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3〕8號),決定組建商務部,作為主管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商務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3〕29號),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職責,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的內貿管理、對外經濟協調、產業損害調查和重要工業品、原材料進出口計劃組織實施等職責和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組織實施農產品進出口計劃的職責劃入商務部。
為實現商務部行政管理職責和相關工作的平穩過渡和順利銜接,我部對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會同其他部門發布的,屬于劃入商務部職責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部門單獨或與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聯合發布的,涉及商務部職責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共230件(見附件1、2)。為了便于商務部依法履行職責,有利于世貿組織規則的實施,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附件中230件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涉及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的職責,均由商務部履行,條文中“對外經濟貿易部”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表述均指“商務部”;230件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涉及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劃入商務部的職責,由商務部按照十屆全國人大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以及《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3〕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商務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3〕29號)的規定履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會同其他部門發布的屬于劃入商務部職責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
2.其他部門單獨或與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聯合發布的、涉及商務部職責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
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會同其他部門發布的屬于劃入
商務部職責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附件2
其他部門單獨或與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聯合發布的、涉及商務部職責的規章
和規范性文件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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