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實施科技興貿戰略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2號)和全國科技興貿工作會議精神,改善外貿出口結構,擴大醫藥產品出口,商務部擬認定首批“國家醫藥出口基地”,以“有限目標、突出重點、發揮優勢”為發展方向,整合各部門政策資源,重點扶持一批醫藥產業集中、研發力量雄厚、產品競爭力強、信息快、機制活、人才多的地區走向國際市場。
商務部全面負責國家醫藥出口基地認定工作,并委托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承擔具體組織事務。請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醫藥出口基地認定指標體系》、《國家醫藥出口基地認定工作程序》等框架文件(見附件)要求,認真組織醫藥出口基地申報工作,于2004年11月10日前向商務部(科技司)申報完畢。
框架文件下載網址:http://www.mhpie.com.cn。
聯系方式:商務部科技司 徐興鋒 趙虹
電話:65197389 65197379 傳真:65197926
電子郵件:dstdiv2@mofcom.gov.cn
醫保商會 袁精華 劉張林
電話:87784484 傳真:67702068
電子郵件:yuanjinghua@263.net
附件:1.國家醫藥出口基地認定指標體系
2.國家醫藥出口基地認定工作程序
3.國家醫藥出口基地申報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國家醫藥出口基地認定指標體系
第一章 總則
1.1為落實《關于進一步實施科技興貿戰略的若干意見》的精神,商務部擬通過認定國家醫藥出口基地(以下簡稱出口基地)的方式,對有較強出口競爭實力的重點地區進行扶持,以引導產業和企業提高以自主知識產權、管理創新、技術創新等為支撐的核心競爭力,優化醫藥產品出口結構,促進我國醫藥產品出口。
1.2出口基地是指醫藥產業基礎好、醫藥產品出口競爭能力強、對周邊地區輻射能力強、醫藥骨干企業相對集中、醫藥產業鏈和配套服務體系完善的地區。
1.3本指標體系所稱醫藥產品,是指中藥類、化學藥類、生化藥及生物制品類、醫療器械類等產品。
1.4醫藥出口企業是指在我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出口1.3所列醫藥產品的生產、經營企業。
1.5國家醫藥出口基地認定指標體系是用于認定出口基地的評價體系;指標體系以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相結合,堅持科學性、完整性、導向性、可操作性的原則。
第二章 國家醫藥出口基地認定指標
第一節 醫藥出口政策環境指標
2.1政務環境。申報出口基地的地區政府具有高效、透明的政務環境,能依法行政,為企業提供優良的服務。
2.2市場監管。申報出口基地的地區政府具有完備的、內外貿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依法積極維護良好的市場環境、出口秩序和產業安全等。
2.3醫藥產業地位。申報出口基地的地區政府將醫藥產業列為地方支柱產業或主導產業,制定了有關促進醫藥出口或產業健康發展方面的規劃、文件。
2.4醫藥出口人才支持。申報出口基地的地區政府出臺了有關促進醫藥出口和產業健康發展的人才政策。
2.5醫藥出口財政支持。申報出口基地的地區政府出臺了有關促進醫藥出口和產業健康發展的財政政策。
2.6醫藥出口獎勵支持。申報出口基地的地區政府出臺了有關促進醫藥出口和產業健康發展的獎勵政策。
2.7醫藥出口資金支持。申報出口基地的地區政府安排了專項資金用于促進醫藥產品的出口、生產和研發等。
2.8基礎設施環境。申報出口基地的地區基礎設施完善,物流通道便利,在交通、能源和生產資源等方面具有優勢;堅持科學發展觀,重視環境保護,為產業和企業發展創造可持續發展環境。
第二節 醫藥出口服務促進指標
2.9醫藥出口服務體系。申報出口基地的地區能為醫藥出口企業提供良好的海關、稅務、會計、審計等服務,并能提供反傾銷、貿易救濟、產業保護等符合WTO規則的法律援助和相關服務。
2.10醫藥出口促進體系。申報出口基地的地區能及時、足額完成出口退稅,能為醫藥出口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實施“走出去”和市場多元化戰略提供相關財政或金融支持,例如出口信貸、融資擔保和流動資金貸款等。
2.11醫藥出口信用建設和管理。申報出口基地的地區建立了相對完善的市場信用體系,本地區醫藥出口企業能依法經營、依法出口,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并且絕大部分醫藥出口企業內部建立了完善的出口信用風險管理機制,有利降低企業風險。
2.12醫藥出口信息渠道建設。申報出口基地的地區建立了有效收集、發布有關醫藥出口信息的渠道,能為企業提供有關境外醫藥市場情況、藥品注冊情況等方面的信息服務。
2.13醫藥文化國際交流。申報出口基地的地區積極開展醫藥文化國際交流活動,擴大中醫藥文化的國際影響。
2.14進出口商會會員比例。申報出口基地的地區醫藥出口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關于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入相應的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
第三節 醫藥出口產業競爭力指標
2.15醫藥產業環境。申報出口基地的地區醫藥產業具有一定規模,醫藥生產經營企業集中度高,有序公平競爭,有完善的上下游產業支持和完備的產業鏈。
2.16醫藥資源優勢。申報出口基地的地區擁有豐富的醫藥資源優勢,例如中藥材生產、種植優勢等,并能有效、合理利用和保護。
2.17醫藥產品研發機構。申報出口基地的地區擁有相當數量、水平較高的從事醫藥產品研發的科研院所或機構,例如新藥研發中心、藥品安全性評價中心等,且具備較好的科研硬件。
2.18醫藥產品研發人員。申報出口基地的地區擁有相當數量高素質的從事醫藥產品研發的科研人員。
2.19醫藥產品研發投入。申報出口基地的地區醫藥產品年研發投入達到醫藥產品年銷售額的一定比例。
2.20醫藥新產品數量。申報出口基地的地區兩年來所申報的國家一、二類新藥和“醫療器械新產品”的數量。
2.21醫藥企研結合情況。申報出口基地的地區醫藥產品研發成果市場化、產業化速度快,科技成果應用轉化率高,產學研結合緊密,形成了良性互動、相互促進的局面。
2.22醫藥產品工業產值。申報出口基地的地區醫藥產品工業產值達到一定規模。
2.23醫藥產品可持續發展能力。申報出口基地的地區基本具有以產品研發、產品儲備、產品生產和產品推廣等相互依托、相互促進為基礎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2.24醫藥出口輻射作用。申報出口基地的地區具有帶動周圍地區醫藥產品出口、醫藥產業發展的輻射作用和對地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的促進作用。
第四節 醫藥出口企業整體競爭力指標
2.25醫藥產品出口規模。申報出口基地的地區醫藥產品出口規模在全國地級市(含副省級城市)中優勢明顯。(按1.3分類排名)
2.26醫藥出口企業總量。申報出口基地的地區從事醫藥產品出口的企業數量多,本地區具有醫藥出口企業數量優勢。
2.27醫藥出口企業規模優勢。申報出口基地的地區從事醫藥產品出口的成規模的企業(即年出口金額達到100萬美元的企業)數量多,本地區具有醫藥出口企業規模優勢。
2.28成藥或制劑出口比例。申報出口基地的地區成藥或制劑的出口金額占本地區醫藥產品出口金額達到了一定比例,醫藥出口產品結構逐步優化。
2.29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數量。申報出口基地的地區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數量較多。這些產品包括獲得國家專利的和屬于中藥保護品種的產品等。
2.30通過有關國際認證的企業總量。申報出口基地的地區通過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等的企業應達到一定規模。
第五節 醫藥出口重點企業指標
醫藥出口重點企業是指連續兩年醫藥產品出口全國排名100位以內的醫藥出口企業(按1.3分類排名),或是具有可預見的、潛在的醫藥出口競爭優勢或特殊產品的醫藥出口企業,也可以是申報出口基地的地區認可的醫藥出口企業。每個申報出口基地的地區必須也只能申報10家醫藥出口重點企業。
2.31重點企業醫藥產品出口規模。醫藥出口重點企業(此企業注冊地為該申報出口基地的地區,下同)醫藥產品出口規模。
2.32重點企業醫藥產品出口增速。醫藥出口重點企業兩年來醫藥產品出口增速與全國同類產品出口增速的差值。(按1.3條所列醫藥產品分類排名)
2.33重點企業醫藥產品出口競爭力。醫藥出口重點企業主導產品出口占國內同類產品年出口金額的比例。
2.34重點企業產品境外注冊。醫藥出口重點企業是否取得境外醫藥管理部門的認證且在境外銷售的醫藥產品,如獲得FDA、COS等藥品注冊證書。
2.35重點企業研發投入。醫藥出口重點企業年研發投入占當年醫藥產品銷售額的比例。
2.36重點企業品牌。醫藥出口重點企業在境內外獲得商標注冊,且商標注冊達到一定數量。
2.37重點企業銷售規模。醫藥出口重點企業的醫藥產品銷售金額應達到一定規模。
2.38是否是進出口商會會員。醫藥出口重點企業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加入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接受進出口商會的協調和指導,模范遵守行約行規,維護良好的出口秩序。
第六節 其他加分指標
2.39綠色中藥出口。國家支持中醫藥的出口,對獲得有“綠色中藥”標識的產品、“綠色中藥出口生產示范企業”稱號企業的地區,在申報出口基地時給予加分。
2.40地區加分。國家支持中西部地區和東北老工業基地醫藥行業和醫藥產品出口的發展,對有醫藥出口相關優勢的上述地區在申報出口基地時給予加分。
2.41民族醫藥資源優勢。對具有特色的少數民族醫藥資源優勢的地區在申報出口基地時給予加分。
2.42其他優勢。對具有上述未提及的有關醫藥出口方面的特殊優勢的地區,在申報出口基地時給予加分。
第三章附則
3.1本指標體系的評分工作細則另行制定。
3.2商務部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適時修改本指標體系。
3.3本指標體系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附件2
國家醫藥出口基地認定工作程序
第一章 總則
1.1為明確國家醫藥出口基地的申報、審核和認定等工作,制定本工作程序。
1.2國家醫藥出口基地的認定工作應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堅持科學發展觀,體現國家政策支持方向。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2.1商務部全面負責組織國家醫藥出口基地的認定工作;受商務部委托,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承擔具體的組織工作。
2.2國家醫藥出口基地認定指導委員會是由相關政府部門、科研院所和行業組織的官員、專家和學者組成,負責指導國家醫藥出口基地的認定工作,并最終審定國家醫藥出口基地名單,委員會成員由商務部最終確定。
2.3國家醫藥出口基地認定專家委員會是由相關政府部門、科研院所和行業組織的官員、專家和學者組成,分為顧問組和評審組,分別負責國家醫藥出口基地認定的顧問工作和國家醫藥出口基地的初步評定、考察工作,其成員由商務部最終確定。
2.4國家醫藥出口基地認定工作組是由商務部及有關政府部門、科研院所和行業組織的官員、專家和學者組成,負責國家醫藥出口基地的認定的具體組織事務,其成員由商務部最終確定。
2.5國家醫藥出口基地原則上以地級市(含副省級市)為單位,直轄市可單獨考慮。
2.6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省醫藥出口基地申報工作,計劃單列市可單獨申報。在首批國家醫藥出口基地認定中,各省推薦地區數限定一個(不含計劃單列市)。
第三章 國家醫藥出口基地認定工作程序
第一節 申報
3.1申報程序:
各地區在接到商務部的有關通知后,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相關申報材料。
3.2申報材料:
(1)填寫《國家醫藥出口基地申報表》(附后)
(2)申請報告。各地區根據《國家醫藥出口基地認定指標體系》中所要求的指標撰寫詳細的申請報告,要求條理清晰,能逐條、嚴格、如實、準確地反映指標所要求的內容。
(3)證明材料。能反映指標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4)其他有關材料。
3.3對申報材料的要求:
(1)上述申報材料要求一式兩份,并附電子文檔。
(2)申報材料中的有關數據以行業統計口徑為準,出口數據以海關統計數據為準。
(3)上述申報材料要求清晰、完整和準確。
(4)上述申報材料均要求加蓋申報部門的公章。
(5)申報地區要對上述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節 審核和認定
3.4商務部在收到各地區申報材料的截止之日起30日內,組織專家對地區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評分和評議。
3.5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負責提供有關行業統計數據。
3.6國家醫藥出口基地認定工作組組織召開國家醫藥出口基地認定專家委員會會議,對申報地區進行集中、統一評審。
3.7參與評審的國家醫藥出口基地認定專家委員會評審組專家不少于11人,并由商務部指定一名專家任組長。
3.8國家醫藥出口基地認定工作組將各地區的申報材料分發給評審組專家;評審專家嚴格按照《國家醫藥出口基地認定指標體系》的要求,依據被評定對象的申報材料獨立、客觀、公正、科學地進行評審,并填寫《國家醫藥出口基地重點企業評審表》和《國家醫藥出口基地認定專家評審表》。
3.9國家醫藥出口基地認定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討論和評議,填寫《國家醫藥出口基地認定專家評審匯總表》。
3.10國家醫藥出口基地認定專家委員會綜合各地區的得分和專家評議意見,初步擬定國家醫藥出口基地名單,并報國家醫藥出口基地認定指導委員會批準。
3.11國家醫藥出口基地認定專家委員會適時對部分或全部申報地區進行實地考察,形成實地考察意見,提交國家醫藥出口基地指導委員會。
3.12國家醫藥出口基地指導委員會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實地考察意見,討論并最終審定國家醫藥出口基地名單,報商務部部領導批準。
3.13評審組在評審過程中如需要申報地區提供進一步的材料,須通過國家醫藥出口基地認定工作組來獲取。
第三節 申報終止和撤銷
3.14根據地區要求,商務部可以終止該地區的申報。
3.15在認定過程中,如發現有故意偽造數據或材料的,商務部將撤銷該地區的申報資格。
第四章 附則
4.1商務部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適時修改本工作程序。
4.2本工作程序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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