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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公告2004年第57號 乙醇胺反傾銷調查公告(組圖)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5日 09:59 商務部網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于2003年5月14發布第12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美國、德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商務部于2004年3月25日發布第8號初裁決定公告,原產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存在傾銷,中國大陸乙醇胺產業遭受了實質性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裁決定公告后,商務部對傾銷及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繼續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并根據2001年11月26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做出終裁決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終裁決定

  商務部終裁決定原產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存在傾銷,中國大陸乙醇胺產業遭受了實質性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鑒于調查期內原產于德國的進口乙醇胺數量占同期中國大陸乙醇胺總進口量的比例低于3%,同時低于3%的國家(地區)的總進口量并未超過同類產品總進口量的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九條及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商務部認定,該出口數量屬可忽略不計,決定終止對原產于德國的進口乙醇胺產品的反傾銷調查。有關裁定的具體內容見本公告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對原產于日本、美國、德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

  二、被調查產品范圍

  應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稅則》(2002年版、2003年版和2004年版)中的進口稅則號為29221100,29221200,上述兩個稅號項下的單乙醇胺鹽和二乙醇胺鹽不在本次被調查產品范圍內。

  對該產品的描述如下:

  產品種類:單乙醇胺(又稱一乙醇胺)和二乙醇胺

  英文名稱:Monoethanolamine和 Diethanolamine

  結構式:
商務部公告2004年第57號乙醇胺反傾銷調查公告(組圖)
商務部公告2004年第57號乙醇胺反傾銷調查公告(組圖)
物理及化學特征:

  單乙醇胺:分子式H2NCH2CH2OH,分子量61.08,燃點171℃,沸點170℃,溶點10.5℃,純度大于等于99.0%,水份小于等于0.1%,色澤小于等于10。

  二乙醇胺:分子式HN(CH2CH2OH)2,分子量105.1,燃點268℃,沸點269.1℃,溶點28.0℃,純度大于等于99.0%,水份小于等于0.1%,色澤小于等于15。

  主要用途:單乙醇胺用于酸性氣體的吸收;用于制藥行業中合成殺菌劑、止瀉劑;染化工業中合成染料;紡織工業中作抗靜電劑、防蛀劑、清凈劑;橡膠工業和油墨工業中的中和劑;也用于表面活性劑、防腐劑、油墨制造、有機合成原料和酸性氣體劑,也可用于乳化劑、金屬清洗劑、防銹劑的原料;用于汽車防凍液;用于生產乙烯胺系列產品的原料等。

  二乙醇胺用于制藥工業中緩沖劑的原料;生產高回彈聚氨脂泡沫時作為交連劑;與三乙醇胺混合作為飛機引擎活塞的去潔劑;與脂肪酸反應生成烷基醇酰胺;也用于有機合成原料、表面活性劑的原料和酸性氣體吸收劑,在洗發劑和輕質去垢劑內用作增稠劑和泡沫改性劑,在有機合成工業中作中間劑,醫藥工業中用作溶劑,在洗滌行業、化妝品行業、農業、建筑業及金屬行業中均有較大用途。

  三、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4年11月14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進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乙醇胺征收反傾銷稅。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一)日本公司 74%

  (二)美國公司

  1、英力士美國有限公司(INEOS Americas LLC)20%

  【2004年1月前為英力士有限公司(Ineos LLC)】

  2.陶氏化學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74%

  3、其他美國公司 (All Others) 74%

  (三)伊朗公司

  1、伊朗阿拉克石油化學公司(Arak Petrochemical Company) 26%

  2、其他伊朗公司:(All Others) 32%

  (四)馬來西亞公司

  1、 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OPTIMAL Chemicals (Malaysia) Sdn Bhd):9%

  2、其他馬來西亞公司(All Others) 74%

  (五)臺灣地區

  1、臺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Oriental Union Chemical Corporation)20%

  2、其他臺灣地區公司(All Others) 74%

  (六)墨西哥公司 74%

  四、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進口經營者自2004年11月14日起,進口原產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被調查產品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五、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04年3月25日起至本決定公告之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決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和與之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補征。

  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之日前,原產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進口乙醇胺不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六、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04年11月14日起5年。

  七、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上述國家和地區在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商務部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八、期中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商務部書面申請期中復審。

  九、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對原產于日本、美國、德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關于對原產于日本、美國、德國、伊朗、馬來西亞、

  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于2003年5月14日發布第12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美國、德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商務部于2004年3月25日發布第8號公告。初裁決定原產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存在傾銷,中國大陸乙醇胺產業遭受了實質性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初裁公告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及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繼續進行了調查。根據本案的調查結果,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做出終裁決定如下:

  一、調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及立案通知

  2003年4月1日,撫順北方化工有限公司和吉林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國大陸乙醇胺產業正式向商務部提交了對原產于日本、美國、德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進行反傾銷調查申請書。商務部審查了申請材料之后,認為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有關中國大陸產業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規定,有資格代表中國大陸乙醇胺產業提出申請,且申請書中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啟動反傾銷調查所要求的內容和證據。商務部于2003年5月14日發布立案公告,決定開始對原產于日本、美國、德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進行反傾銷調查。商務部確定的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

  在正式受理乙醇胺反傾銷調查申請時,調查機關向涉案的日本、美國、德國、伊朗、馬來西亞、墨西哥駐華大使館正式通報了受理反傾銷調查申請;對涉案的臺灣地區,調查機關通過中國駐WTO代表團,向臺灣地區駐WTO機構通知正式收到中國大陸乙醇胺產業反傾銷調查申請。2003年5月14日,調查機關調查主管官員約見了日本、美國、德國、伊朗、馬來西亞、墨西哥駐華大使館官員,向其正式遞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請書的公開部分,請其通知其國內相關出口商和生產商。對涉案的臺灣地區,調查機關通過中國駐WTO代表團,向臺灣地區駐WTO機構通知了乙醇胺反傾銷調查立案。同時調查機關將本案立案情況通知了已知的涉案國家和地區的生產商和出口商及本案申請人。

  (二)初步調查

  1、傾銷及傾銷幅度的調查

  (1)登記應訴

  根據立案公告的要求,上述國家和地區生產商和出口商應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內向調查機關申請參加應訴。至應訴登記截止日,美國英力士有限公司、美國陶氏化學公司、伊朗阿拉克石油化學公司、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墨西哥乙烯派生物工業公司、臺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向調查機關登記應訴。

  (2)各利害關系方進行評述

  調查期間內,馬來西亞政府約見了調查機關,代表產業和企業陳述了對本案調查的觀點和意見,有關利害關系方及其代理人也分別拜會了調查機關,并就被調查產品范圍、申請人資格等問題向調查機關提交了評述意見和相關的證據材料。調查機關將上述意見向各利害關系方進行了披露,有關利害關系方針對上述意見向調查機關提交了評述和抗辯。調查機關在初步裁定中對上述利害關系方的意見和評述依法給予了考慮。

  (3)收集證據

  2003年6月17日,調查機關向報名應訴的生產商和出口商發放了反傾銷調查問卷,并要求其在37天內按規定提交準確、完整的答卷。在該期間內,各應訴公司在問卷規定的期限內向調查機關申請延期遞交答卷并陳述了相關理由,經審查,調查機關同意申請公司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遞交截止之日,調查機關共收到5家公司的答卷,分別為:美國英力士有限公司、美國陶氏化學公司、伊朗阿拉克石油化學公司、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臺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墨西哥乙烯派生物工業公司未提交答卷。

  (4)進一步收集證據

  調查機關對應訴公司的答卷進行了初步審查,針對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義不清楚及需要解釋的部分向有關應訴公司發放了補充問卷。各公司在補充問卷要求的時間內提交了補充答卷。調查機關對上述答卷進行了審查并在初步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慮。

  為公平公正地進行本案的調查工作,調查機關于2004年1月12-16日前往申請人企業了解乙醇胺產品的生產、運輸、包裝和儲存等情況。

  2、產業損害及損害程度的初步調查

  (1)登記應訴

  2003年5月23日,調查機關發出了《關于參加乙醇胺反傾銷案產業損害調查應訴登記的通知》。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參加應訴的企業有:臺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伊朗阿拉克石油化學公司、墨西哥乙烯派生物工業公司、美國英力士有限公司、美國陶氏化學公司、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和中國中化物產股份有限公司。6月24日,墨西哥乙烯派生物工業公司撤銷了應訴登記,終止參與調查。

  (2)成立產業損害調查組

  2003年6月25日,調查機關成立了乙醇胺反傾銷案產業損害調查組。

  (3)發放和回收調查問卷

  2003年6月9日,調查機關向本案已知的有關利害關系方發放了《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國內進口商調查問卷》和《外國(地區)生產者調查問卷》,并要求于2003年7月18日前將答卷返回。

  在規定時間內,吉林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北方化工有限公司通過其代理人遞交了《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江蘇宜興銀燕化工有限公司、茂名石化實華股份有限公司也遞交了《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中化物產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化工輕工總公司遞交了《國內進口商調查問卷》答卷;德國德固賽股份公司遞交了《外國(地區)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經調查機關同意,在延期后的規定時間內,臺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伊朗阿拉克石油化學公司、美國英力士有限公司、美國陶氏化學公司、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通過其代理人遞交了《外國(地區)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

  (4)初裁前的實地核查

  2003年8月25-30日,本案產業損害調查組赴申請人吉林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和撫順北方化工有限公司進行了實地核查。

  (5)接待來訪和接收證據材料

  2003年6月3日,美國英力士有限公司、美國陶氏化學公司、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通過其代理人遞交了《關于乙醇胺反傾銷案立案的書面評論意見》。2003年9月24日,臺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拜會了調查機關官員,陳述了對本案的意見。2003年10月31日,美國陶氏化學公司和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通過其代理人遞交了《關于無損害和無因果關系的評論》。2003年12月19日,臺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其代理人遞交了《關于乙醇胺反傾銷調查案國內產業損害問題的意見》。調查機關對應訴方的上述意見均給予了考慮。

  (三)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4年3月25日,商務部發布了本案的初裁決定,認定原產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存在傾銷,中國大陸乙醇胺產業遭受了實質性損害,且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根據初裁決定結果,商務部決定自2004年3月25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開始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時,必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與初步裁定所確定的傾銷幅度相應的保證金。

  (四)繼續調查

  1、對傾銷和傾銷幅度繼續調查

  (1)進一步調查和搜集證據。根據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關系方在初步裁定發布之日起20天之內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調查機關提出書面評論并附相關證據。同時,本案初裁后,調查機關依據《反傾銷調查信息披露暫行規則》的規定,向各提交答卷的應訴公司披露并說明了初步裁定中計算各公司傾銷幅度時所依據的基本事實,并給予各應訴公司提出評論意見的機會。

  調查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內收到申請人、上述國家和地區各應訴公司等有關利害關系方對初步裁定和初裁傾銷幅度計算的書面評論。對于所遞交的書面評論,調查機關在最終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慮。

  (2)實地核查。為進一步核實各應訴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調查機關組成乙醇胺反傾銷調查實地核查小組,于2004年4月24日-30日赴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進行了實地核查;于2004年5月16日-29日對伊朗阿拉克石油化學公司、美國英力士有限公司進行了實地核查;于2004年6月22日-26日對臺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了實地核查。美國陶氏化學公司未接受調查機關的實地核查。

  核查期間,被核查公司的財務人員、銷售人員和管理人員接受了核查小組的詢問,并根據要求提供了有關的證明材料。核查小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體情況、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內銷售情況、被調查產品出口中國大陸銷售情況、生產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的成本及相關費用情況,對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了調查,并進一步搜集了相關證據。對于實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調查機關進行了核對和整理,并在最終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慮。

  (3)關于英力士有限公司(INEOS LLC)名稱的變更

  實地核查期間,英力士有限公司(英文名稱IneosLLC)向調查機關提交了《關于乙醇胺反傾銷案公司名稱變更的申請》,提出在2004年1月,英力士有限公司與在美國關聯公司INEOSSilicasAmericas LLC合并為英力士美國有限公司(INEOS AmericasLLC),原英力士有限公司(IneosLLC)全部生產和業務均并入合并后英力士美國有限公司(INEOS AmericasLLC),原英力士美國有限公司(INEOSAmericas LLC)公司和INEOS SilicasAmericasLLC公司的名稱均不再使用。經進一步調查及實地核查,英力士美國有限公司(INEOS AmericasLLC)公司及INEOSSilicasAmericasLLC公司在提交申請前均未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也并無生產被調查產品的設備和能力,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同意該公司的更名申請,自終裁之日起,原由英力士有限公司在本次反傾銷調查中的權利和義務將由英力士美國有限公司(INEOSAmericasLLC)公司承擔。

  (4)關于價格承諾

  臺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29日和5月9日分別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商簽價格承諾協議的申請和具體價格承諾協議建議書,申請人就價格承諾的商簽及建議價格也提出了評論意見。

  根據臺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承諾價格水平以及調查機關獲得的其他信息,調查機關認為,臺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的承諾價格與初裁確定的傾銷幅度之間存在有較大的差距,該承諾價格難以有效消除傾銷所造成的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三十三條和《反傾銷價格承諾暫行規則》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不接受臺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價格承諾。

  (5)發布延期公告

  2004年5月10日,商務部發布延期公告,決定將本案的調查期限延長六個月,即截止日期為2004年11月14日。

  (6)終裁決定前的信息披露。本案終裁前,調查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和《反傾銷調查信息披露暫行規則》的規定,向各提交答卷的應訴公司披露并說明了計算各公司傾銷幅度時所依據的基本事實,并給予各應訴公司提出評論意見的機會。在最終裁定中,調查機關對應訴公司提出的意見和評論依法進行了考慮。

  2、對產業損害及損害程度繼續調查

  (1)問卷調查和實地核查

  為全面了解中國大陸乙醇胺產業狀況,調查機關于2004年3月29日向中國石化集團清江石油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發放了《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于2004年3月31日赴廣東茂名石化實華股份公司進行了實地核查。

  (2) 接受利害關系方的評論意見及乙醇胺下游產業利益調查

  2004年4月14日,美國陶氏化學公司通過其代理人向調查機關遞交了《對乙醇胺反傾銷案初步裁決的書面評論》。2004年5月28日,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代表中國大陸部分草甘膦生產企業向調查機關遞交了《關于請在進口乙醇胺反傾銷案裁決中考慮下游產業利益的報告》。調查機關對上述意見均給予了認真考慮,并就相關問題進行了調查。

  (3)終裁決定前的信息披露。2004年10月9日,調查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本案有關利害關系方披露了產業損害調查終裁決定所依據的基本事實和理由,并給予其提出評論意見的機會。

  二、被調查產品及被調查產品范圍

  (一)被調查產品范圍描述

  調查范圍:原產于日本、美國、德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

  產品種類:單乙醇胺(又稱一乙醇胺)和二乙醇胺

  英文名稱:Monoethanolamine和 Diethanolamine

  結構式:
商務部公告2004年第57號乙醇胺反傾銷調查公告(組圖)
商務部公告2004年第57號乙醇胺反傾銷調查公告(組圖)
  稅則號:被調查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2002年進口稅則號為29221100,29221200。稅則號29221100,29221200項下的單乙醇胺鹽和二乙醇胺鹽不在本次被調查產品范圍內。

  物理及化學特征:

  單乙醇胺:分子式H2NCH2CH2OH,分子量61.08,燃點171℃,沸點170℃,溶點10.5℃,純度大于等于99.0%,水份小于等于0.1%,色澤小于等于10。

  二乙醇胺:分子式HN(CH2CH2OH)2,分子量105.1,燃點268℃,沸點269.1℃,溶點28.0℃,純度大于等于99.0%,水份小于等于0.1%,色澤小于等于15。

  主要用途:單乙醇胺用于酸性氣體的吸收;用于制藥行業中合成殺菌劑、止瀉劑;染化工業中合成染料;紡織工業中作抗靜電劑、防蛀劑、清凈劑;橡膠工業和油墨工業中的中和劑;也用于表面活性劑、防腐劑、油墨制造、有機合成原料和酸性氣體劑,也可用于乳化劑、金屬清洗劑、防銹劑的原料;用于汽車防凍液;用于生產乙烯胺系列產品的原料等。

  二乙醇胺用于制藥工業中緩沖劑的原料;生產高回彈聚氨脂泡沫時作為交連劑;與三乙醇胺混合作為飛機引擎活塞的去潔劑;與脂肪酸反應生成烷基醇酰胺;也用于有機合成原料、表面活性劑的原料和酸性氣體吸收劑,在洗發劑和輕質去垢劑內用作增稠劑和泡沫改性劑,在有機合成工業中作中間劑,醫藥工業中用作溶劑,在洗滌行業、化妝品行業、農業、建筑業及金屬行業中均有較大用途。

  (二)關于被調查產品范圍問題

  應訴企業美國陶氏化學公司和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提出,三乙醇胺也應與單乙醇胺和二乙醇胺是同類產品,如果包括三乙醇胺,本案的國內產業范圍應當擴大,申請人將不具有提起本次反傾銷調查的主體資格。調查機關認為,同類產品應是與傾銷進口產品相同的產品,只有在沒有相同產品的情況下,才以與傾銷進口產品特性最相似的產品為同類產品,在本次反傾銷調查中,與被調查產品即原產于日本、美國、德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單乙醇胺、二乙醇胺相同的是中國大陸生產的單乙醇胺和二乙醇胺產品;《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與《WTO反傾銷協定》都沒有規定申請人在提起某種進口產品反傾銷調查時,必須同時對與其有某種程度相似性的所有進口產品都提起反傾銷調查。因此調查機關在初步裁定中沒有接受美國陶氏化學公司和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的主張。初裁后,美國陶氏化學公司和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未提出異議,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時維持初裁時的認定。

  (三)關于終止對原產于德國乙醇胺產品反傾銷調查的問題

  在調查過程中,德國巴斯夫公司提出在公告確定的調查期內,中國大陸自德國進口的被控傾銷產品占中國大陸同期該同類產品進口總量的比例屬可忽略不計,原產于德國的進口乙醇胺不應列為反傾銷范圍。

  調查機關對調查期德國有關進口數據進行了核實,經過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認定,調查期內自德國進口的被調查產品數量占同期中國大陸乙醇胺總進口量的比例低于3%,同時低于3%的國家(地區)的總進口量并未超過同類產品總進口量的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九條及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調查機關認定,該數量屬可忽略不計,終裁決定仍維持初裁決定意見,終止對原產于德國的進口乙醇胺產品反傾銷調查。

  (四)關于下游產業利益問題

  商務部2003年5月14日發布的乙醇胺反傾銷立案公告和2004年3月25日發布的初裁公告均明確規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有關利害關系方可向商務部提出書面評論意見。

  初裁決定前后,南海市高奇油脂化工廠、廣州市白云區柔絲特洗滌材料廠、南海市里水俊豐日化品實業有限公司、南海市廣南洗滌用品材料有限公司、中山市科美油脂化學有限公司等五家生產椰子油二乙醇酰胺等洗滌及化妝制品原料企業,和代表中國大陸部分草甘膦生產企業的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分別向調查機關提出在乙醇胺反傾銷裁決中考慮下游產業利益的請求。

  為了給利害關系方提供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2004年7月15日,調查機關就乙醇胺下游產業利益有關問題召開觀點陳述會。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及江蘇好收成韋恩農藥化工有限公司、江蘇太倉農藥廠有限公司、江蘇安邦電化有限公司、安徽華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寧波保稅區樂凱化工有限公司等5家草甘膦生產企業、本案申請人撫順北方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吉林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代理人北京市環中律師事務所出席了此次陳述會。南海市高奇油脂化工廠等五家生產椰子油二乙醇酰胺等洗滌及化妝制品原料企業沒有參加陳述會

  陳述會上,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和乙醇胺反傾銷案的申請人分別陳述了各自的觀點。五礦商會認為,中國大陸乙醇胺產量遠不能滿足需求,對進口乙醇胺征收高額反傾銷稅會給該行業造成致命的打擊;進口產品并不是我國大陸乙醇胺產業受到損害的原因,對進口乙醇胺征收高額反傾銷稅只能保護落后同時還會損害農業和農民的利益;對進口乙醇胺征收反傾銷稅不符合公共利益。申請人認為,反傾銷措施的目的是將傾銷進口產品的價格調整到公平競爭的水平上,中國大陸產量不能滿足需求不能成為不采取反傾銷措施的理由和依據;采用甘氨酸法和二乙醇胺法中采取加工貿易方式生產草甘膦產品占中國大陸生產草甘膦產品生產的絕大部分,采取反傾銷措施對其影響甚微;反傾銷不會給下游企業帶來不利的影響,只有在正常的市場競爭條件下,包括乙醇胺下游企業在內的國民經濟才有可能健康發展。

  南海市高奇油脂化工廠等五家生產椰子油二乙醇酰胺等洗滌及化妝制品原料企業主要意見是:國內二乙醇胺生產企業在數量和質量上無法滿足生產洗滌及化妝制品原料的需求是下游企業使用進口二乙醇胺的主要原因;如果對進口乙醇胺征反傾銷稅,洗滌及化妝制品原料行業的生存將出現危機,并將導致海外企業重新占領中國洗滌材料市場;征收反傾銷稅,國內二乙醇胺也可能無法受益。

  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和乙醇胺反傾銷案的申請人在陳述會后按規定向調查機關提交了書面意見。陳述會后,調查機關對本案可能對中國大陸草甘膦產業的影響進行了調查,并向中國農藥工業協會、浙江新安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專家征詢了意見。

  調查機關經調查后認為,現有證據表明,目前中國大陸草甘膦生產企業主要采用兩種工藝路線,即甘氨酸法和亞氨基二乙酸(IDA)法。其中,甘氨酸法是不使用乙醇胺為原料的工藝路線。該工藝路線是中國大陸開發最早、技術最成熟、也是大多數中國大陸草甘膦生產企業所采用的工藝路線。截至2004年8月,在中國大陸33家草甘膦生產企業中,采用甘氨酸法的生產企業有25家,其裝置生產能力占中國大陸草甘膦總產能的64%,2003年的產量占中國大陸草甘膦總產量的77%。因此,對進口乙醇胺產品采取反傾銷措施對采用甘氨酸法工藝路線、并占中國大陸草甘膦產業主要部分的生產企業沒有影響。

  在中國大陸33家草甘膦生產企業中,采用以二乙醇胺為原料(IDA法)的企業有10家(其中2家同時具有兩種生產工藝),其生產能力占中國大陸草甘膦總產能的36%,2003年產量占中國大陸草甘膦總產量的23%,上述企業草甘膦產量的53.1%為來料加工貿易。因此,對進口乙醇胺產品采取反傾銷措施,不會對采用IDA法工藝路線的草甘膦生產企業造成較大的負面影響。

  綜上,調查機關認定,對進口乙醇胺產品采取反傾銷措施總體上不會對我國草甘膦產業的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調查機關同時認為,反傾銷的根本目的在于維護中國大陸乙醇胺市場正常的競爭秩序,只有在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下,才能形成合理的乙醇胺產品價格形成機制,乙醇胺下游產業才能基于乙醇胺市場的正常競爭獲得根本利益。因此,對進口乙醇胺產品采取反傾銷措施是符合公共利益的。

  三、中國大陸同類產品和中國大陸產業

  (一)被調查產品和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的相似性

  調查機關對中國大陸生產的乙醇胺產品與被調查產品的相似性進行了審查,認為:

  1、中國大陸乙醇胺產業系引進瑞士蘇爾壽公司乙醇胺生產技術和關鍵設備,采用環氧乙烷和液氨在無催化劑條件下經管式反應器反應,然后經過脫氨、脫水、精餾后分別制得單乙醇胺、二乙醇胺。其工藝技術和生產流程與被調查產品基本相同;

  2、中國大陸乙醇胺產品在平均分子量、純度、色度、水分含量、相對密度、產品外觀等方面與被調查產品相同或相近;

  3、被調查產品和中國大陸生產的單乙醇胺和二乙醇胺在表面活性劑使用、氣體凈化、多種基本藥物的原料合成、聚氨脂等合成樹脂的合成、紡織物整理劑、柔軟劑、乳化劑的生產等諸多方面具有許多共同的用途。

  4、被調查產品和中國大陸生產的產品在銷售渠道上是相同或相似的。

  綜上所述,被調查產品與中國大陸生產的產品在物理特性、化學性質、原材料構成、生產工藝、產品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上是基本相同的,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二者屬于同類產品。

  (二)關于將單乙醇胺和二乙醇胺分別作出損害裁決問題。

  美國陶氏化學公司提出,應將單乙醇胺和二乙醇胺確定為兩個不同的產業,分別作出損害裁決。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也提出了相同的意見。調查機關認為,分別評估和分別作出損害裁決的基礎是被調查的產品不是同一類產品。本案被調查產品是包括單乙醇胺和二乙醇胺在內的乙醇胺產品,由于單乙醇胺和二乙醇胺是同一類有機化合物的兩個異構體品種,其生產裝置、工藝技術、生產原料等完全相同,其物理性質、產品用途、銷售渠道、客戶群體等也大體相同或相似。因此,調查機關將包括單乙醇胺和二乙醇胺在內的乙醇胺產品作為同一類產品進行調查,并認定單乙醇胺和二乙醇胺屬于同一個中國大陸產業。相應地,本案產業損害調查所采用的數據是中國大陸乙醇胺產業(包括單乙醇胺和二乙醇胺)的數據。調查機關在終裁決定時對美國陶氏化學公司和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的意見未予采納。

  (三)中國大陸產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調查機關對本案申請人撫順北方化工有限公司和吉林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產業代表性進行了審查。經審查,申請人乙醇胺產品總產量占中國大陸同類產品全部總產量的主要部分,能夠代表中國大陸乙醇胺產業。

  四、傾銷和傾銷幅度

  調查機關審查了各應訴公司的答卷,對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做出如下認定:

  (一)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及價格調整項目的認定

  美國公司

  英力士有限公司

  (Ineos LLC)

  1、正常價值

  (1)對數量要求的審查

  在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中,調查機關重新調查了美國英力士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力士公司)的國內銷售情況,認定調查期內該公司國內銷售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總量及各型號銷售數量占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總量及對應型號數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

  (2)關聯公司交易的審查

  英力士公司在答卷及補充答卷中報告,公司通過英國INEOSOxide公司進行對歐洲和亞太地區的出口,并將這部分交易也報告為國內銷售,經審查及實地核查,調查機關認為,這部分交易實際為出口交易,該公司也知道這部分交易的最終目的地,該部分交易不應作為計算正常價值的基礎,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最終裁定中排除這部分交易。同時,公司提出,原答卷中該公司報告的除上述與英國INEOSOxide公司交易之外的其它交易均非關聯交易,原為誤報,經實地核查,調查機關認定,在排除與INEOSOxide公司的交易后,該公司調查期內沒有其它通過關聯公司進行的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國內銷售。

  (3)關于貿易環節的審查

  在答卷中,該公司提出,在公司的國內銷售中,存在向轉售商、零售商和最終用戶的銷售,而在對中國大陸出口銷售中,幾乎所有的銷售對象均為轉售商。經審查,在初步裁定中,調查機關認為,公司未能證明這種批量差異造成各貿易環節費用的差異和影響了價格的公平比較,決定對其貿易環節調整的主張暫不予接受。在其初裁后的評論中,該公司提出,轉售商和零售商與最終用戶在貿易環節上的差別并不僅僅體現在批量規模上,作為處在不同貿易環節的客戶,轉售商和零售商/最終用戶所承擔的職能是不同的,并且該職能的不同導致對轉售商和零售商/最終用戶銷售所發生的費用有所差異,該差異也直接導致了對兩類客戶的定價,從而影響了價格的公平比較。因此公司主張對DEA型號的兩組貿易環節的銷售分別進行比較并計算傾銷幅度,對MEA型號的國內銷售進行貿易環節調整。調查機關在初裁后的調查中對上述評論意見進行了重點審查,進一步收集了相關信息,并在實地核查中進行了重點核查。經審查,調查機關發現,首先,該公司在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的銷售中確實存在不同的貿易環節,公司在針對不同貿易環節的客戶進行銷售時存在銷售過程、技術支持、運輸服務等不同的銷售活動,承擔了不同的銷售職能,并由此影響了銷售費用的不同;其次,該種銷售職能的不同確實影響了價格的公平比較。經審查,調查機關發現,在同一市場中不同貿易環節之間確實存在持續一致的、明顯的價格差異,并體現出一貫的趨勢,同時公司也提供了相關的證據證明該種價格差異是由于不同銷售職能導致的銷售費用的差異而造成的,調查機關在實地核查中對該公司對相關客戶進行銷售的具體銷售活動的證據及因不同銷售職能導致銷售費用差異的相關證據進行了重點核實,認為該公司提供的資料和證據可信。調查機關認定,該公司在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的銷售中確實存在不同的貿易環節且該不同影響了價格的公平比較,因此決定采用與出口價格相同貿易環節的國內銷售作為可比國內交易來確定DEA型號及MEA型號產品的正常價值。

  (4)低于成本銷售的測試

  在初裁后的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報告的成本和費用數據及分攤辦法進行了重點審查及實地核查。經核查,調查機關認定,調查期內該公司的生產成本數據準確,但其在計算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成本時對銷售、管理、財務及其它費用部分項目的認定(公司在計算成本和費用時未包括運費項目)及分攤辦法(在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各型號及聯產品之間采用平均分攤固定成本的辦法)并不合理,因此調查機關根據在實地核查中收集的信息對其費用重新進行了計算,并按銷售收入重新分攤計算了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的相關成本和費用。根據上述調整,調查機關重新核算了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的調查期加權平均成本。

  在實地核查開始前,該公司向調查機關提出,在其提交的答卷表格中進行低成本比較時存在公式報告錯誤,并請求更正,經審查及實地核查,調查機關認定,該錯誤確實存在且僅為單純的公式報告錯誤,與數據的真實及合理性認定無關,因此決定在最終裁定中接受公司的更正請求,并按照重新核算的同類產品調查期加權平均成本分型號對全部國內銷售交易是否存在低成本銷售進行了審查。調查機關發現,調查期內該公司MEA型號產品可比國內銷售沒有低于調查期平均成本銷售的情況,因此調查機關采用該型號全部可比國內銷售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DEA型號產品最終用戶環節的國內銷售中有交易是低于成本進行的,但其低于成本銷售的交易數量比例不足20%,因此,調查機關認為這部分低于成本銷售的交易仍屬于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在確定正常價值時暫不予排除,決定采用DEA型號最終用戶環節全部可比國內銷售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而DEA型號產品轉售商環節的可比國內銷售中有超過20%的交易是低于調查期加權平均成本進行的,調查機關認定,這部分交易不屬于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決定在計算正常價值時將這部分交易予以排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在最終裁定中,調查機關依據DEA型號轉售商環節排除低于成本銷售后的可比國內交易作為確定其正常價值的依據。

  2、關于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該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銷售全部通過關聯貿易公司英國INEOSOxide公司進行,初裁后,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及其關聯貿易公司均進行了實地核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最終裁定中,調查機關決定采用關聯貿易公司出口到中國大陸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確定調整項目

  調查機關對英力士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

  (1)關于正常價值

  初步裁定中,調查機關認定該公司主張的貿易環節調整項目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持,對其暫不予接受。該公司在初裁后的評論中對其提出了評論意見,認為應對單乙醇胺型號的國內銷售價格進行貿易環節調整。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已經考慮了不同貿易環節對價格可比性的影響,并采用與出口價格相同貿易環節的國內銷售作為可比國內交易來計算正常價值,沒有必要再進行貿易環節的調整,因此在最終裁定中對該項目的調整主張不予支持。

  初步裁定中,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在補充信息中主動提交的部分銷售費用的調整主張暫未予支持。在初裁后的評論中,該公司提出,公司在國內銷售中會發生有關的銷售費用、廣告和促銷費用、技術服務費用等,在出口銷售中則并不發生此類費用,在出口銷售和國內銷售中所存在的此類差異,應當在進行公平比較時予以調整,該主張和相關證據完全是在合理時間內提供的,因此請求調查機關在終裁中接受上述調整主張。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上述費用與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銷售直接相關,也未能證明不同市場環境造成了費用的不同并進一步影響了價格的公平比較,因此決定在最終裁定中維持初裁時的認定,對該調整主張不予支持。

  該公司在其答卷中沒有報告信用費用,經過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及實地核查,調查機關發現,該費用項目并未包括在其它項目中,公司也無其它合理理由說明不應計算該調整項目的原因,因此,在最終裁定中,調查機關按照公司報告的短期貸款利率分別計算了其國內銷售和出口銷售中自發貨日到收到貨款日之間所發生的信用費用。

  調查機關在初步裁定中暫對該公司報告的其他折扣、回扣、退款及賠償、火車租金、內陸運費(工廠-分銷倉庫)、售前倉儲費用、內陸運費(工廠/倉庫-客戶)、其他需要調整項目等國內銷售調整主張予以了支持。初裁后,調查機關對上述項目進行了進一步審查及實地核查,認定該公司提供的資料和證據可信,并對調整項目具有證明作用,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最終裁定中維持初裁時的認定,采用公司報告的數據確定上述調整項目的金額。

  (2)關于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在初裁后的實地核查中發現,該公司在其答卷中錯報了部分運費,漏報了回扣、其它折扣、傭金、部分退款及賠償、銀行費用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公司在實地核查中重新提交了上述費用的相關信息,并提供了相關發票和證據以供核實。考慮到該部分費用金額很小及該公司在答卷中存在的具體困難,調查機關在核查中對上述數據和證據進行了審查和核實。經核查,公司重新提交的數據真實可信,調查機關決定在最終裁定中按照公司重新報告的數額對該部分費用進行了調整。

  關于該公司對出口價格所主張的其它調整項目,調查機關在初步裁定中對其調整要求暫予以支持。初裁后,調查機關進行了進一步審查及實地核查,認定該公司提供的資料和證據可信,并對上述調整項目具有證明作用,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最終裁定中維持初裁時的認定,采用公司報告的數據確定上述調整項目的金額。

  陶氏化學公司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初裁后,陶氏化學公司拒絕了調查機關的實地核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根據已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最終裁定。

  伊朗公司

  伊朗阿拉克石油化學公司

  (Arak Petrochemical Company)

  1、 正常價值

  在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中,調查機關重新審查了伊朗石化貿易公司的國內銷售情況,認定調查期內該公司國內銷售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總量及各型號數量占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總量及對應型號數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數量要求。

  伊朗國內銷售均是通過關聯公司伊朗石化貿易公司進行的。調查機關對這一部分交易進行了審查,認為這部分交易雖屬于關聯交易,但基本上可以反映市場交易狀況,在初步裁定中,調查機關并沒有排除這部分關聯公司之間的交易。初裁后,該公司并未提出評論意見,在實地核查中,該公司提出乙醇胺產品的國內銷售,伊朗政府實行統一定價,公司無法按市場狀況自主決定產品的銷售價格。調查機關提取了相關的文件并對產品的銷售價格與產品的成本進行了比較,在最終裁定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時的認定。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報告的成本數據進行了進一步的審查,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提供的有關成本的數據可以接受,調查機關依據該公司的成本數據對國內銷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銷售分型號進行了審查,發現國內銷售中兩部分型號均有交易是低于成本進行的,但這部分低于成本銷售的部分數量比例均不足20%,調查機關認為這些低于成本銷售的交易屬于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在計算正常價值時,不予以排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在最終裁定中,調查機關依據全部正常貿易過程中的國內銷售價格作為確定其正常價值的基礎。

  2、 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對伊朗阿拉克石油化學公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和進一步調查。該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銷售全部通過伊朗石化貿易公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最終裁定中,調查機關決定采取伊朗石化貿易公司銷售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調整項目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和進一步調查。

  (1)關于正常價值

  初裁后,該公司并未提出評論意見。經審查和實地核查,對該公司主張的以下調整項目:包裝費用、傭金等調整項目,調查機關進行了進一步審查,認為該公司提供的資料和證據可信,并對其調整項目具有證明作用,因此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時的認定,在最終裁定中采用公司報告的數據確定上述調整項目的金額。

  (2)關于出口價格

  初裁后,該公司并未提出評論意見。經審查和實地核查,對該公司主張的以下調整項目:售前倉儲費用、國內運輸-工廠/倉庫至出口港、國際間運輸費用、包裝費、傭金等調整項目,調查機關進行了進一步審查,認為該公司提供的資料和證據可信,并對其調整項目具有證明作用,因此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時的認定,在最終裁定中采用公司報告的數據確定上述調整項目的金額。

  馬來西亞公司

  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

  (OPTIMAL Chemicals (Malaysia) Sdn Bhd)

  1、正常價值

  在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中,調查機關重新調查了馬來西亞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以下簡稱奧伯帝莫公司)的國內銷售情況,認定調查期內該公司國內銷售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總量及DEA型號銷售數量占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總量及對應型號數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MEA型號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國內銷售數量占同型號對中國大陸出口銷售數量的比例不足5%,不足以進行適當的比較,因此調查機關決定采用結構價格作為確定其該型號正常價值的基礎。

  經審查,奧伯帝莫公司的國內銷售中,該公司調查期內沒有通過關聯公司進行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國內銷售。

  初裁時,調查機關認定該公司的生產確實處于投產期,其生產成本受到了影響,并暫根據公司的主張和提供的數據對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投產期生產成本進行了調整。在初裁后的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報告的成本數據及投產期的相關情況進行了重點審查,并進一步收集了相關信息。經核查,調查機關認定,調查期內該公司的生產確實處于投產期,其生產成本受到了影響,同時公司在調查期后實現了商業化的產量并已結束其投產期,因此調查機關根據在實地核查中收集的該公司投產期結束時的成本對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投產期生產成本重新進行了調整。

  根據上述調整,調查機關重新核算了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的調查期加權平均成本,并對DEA型號國內銷售交易是否存在低成本銷售進行了審查。調查機關發現,調查期內該公司該型號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國內銷售中有超過20%的交易是低于調查期加權平均成本進行的,調查機關認定,這部分交易不屬于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決定在計算正常價值時將這部分交易予以排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在最終裁定中,調查機關依據該型號排除低于成本銷售后的國內交易作為確定其正常價值的依據。

  對于未符合確定正常價值數量要求的MEA型號,調查機關依據上述調整后的成本、費用和該型號實際利潤情況構造了其結構價格。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對奧伯帝莫公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和進一步調查。奧伯帝莫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銷售全部通過陶氏化學太平洋有限公司進行,陶氏化學太平洋有限公司作為奧伯帝莫公司的關聯貿易商單獨提交了答卷,初裁后,調查機關對奧伯帝莫公司及其關聯貿易商陶氏化學太平洋有限公司均進行了實地核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最終裁定中,調查機關采取陶氏化學太平洋有限公司出口到中國大陸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在計算加權平均CIF價時,經審查,調查機關發現,該公司在將其它貿易術語下的交易價格換算為CIF價的過程中,未考慮運費和保險費等調整因素,在最終裁定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時的認定,依照慣例在計算加權平均CIF價時考慮了上述因素。

  3、調整項目

  調查機關對奧伯帝莫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

  (1)關于正常價值

  初裁時,調查機關認定奧伯帝莫公司主張的貿易環節調整項目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持,對其暫不予接受。奧伯帝莫公司在初裁后的評論中對其提出了評論意見,認為貿易環節的調整是基于不同貿易環節的客戶在銷售過程中所承擔的職能而提出的,應對國內銷售價格進行貿易環節調整。經實地核查及進一步查證,調查機關認為,首先,對被調查產品及其同類產品是否存在不同的貿易環節應當結合被調查產品及其同類產品進行統一考慮。奧伯帝莫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公司在針對不同貿易環節的客戶進行銷售時承擔了實質性不同的銷售行為和銷售職能,沒有證據表明公司在被調查產品及其同類產品的銷售中存在不同的貿易環節且該種環節的不同影響了價格的公平比較。據此,調查機關決定在最終裁定中維持初裁時認定的結論,對該項目調整的主張不予接受。

  調查機關在初步裁定中認定公司主張的廣告費用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持,因此對此項調整主張暫不予接受。初裁后,奧伯帝莫公司對該調整項目提出了評論意見,認為公司所主張的國內銷售廣告和促銷費用是由于銷售環境不同導致的直接相關費用,因此應當予以調整。經核查,調查機關認為,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所主張的廣告和促銷費用確實僅與國內銷售直接相關,并直接影響了產品價格確定和價格的公平比較,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最終裁定中維持初裁時認定的結論,對該項目調整的主張不予接受。

  調查機關在初步裁定中暫對該公司報告的內陸運費(工廠/倉庫-客戶)、內陸保險費、信用費用、包裝費用、出廠裝卸費用等國內銷售調整主張予以了支持。初裁后,調查機關對上述項目進行了進一步審查及實地核查,認定該公司提供的資料和證據可信,并對調整項目具有證明作用,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最終裁定中維持初裁時的認定,采用公司報告的數據確定上述調整項目的金額。

  (2)關于出口價格

  關于該公司及陶氏化學太平洋有限公司對出口價格所主張的調整項目,調查機關在初步裁定中對其調整要求暫予以支持。初裁后,調查機關進行了進一步審查及實地核查,認定該公司提供的資料和證據可信,并對調整項目具有證明作用,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最終裁定中維持初裁時的認定,采用公司報告的數據確定上述調整項目的金額。

  臺灣地區

  臺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Oriental Union Chemical Corporation)

  1、正常價值

  在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中,調查機關重新審查了該公司的島內銷售情況,認定調查期內該公司島內銷售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總量及各型號數量占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總量及對應型號數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數量要求。

  在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發現公司所生產的單乙醇胺特優級型號系使用特殊材質的設備,經特優化系統處理后產出,與對中國大陸出口的單乙醇胺在產品質量、技術性能和生產效能上存在不同,調查機關對該產品進行了物理特性的調整,并根據對大陸出口銷售的二個型號MEA、DEA分別確定了島內銷售相應型號的正常價值。

  該公司調查期內沒有通過關聯公司進行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島內銷售。

  初裁時,調查機關經審查認為該公司的2002年10月前的生產確實處于投產期,其生產成本受到了影響,并暫接受了公司的主張即以2002年11月份的成本數據對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投產期生產成本進行了調整。在初裁后的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報告的成本數據及投產期的相關情況進行了重點審查,并進一步收集了相關信息。經核查,調查機關認定,調查期內該公司的生產確實處于投產期,其生產成本受到了影響,調查機關決定在最終裁定中維持初裁時的認定。

  初裁時,調查機關根據公司提供的包括以生產情況最為正常2002年11月的成本作為投產期的替代成本的成本數據進行了分型號的低成本測試,對超過20%低于月平均成本的交易同時有低于加權平均成本的部分予以排除。初裁后,公司提出評論意見,公司認為以月成本比較易發生扭曲,建議以年平均方式計算。調查機關認為,在達到實質數量時,只有既低于單位成本又低于調查期加權平均單位成本時,才可以價格原因將其視為未在正常貿易過程中進行的銷售,調查機關決定在最終裁定中維持初裁時的決定。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所報告的成本數據進行了審查和進一步調查,認為該公司提供的有關成本數據可以接受。調查機關依據該公司的成本數據對島內銷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銷售分型號進行了進一步審查,發現調查期內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兩個型號的島內銷售中均有超過20%的交易是低于月平均成本進行的,且其中有一個型號島內銷售中有部分交易是低于調查期內加權平均成本進行的,調查機關認為不低于調查期加權平均成本銷售的這部分交易屬于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在計算正常價值時不予以排除,依據該型號的全部正常貿易過程中的國內銷售價格作為確定其正常價值的基礎;對于低于月成本銷售的數量比例超過20%的,且低于調查期加權平均成本的交易,調查機關認定,這部分交易屬于非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決定在計算正常價值時將這部分交易予以排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在最終裁定中,調查機關依據該型號排除低于成本銷售后的島內交易作為確定該型號正常價值的依據。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和進一步調查。該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銷售均通過臺灣島內非關聯貿易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最終裁定中,對于通過非關聯貿易公司向中國大陸出口的交易,調查機關依據該公司銷售給非關聯貿易公司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調整項目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進行了審查和進一步調查。

  (1)關于正常價值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在初裁后的評論意見中對島內銷售第43項其他需要調整的項目提出了意見,經審查和經進一步核查,調查機關認為,公司并沒有對出口中國大陸和島內銷售的客戶類別和訂單數量進行劃分,而是籠統地計算出一個比較的訂單數量;同時實地核查過程中公司沒有提供成本和費用差異的具體證據,公司也未能證明這種訂單差異直接影響了價格的確定并影響了價格的公平比較,因此,調查機關認定該項主張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持,調查機關決定在最終裁定中維持初裁時的認定結論,對該項調整主張不予接受。

  在初裁時,調查機關發現公司只按約定的付款條件計算了島內信用費用,并沒有按實際收到款項時間計算島內信用費用。因此調查機關在初步裁定中按實際收到貨款時間依公司提供的短期借款平均利率重新計算了信用費用。初裁后,公司提交了相關評論意見,公司認為實際付款日的決定,并非東聯公司所能約束,以協議之付款期間來計算信用費用,較能正確反映出調整后價格之真相。調查機關認為,信用費用體現的是時間成本的概念,是發貨日至實際收到款項而不是協議付款日之間產生的機會成本,調查機關決定在最終裁定中維持初裁時認定的結論。

  對公司報告的島內運費(工廠/倉庫-客戶)、出廠裝卸等相關費用、包裝費用等島內銷售調整項目,調查機關進行了進一步審查,認為該公司提供的資料和證據可信,并對其調整項目具有證明作用,因此調查機關決定,采用公司報告的數據確定上述調整項目的金額。

  (2)關于出口價格

  在初裁時,調查機關發現公司在計算對中國大陸出口銷售信用費用時,只按約定的付款條件計算了出口中國大陸的信用費用,并沒有按實際收到款項時間計算出口大陸的信用費用。因此調查機關在初步裁定中按實際收到貨款時間依公司提供的短期借款平均利率重新計算了信用費用。初裁后,公司提交了相關評論意見,公司認為實際付款日的決定,并非東聯公司所能約束,以協議之付款期間來計算信用費用,較能正確反映出調整后價格之真相。調查機關認為,信用費用體現的是時間成本的概念,是發貨日至實際收到款項而不是協議付款日之間產生的機會成本,調查機關決定在最終裁定中維持初裁時認定的結論。

  對該公司報告的島內運輸(工廠/倉庫至出口港)、出廠裝卸等相關費用、兩岸間運輸保險費用、港口裝卸費等相關費用、包裝費、報關代理費等調整項目,調查機關進行了進一步審查,認為該公司提供的資料和證據可信,并對其調整項目具有證明作用,因此調查機關決定,采用公司報告的數據確定上述調整項目的金額。

  (二)價格比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對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考慮了影響價格的各種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了比較。調查機關在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基礎上,將各應訴公司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在出口國(地區)出廠價的基礎上予以比較。在計算傾銷幅度時,調查機關將加權平均正常價值和加權平均出口價格進行比較,得出傾銷幅度。對于生產銷售不同型號被調查產品的公司,調查機關對不同型號的加權平均正常價值和加權平均出口價格分別進行比較,得出各型號的傾銷幅度,各型號傾銷幅度的加權平均為該公司的傾銷幅度。

  對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未提交答卷的公司的傾銷幅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三)傾銷幅度

  經過計算,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分別為:

  日本公司 74%

  美國公司

  1. 英力士有限公司(Ineos LLC) 20%

  2.陶氏化學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74%

  3.其他美國公司 (All Others) 74%

  伊朗公司

  1.伊朗阿拉克石油化學公司(Arak Petrochemical Company)26%

  2.其他伊朗公司:(All Others) 32%

  馬來西亞公司

  1. 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OPTIMAL Chemicals (Malaysia) Sdn Bhd):9%

  2.其他馬來西亞公司(All Others) 74%

  臺灣地區

  1.臺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Oriental Union Chemical Corporation)20%

  2.其他臺灣地區公司(All Others) 74%

  墨西哥公司 74%

  五、累積評估

  (一)調查機關在考察了現有證據材料后認為,調查期內,原產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傾銷幅度很大,進口數量不屬于可忽略不計,且被調查產品之間以及被調查產品與中國大陸同類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相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對原產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被調查產品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的影響進行累積評估。

  (二)由于德國的乙醇胺進口量屬于可忽略不計范圍,并終止了對德國進口產品的調查,調查機關決定將原產于德國的被調查產品排除在累積評估范圍之外。

  六、中國大陸產業損害及損害程度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乙醇胺表觀消費量呈持續增長態勢。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一季度,中國大陸乙醇胺表觀消費量分別比上年和上年同期增長2.85%、16.95%和4.13%。表明中國大陸市場對乙醇胺產品的需求較為旺盛,有利于中國大陸乙醇胺產業的發展。但調查機關經調查后認定,由于被調查國家(地區)向中國大陸大量低價出口被調查產品,導致中國大陸產業受到了實質性損害。主要事實如下:

  (一)被調查產品進口量及所占中國大陸市場份額呈大幅度上升趨勢。

  據中國海關統計,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一季度,被調查產品進口量分別為32119.97噸、35898.16噸、52299.73噸和16904.11噸,2001年和2002年分別比上年增長11.76%和45.69%,2003年一季度比上年同期增長63.56%。

  2000年、2001年和2002年,被調查產品占中國大陸市場份額分別為55.93%、60.78%和75.71%,2002年所占市場份額分別比2000年和2001年提高19.78和14.93個百分點。2003年一季度所占市場份額高達87.69%,比上年同期提高31.86個百分點。

  (二)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持續下降,嚴重抑制和壓低中國大陸產業產品銷售價格。

  據中國海關統計,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一季度,被調查產品進口加權平均價格分別為738.78美元/噸、701.49美元/噸、644.76美元/噸和653.52美元/噸。2001年和2002年,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分別比上年下降5.05%和8.09%,2003年一季度比上年同期下降7.38%。在中國大陸乙醇胺表觀消費量持續增長的情況下,被調查產品價格連續走低抑制和壓低了中國大陸產業產品銷售價格,迫使中國大陸產業不斷調低產品銷售價格,以維持其有限的開工率和市場份額。

  (三)被調查產品大量低價進口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的影響。

  1、中國大陸產業增長受到抑制。

  2001年中國大陸產業生產能力比上年增長68.75%,2002年和2003年一季度生產能力沒有增長。在中國大陸乙醇胺市場需求旺盛,表觀消費量持續攀升的情況下,中國大陸產業僅2001年增加了產能。此外,2002年至2003年一季度,中國大陸產業非但未能獲得發展,反而有一些乙醇胺生產企業(如江蘇宜興銀燕化工有限公司、茂名石化實華股份有限公司)被迫停止了生產。

  2、中國大陸產業產量增幅明顯下降。

  2001年和2002年,中國大陸產業產量分別比上年增長150.76%和0.77%。2001年產量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案申請人之一吉林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投產,2000年對比基數較低,導致2001年產量出現較大幅度增加。2002年在乙醇胺表觀消費量增長16.95%的情況下,中國大陸產業產量幾乎沒有增長。2003年一季度產量比上年同期出現較大幅度下降,降幅達54.38%。

  3、與進口被調查產品相比中國大陸產業銷售量萎縮。

  2001年和2002年,中國大陸產業銷售量分別比上年增長283.7%和下降19.74%,2003年一季度比上年同期增長35.6%。2001年銷售量同比大幅度增加主要是因為本案申請人之一吉林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投產,2000年對比基數較低所致。2002年在中國大陸乙醇胺表觀消費量增長16.95%的情況下,相對于被調查產品45.69%的進口增幅,中國大陸產業銷售量卻同比下降19.74%。2003年一季度雖出現恢復性增長,但仍低于同期被調查產品進口量增幅27.96個百分點。

  4、中國大陸產業產品銷售價格持續下降。

  2001年和2002年,中國大陸產業產品平均銷售價格分別比上年下降10.34%和7.02%。2003年一季度價格下降的趨勢更為明顯,分別比上年同期和上年第四季度下降6.19%和3.5%。

  5、中國大陸產業市場份額維持在較低水平。

  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一季度,中國大陸產業市場份額分別為4.84%、18.05%、12.39%和14.53%,2001年和2002年市場份額分別比上年提高13.21個百分點和下降5.66個百分點,2003年一季度比上年同期提高3.37個百分點。2001年市場份額同比增加較多主要是因為本案申請人之一吉林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投產,2000年對比基數較低所致,此后市場份額一直維持在12%-14%的較低水平。中國大陸產業并未從乙醇胺市場需求的強勁增長中獲得應有的份額。

  6、中國大陸產業銷售收入增長和現金凈流量嚴重不足。

  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一季度,中國大陸產業產品銷售收入分別比上年和上年同期增長244.04%、下降25.37%和增長27.2%;同期現金凈流量分別比上年和上年同期增長225.85%、下降227.25%和增長363.91%。2001年銷售收入和現金凈流量大幅度增長主要是本案申請人之一吉林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投產,2000年對比基數較低,導致銷售收入和經營性現金凈流量陡然增加。2002年,中國大陸產業銷售量下降近兩成,導致銷售收入下降25.37%,現金凈流量大幅降低,中國大陸產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為維持有限的開工率和市場份額,中國大陸產業被迫壓產壓價促銷,2003年一季度產品銷售收入同比有所提高,現金凈流量出現恢復性增長。但由于銷售價格持續走低,現金凈流量嚴重不足,中國大陸產業生產經營和資金周轉仍十分困難。

  7、中國大陸產業虧損嚴重。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一直處于嚴重虧損狀態,且虧損程度不斷加深。2001年和2002年中國大陸產業稅前利潤分別比上年下降258.03%和增長5.49%,2002年雖略有減虧,但仍無法彌補已經發生的巨額虧損。2003年一季度的虧損局面依然沒有扭轉,稅前利潤分別比上年同期和上年第四季度下降12.46%和217.01%。

  8、中國大陸產業投資收益為負數。

  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一季度,中國大陸產業投資收益率分別為-1.64%、-4.53%、-3.75%和-1.88%。國家和企業的大量投資無法收回,中國大陸產業處于無效益生產狀態。

  9、中國大陸產業開工率低位徘徊并呈下降趨勢。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開工率一直處于嚴重不足狀態。2000年、2001年和2002年,中國大陸產業開工率分別為36.17%、53.74%和54.15%。2003年一季度開工率僅為36.69%,比上年同期降低43.74個百分點,呈明顯下降趨勢。

  10、中國大陸產業庫存水平較高。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庫存出現大幅波動。2001年中國大陸產業生產裝置處于剛達產狀態,市場銷售看好,年末庫存比上年同期下降11.81%。2002年由于被調查產品進口增幅達45.69%,中國大陸產業產品銷售量下降近兩成,導致庫存飚升,比2001年同期增加44.71%。2003年一季度隨著產業實行壓產壓價促銷,季度末庫存比上年同期降低28.31%,但仍維持在較高水平。

  11、中國大陸產業投融資能力下降。

  調查期內,由于持續虧損、經營狀況惡化,導致中國大陸產業資信實力下降。2001年本案申請人之一撫順北方化工有限公司的銀行信用等級由AA級降為A級,申請銀行貸款無望,擬新建的乙醇胺產品深加工項目被迫推遲。

  12、中國大陸產業就業人數減少。

  調查期內,由于開工率嚴重不足,中國大陸產業被迫不斷裁減就業人員。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一季度,中國大陸產業就業人數分別比上年和上年同期增長22.17%、下降17.79%和下降3.36%。

  13、中國大陸產業人均工資增長趨緩。

  調查期內,由于虧損嚴重、財務狀況惡化,中國大陸產業無力持續提高就業人員工資水平。2001年和2002年中國大陸產業人均工資分別比上年增長89.33%和20.90%,但增幅直線下降。2003年一季度人均工資比上年同期下降22.26%。

  14、中國大陸產業勞動生產率呈下降趨勢。

  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一季度,中國大陸產業勞動生產率分別比上年和上年同期提高105.28%、提高22.58%和下降52.79%。2001年由于2000年的對比基數較低,勞動生產率同比增幅較高。2002年中國大陸產業狀況惡化,被迫大量裁減就業人員,在產量幾乎沒有增長的情況下,勞動生產率有所提高。2003年一季度隨著產量大幅度下降,勞動生產率同比降幅較大。

  (四)、被調查國家(地區)的生產能力和出口能力很大,向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和比重逐年遞增。

  本案被調查國家(地區)是世界上乙醇胺產品主要生產和出口國,擁有很大的生產和出口能力。調查機關對參與應訴的臺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美國英力士有限公司、美國陶氏化學公司、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的調查表明:

  1、被調查國家(地區)生產能力和出口能力呈逐年大幅增長態勢。上述4家外國(地區)生產者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一季度同類產品合計生產能力分別為224512噸、308247噸、364048噸和94692噸,同期合計出口量分別為60728噸、67487噸、122300噸和32594噸。2001年和2002年其生產能力分別比上年增長37.3%和18.1%,出口量分別比上年增長11.13%和81.22%。

  2、被調查國家(地區)向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很大,且占其出口量的比重逐年遞增。

  上述4家外國(地區)生產者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一季度向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產品的合計數量分別為12741噸、17810噸、40461噸和10601噸,占其同期出口量的比重分別為20.98%、26.39%、33.08%和32.52%,2001年和2002年向中國大陸的出口比重分別比上年提高5.41和6.69個百分點。

  七、因果關系

  (一)被調查國家(地區)向中國大陸大量低價出口被調查產品是導致中國大陸產業實質性損害的主要和直接原因

  1、現有證據表明,調查期內,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向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產品的絕對數量及所占中國大陸市場份額均呈大幅度上升趨勢。同時,部分被調查國家(地區)存在巨大的生產和出口被調查產品的能力,向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和比重逐年遞增。

  2、現有證據表明,調查期內,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向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產品的加權平均價格持續下降,嚴重抑制和壓低了中國大陸產業產品銷售價格。

  3、現有證據表明,調查期內,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向中國大陸大量低價出口被調查產品,直接導致中國大陸產業銷售量萎縮,產品銷售價格持續下滑,產業嚴重虧損,使產能、產量、市場份額、稅前利潤、現金凈流量、開工率、庫存、投資收益率、投融資能力、就業人數、人均工資等一系列指標呈現惡化趨勢,表明中國大陸產業受到實質性損害。

  4、現有證據表明,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傾銷幅度較大,為9%-74%。

  綜上,被調查產品的傾銷行為是造成中國大陸產業實質性損害的直接原因。

  (二)可能造成中國大陸產業損害的其他因素分析

  現有證據表明,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受到實質性損害并非由下列因素造成:

  1、國家產業政策變化。

  乙醇胺產業是國家支持和發展的新興產業,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的產業政策沒有變化。

  2、市場需求的變化。

  近年來,隨著中國洗滌劑行業和醫藥等相關行業的不斷發展,中國大陸對乙醇胺產品的需求旺盛,乙醇胺表觀消費量呈逐年上升趨勢,乙醇胺市場需求前景十分廣闊。

  3、消費模式和替代產品的影響。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乙醇胺產品的消費模式沒有變化,且迄今尚未發現可以完全替代乙醇胺的其他產品。

  4、國際市場需求及價格變化的影響。

  中國大陸產業生產的乙醇胺產品基本沒有出口,國際市場需求及價格波動對中國大陸產業的直接影響甚微。

  5、原材料價格變化的影響。

  乙醇胺產品的主要原料是環氧乙烷和液氨。吉林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材料基本上是企業自供,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原材料價格的變化對其沒有大的影響。撫順北方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的原材料為區域市場內就近采購,在調查期內,環氧乙烷和液氨的價格沒有大的變化。

  6、企業管理因素的影響。

  中國大陸產業注重加強企業管理,開展了一系列管理達標考核工作,嚴格實行預算制度,制定增收節支計劃,挖潛增效、開源節流,不斷降低生產成本,企業運營處于良好的受控狀態。

  7、被調查國家(地區)之外的其他進口產品的影響。

  據中國海關統計,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一季度,來自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乙醇胺進口量占中國大陸總進口量的比重分別為59.81%、84.35%、91.34%和96.03%。調查期內,其它國家(地區)所占比重逐年降低,影響很小。

  8、自然災害及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影響。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沒有受到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影響,沒有發生過較為嚴重的安全生產事故,生產設備狀況良好。

  9、生產技術水平和產品質量的影響。

  美國陶氏化學公司認為,中國大陸乙醇胺生產商采用的是間歇性分批生產工藝,其產品中雜質含量很高,這些雜質使中國大陸產品不能滿足生產高端下游產品的需求。調查機關經調查后認定,本案申請企業系引進瑞士蘇爾壽公司先進的乙醇胺生產技術和關鍵設備,撫順北方化工有限責任公司還從美國霍尼維爾公司引進先進的TDC-3000自動控制系統。中國大陸產業并不是采用間歇性分批生產工藝。本案申請企業均通過了ISO9002質量體系認證,同類產品質量穩定,各項指標均達到世界先進水平,與被調查產品的質量指標基本相同,且部分指標優于被調查產品。

  10、 國內外競爭狀況。

  中國大陸同類產品質量穩定,各項指標達到世界先進水平,且企業售后服務良好,重合同守信譽。被調查產品和中國大陸同類產品進行正常競爭不會導致中國乙醇胺產業遭受實質性損害。

  11、外國對中國大陸產業限制貿易的做法。

  在調查期內,中國大陸乙醇胺產業沒有遇到外國乙醇胺生產企業限制貿易的做法。

  根據以上調查結果,調查機關認定,原產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產品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了實質性損害,且上述國家(地區)向中國大陸傾銷被調查產品與中國大陸產業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八、終裁決定

  調查機關終裁決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產品存在傾銷,中國大陸乙醇胺產業遭受了實質性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鑒于調查期內原產于德國的被調查產品數量占同期中國大陸乙醇胺總進口量的比例低于3%,同時低于3%的國家(地區)的總進口量并未超過同類產品總進口量的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九條及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調查機關認定,該出口數量屬可忽略不計,決定終止對原產于德國的進口乙醇胺產品的反傾銷調查。
商務部公告2004年第57號乙醇胺反傾銷調查公告(組圖)
商務部公告2004年第57號乙醇胺反傾銷調查公告(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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