有代替業主行使監督物管公司權,尤其是目前已明確小區公共部分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這在一定程度上使業委會手中掌握了一定的收入支配權,王飛認為,在利益的驅使下,很有可能出現某些單位或物管公司收買或拉攏業委會成員,以獲取不正當利益。
中國物業管理協會副秘書長董賢鈞也認為,建設部2003年9月出臺的《物業管理條例賦于業委會較大的權力。其中第15條規定,業委會有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的責任;有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權,還有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同時監督業主公約實施等權力。
盡管《物業管理條例》第19條還規定,業主大會、業委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做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但舒可心認為,從目前實際情況來看,業主一般對業委會的運作都不太關心,有些業主甚至都不知道業主委員會的具體成員,這就造成業委會主任有很大的職權行使空間,可以在關鍵環節上“放水”,這對于一個掌管上億元共有資產的業委會主任來說并非好事。
「對策」
將業委會納入行政管理體系中
從目前實際情況來看,還沒有多少業主委員會被“收買”而出現“腐敗”的事件發生,但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個別物業公司欲通過不正當手段侵蝕業主委員會的事情并不罕見。隨著京城各小區業主委員會的逐漸成立,開發商或物管公司和小區業主的搏弈也日漸轉化為與業委會之間的斗爭。
“事實上,開發商或物管公司收買業主委員會的情況經常出現,而目前業委會則完全是依靠自律來抵抗誘惑。”王飛律師認為,僅憑借自律來抵抗誘惑是遠遠不夠的。
舒可心則認為,只有業主都關心業委會的運作,同時讓司法、行政執法進入社區,對業委會監督形成機制,并完善立法,才能徹底堵住業委會腐敗的機會。
董賢鈞則認為,若把業委會納入街道辦事處管理體系中,就可以形成由政府基層組織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模式。同時他還認為,需要對業主進行有關物管知識的培訓,讓業主主動關心社區建設,積極投入到小區物管工作的監督中來,這種監督不僅是指對物管公司工作的監督,還有對業主委員會的監督。他進一步認為,更換物管公司需經過業主大會2/3以上的業主通過,因此業主也要認真行使手中權力。
也有業內人士認為,雖然《物業管理條例》對業主委員會在管理方面進行了一定規定,但缺乏細節管理規定。
有業內人士因此建議應出臺《業主委員會管理法》,因為現在有些小區業委會成員素質良莠不齊,人員構成也比較復雜,所以對于這樣一個利益共同體,應建立一個專職機構對其進行約束。
就地評說
業委會期待業主理解
北京均豪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于慶新表示,業委會有時也會不被理解。他舉例說,他熟知的某小區引進了一家超市,解決了小區業主購物難的實際問題,但有業主認為,該超市之所以能進社區是該超市把業委會成員收買了,很多業主在社區網站上發帖子攻擊業委會。“但實際上,業委會引進此超市完全是為小區業主著想,并沒有收賄賂。”于慶新說。
同樣,不久前豐臺區恒松園小區業委會包括主任在內的4名成員集體辭職,原因是有些業主不能理解他們,不僅認為他們無所作為,還懷疑他們與物業公司勾結,多收了物業費。
于慶新認為,業委會的工作通常沒有報酬,所以長期要求業委會成員恪盡職守,僅從道義或自律的角度來完成也是不現實的。
專題采寫/本報記者張學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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