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腐敗 跨國公司生存的潛規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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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19日 13:02 人民網-市場報 | ||||||||
辛華 當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把中國市場視為戰略要地,行為特點就變得具有十足的中國味道。“本土化不僅是商業策略,還包括與人溝通、與社會環境相融合等很多方面。目前,中國市場環境沒有完全法治化,跨國公司通常會選擇‘為獲得更多利益而付出較少成本’的策略,而其最通常的表現就是———賄賂,參與腐敗。”來自國外律師事務所的方全明說。
去年12月4日,云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原黨組書記彭木裕涉嫌受賄,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彭木裕被指控受賄的事實是:其擔任云南省外經貿廳黨組書記、廳長期間,在審批昆明沃爾瑪管理服務有限公司項目時,允許其妻從昆明沃爾瑪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董事鄒麗佳收取約10萬元人民幣的禮物。在彭木裕接受公訴機關的指控和審理時,昆明沃爾瑪管理服務公司股東鄒麗佳證實,送禮是因為彭木裕在昆明沃爾瑪管理服務公司成立審批過程中給予了幫助和支持。 方律師稱,沃爾瑪向省級官員賄賂案是外企腐敗的一個典型案例。他分析說,在中國市場漸進開放的環境中,不少跨國公司通過賄賂,便利地繞過政策壁壘而迅速獲得準入權。而對于被賄賂者方———官員而言,他們通常掌握著信息、政策、行業發展的資源,由于權力沒有明確界定,在利益誘惑之下,一些政府人員可能會與尋求商機的跨國公司們達成一種“默契”,而這種默契最終導致涉外經濟領域腐敗的發生。 經濟學家們已經指出,經濟領域內多樣化、隱蔽化的腐敗行為,實質上屬于不正當競爭的范疇。中國在1993年出臺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共列舉了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特征,但是并未對這些行為后果作出更詳盡的解釋。 世界銀行的Cheryl W.Gra和DanielKaufmann此前曾把跨國公司在處于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的國家(俄羅斯、巴西、中國等國)出現的腐敗行為,大概劃分為以下5種類型(美國學者丹尼爾.考夫曼在研究市場中行為主體的腐敗行為時,也曾對這種分類和表述表示認可): 政府合同:賄賂能夠影響私人團體提供公共貨物和服務的選擇以及這些供貨合同的確切條件,它還能夠影響項目執行期間轉包合同的條件。 政府收益:賄賂能夠影響貨幣收益(指逃稅、補貼、養老金和失業保障金等)和實物收益的分配(指進特權學校、醫療、保險、房地產或是取得正在私有化的企業中的股份)。 公共收入:賄賂可以被用來減少政府從私人團體征稅或其他費用的數量。 節省時間及避免監管:賄賂可以加速政府批準從事合法活動的過程。 影響立法和監管過程的結果:賄賂可以改革立法和監管過程的結果,其方式是使政府或者不能制止違法活動(比如毒品交易或污染),或者在法庭審理案件中或其他法律事務進程中不公平地對待各方當事人。 “處于轉軌經濟的市場環境中,跨國公司的腐敗行為有著多元化的特征。”南開大學跨國公司研究中心教授張巖貴指出。一些被奉為規范化楷模的跨國公司,也不可避免地陷入公司腐敗的灰色地帶。它們借黑箱操作參與政府采購、規避稅收等灰色行為牟取暴利,影響公共收入,甚至通過影響行業或公共權力的標準而最終影響監管過程。 政府采購背后的黑手 張巖貴認為,作為外來的經濟力量,跨國公司盡管占有資金和技術優勢,但在影響政府決策的能力、適應市場環境方面卻不占先機。政府部門的擴權尋租行為,或者是跨國公司的競爭對手的中國公司依賴腐敗等不正當行為對跨國公司的經營、業績形成壓力,會促使跨國公司效仿國內公司對政府采取“特殊溝通”的方式,有些跨國公司甚至已經形成一整套成熟的適應本土市場的“異化”策略。張表示,“跨國公司處于中國本土公司和同類國際公司的競爭壓力,他們對獲得價格操縱權就會表現得非常迫切。當國內公司的競爭行為不正當,嗅覺敏感的跨國公司更可能發現自己行動的空間。” 在大多數轉軌經濟的國家中,政府采購通常被視作為國內企業提供競爭機會,擴大市場空間的決策。但是,當采購行為缺乏有效的監督,政府機構中的權力人員就成為采購行為的單獨決策人,成為腐敗者的獵食對象。 在政府采購中,政府擁有對稀缺市場資源的決策和分配權力。或許一方失利,是作為其競爭對手另外一個跨國巨頭與政府決策者所達成的暫時“雙贏”,但是這種雙贏已經對原有的國內競爭者造成威脅,政府采購的招標行為因此失去意義。 中國人民大學行政管理學院教授毛壽龍認為:處于轉軌經濟階段的市場,政府權力與市場原有規則相互交織,再加之政府決策權沒有明確的界定,更是擴大了灰色交易的空間。“如果參與政府采購的競爭者普遍實施賄賂,中國市場的競爭規則最終將發生根本改變。”毛壽龍說。 相關人士的擔憂是,跨國公司在中國市場的腐敗行為可能會處于惡性循環之中。而富士公司涉嫌膠片走私一案,不能不說是這種惡性循環的一個有力證明。 柯達與中國政府簽訂“98協議”,規定中國在3年內不接受柯達之外的任何影像企業的合資項目。富士被一腳踢出門外,柯達盡享壟斷之利。2003年年初,富士公司被揭發“涉嫌走私”。這可看作是富士在正面政府公關敗于柯達后,采取的邊緣化、隱藏性的極端行為———走私。 富士為了搶占市場,最后轉向反市場的行為,除了富士,誰還會對此負責呢? 灰色地帶的避稅行為 盡管國資企業和民資企業逃稅要比跨國公司普遍得多,但是跨國公司逃稅金額同樣驚人。 1990年代后期,跨國企業逃稅總額一年就高達300億元人民幣,相當于去年財政收入的1/30,而目前,這個數字還在直線上升。國家稅務總局反避稅工作處處長蘇曉魯指責說,目前國內已批準成立40多萬家外資企業,相當數量的外企通過各種避稅手段轉移利潤,造成賬面上大面積虧損,虧損面達60%以上,年虧損金額逾1200億元。 天津南開大學跨國公司研究中心教授張巖貴認為,跨國公司避稅行為主要源自兩個方面,一是跨國公司利用中國現實法律法規的漏洞為避稅找到借口;二是通過變相的賄賂從稅收部門那里獲得相應的稅收保護。 據透露,很多跨國公司中有專業人才幫助公司尋找稅法方面的漏洞,有時候,他們甚至花大價錢借助專門的稅務咨詢公司來進行合理的避稅。國內一家著名稅務咨詢機構的咨詢師私下告訴《商務周刊》,近幾年來,他們的生意越來越火暴,經常有大公司找上門來,向他們咨詢避稅方面的知識,尋求他們的合作,當然,這種合作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但毫無疑問,對于這些想達到逃避稅目的公司來說,高成本支付是值得的,他們由此得到的回報遠遠超過了付出。對于咨詢師來說,他們的工作就是研究各國的稅法,研究各國在政治、政策乃至文化方面的細致差別,為客戶提供完美的方案。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朱青在研究了外企避稅行為后發現,其主要方式是圍繞關聯交易發生的,其中一個主要途徑是轉移定價,把利潤向境外轉移。為了達到避稅的目的,很多外企都向境外的關聯企業轉移利潤,通常采取的方式是“高進低出”,在從境外關聯企業買原材料或半成品的時候,高價買進,再把成品低價賣給海外的關聯企業,這樣更多的利潤流失到了境外,從中國稅收來看,達到了避稅的目的。在合資企業中,由此帶來的后果是中方企業的利潤就減少了,甚至中方就分不到利潤了。 對此,國家稅務總局反避稅處處長蘇曉魯認為,其實,無論是外商投資企業,還是內資企業,融資關聯交易行為一直存在,只不過由于人力、物力、財力等客觀條件的制約,目前對于境內關聯企業間融資做出反避稅調整的并不很多。他認為,基于市場公平競爭的原則,這種避稅調整很有必要。 發生在廣州市的首例“境內關聯企業間融資”反避稅案使得跨國公司寶潔的避稅行為暴露于世,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對其進行調查的原因是該跨國公司涉及境內關聯企業間巨額免息融資問題,廣州國稅局最后對其進行的處理結果是征收該企業5.95億元稅款,補交企業所得稅8149萬元。 中國政府也早就開始對外企不合理的轉讓定價進行調查調整。1991年《稅法》就賦予了稅務部門這個權力。但朱青教授認為這在實際中操作起來很難,首先是很難知道合理的定價標準是多少,跨國企業的定價是低是高很難確定;其次調查程序很復雜,1998年,國家稅務總局就專門下發了一個文件《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當時就規定了審核調整的方法、步驟和程序,但有些規定很難操作,比如有一條叫“可比非受控價格法”,而包括政治、文化等在內的可比非受控因素很難把握,操作性不強。 統計表明,跨國公司在地方避稅和漏稅占據很大比例。“地方稅務部門有時候是很容易被降服的。”方全明告訴《商務周刊》,由于地方政府業績有時是通過引入外資來體現的,如果跨國公司與稅收官員達成一種共識,靠稅收優惠換取更多投資,這對雙方都有好處。 “跨國公司通過賄賂控制了地方政府這種稅收優惠的權利,最終稅收規則被扭曲,因此更加大了合法治理的難度。”毛壽龍說。 與巴哈馬、開曼群島、維爾京群島不同,中國吸引外資的目標并非是成為一個避稅的天堂。毛壽龍指出,中國為跨國公司提供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最終是為了獲得更多外資,獲得有序的市場規則。現在國內企業的稅收沒有完全法治化,跨國公司也走進了灰色地帶。 制定商業標準 掌控市場規則 強者是規則的制定者,在中國很多產業占據主導地位的跨國公司在中國市場中的腐敗,也正在使行業規則發生改變,而這種改變往往是瞬間的巧合。 2002年,一家跨國通信巨頭剛剛推出無線對講機的新產品,與此同時,中國信息產業部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也適時公布了關于公眾對講機管理的通知。規定對409MHZ-410MHZ頻率之間的20個信道專門劃分為民用,并首次松動了對民用對講機管理頻率的限制。 這意味著該公司的無線對講標準成了該行業事實的市場標準。因為通信產品實質是技術標準的載體,當擁有無線對講技術的廠商將產品大規模推向市場,這個通信巨人就成為標準的絕對持有者。正如美國學者丹尼爾.考夫曼所言,有些隱性的行為,很難斷定它到底離腐敗有多遠。 現實情況下,中國國內企業處于產業劣勢,并非核心技術的持有者。當跨國公司開展“教育”中國市場的戰略時,在與政府的談判中就占據了相當的主動———他們可能以特殊的公關手段,最后將技術標準變成政府手中的行政決策。 “不要小看一項政策的改變,它可能因此改變很多的行業管理和監督的規則。”國家發改委經濟管理與體制研究所副所長高士楫博士告訴《商務周刊》,它一方面可能會增加中國企業競爭的成本,更惡劣的情況是,中國企業有可能還要為這種技術買單。 “當跨國公司的商業標準形成了事實的行業標準,中國企業標準還需要創新嗎?”張巖貴教授對此不無擔憂。事實上,當商業個體利益與行政機構產生聯合的推動力量時,就會將多元化的技術標準推向其中的一元。當新的產業鏈還未形成時,行業監督和平衡系統已經被摧毀。 《市場報》 (2004年10月19日 第二十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