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彩琴 近期有數家股份制銀行先后加入發行人民幣理財產品的陣營。每家幾十億元甚至上百億元的發行額,宣稱高于定期存款和國債的收益率惹得不少京城市民開始了儲蓄大搬家。但筆者日前在京城一家銀行內發現了風險提示:金融機構代客理財承諾最低收益屬違規行為,由此引發的風險由投資者自己承擔。
在某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發行的最后一天,筆者在該銀行發現了這張公告:根據北京市銀監局通知,現向客戶提示購買理財產品的風險。其中關于人民幣理財產品風險提示的內容有2條:“在存款期間,若人民銀行大幅度提高人民幣儲蓄存款利率,那么客戶將損失利率提高的機會收益,甚至產品收益,可能低于未來儲蓄利率。投資本期產品享有安全和收益的同時,將有可能喪失其他的投資機會,客戶應充分認識本產品的風險和收益,根據自身的判斷資注參與此產品交易。”
乍一看,這則公告主要是提示客戶小心利率變化和投資此產品可能錯失其他投資機會的兩種風險,對大多數投資者來說都能接受。但公告最后強調“金融機構代客理財承諾最低收益屬違規行為,由此引發的風險由投資者自己承擔”,這讓投資者有點無所適從。
按照上述提示理解,銀行不能承諾人民幣理財產品最低收益,否則就是違規。但筆者咨詢了一家銀行柜臺工作人員,得到的回答卻是,任何投資都存在風險,但銀行絕對能夠保證承諾的收益。而另一家銀行魏公村支行工作人員表示,該行的人民幣理財產品收益是固定的,絕對能兌現。
一方面提示“代客理財承諾最低收益違規”的風險,一方面又口口聲聲說收益固定保證兌現,豈不是自相矛盾?
對此,一家銀行的人士有不同解釋:根據他的理解,銀監會所指的“代客理財不能承諾最低收益”,主要是信托、基金、保險三大類,尤其是風險偏高,法律上不允許承諾最低收益的信托產品。“至于銀行推出的人民幣理財產品,固定收益率已經在合同和協議中體現,銀行推出也是經過監管部門批準的,不屬于違規。”
但監管部門有關人士明確表示,銀行發行人民幣理財產品屬于代客理財,但具體到不同的理財產品,能不能提固定收益要區別對待。只要是與有固定收益的投資項目掛鉤的人民幣理財產品,收益自然也是固定的。而如果人民幣理財產品投資于其他收益浮動的項目,銀行就不能對客戶承諾固定收益,因為它的利潤來源也是浮動的。
人民幣理財產品正在進入各家銀行火拼收益率爭奪市場的白熱化階段。關于人民幣理財產品的定位和固定收益率是否違規,似乎應該有一個明確的說法。
《市場報》 (2005年01月04日 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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