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4日對香港明星張柏芝訴珠海東洋之花化妝品有限公司、重慶家樂福連鎖超市有限公司肖像權糾紛一案進行一審宣判:判決東洋之花化妝品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公開登報道歉,立即停止侵權,銷毀侵權產品的包裝,賠償張柏芝經濟損失人民幣51萬元;被告重慶家樂福連鎖超市有限公司對其中的25.5萬賠償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00年,東洋之花化妝品有限公司與張柏芝簽訂合約,張柏芝同意參加東洋之花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行的“東洋之花”護膚品及沐浴露等廣告演出,時間由2000年6月至2002年6月;東洋之花公司付張柏芝廣告肖像權買斷及演出酬勞等共計270萬元。2003年,張柏芝以東洋之花公司擅自在其生產和銷售的“東洋之花”產品上使用張柏芝肖像進行商品宣傳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停止侵權及賠償經濟損失250萬元。經調解,珠海東洋之花化妝品有限公司一次性賠償張柏芝人民幣51萬元,承諾自調解書簽字之日起不再生產訴訟中所指產品;張柏芝放棄對本訴訟所指產品而產生的一切權利,除非珠海東洋之花公司又生產包裝上記載保質期為2005年7月以后的訴訟中所指產品。
2003年7月10日,張柏芝在重慶家樂福公司超市購買“東洋之花”花之雨養膚皂特惠裝一個,保質期到期日為2005年1月4日,重慶市公證處見證整個過程,并出具保全證據公證書。2003年8月12日,張柏芝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東洋之花公司在“東洋之花”花之雨綠茶洗發露的外包裝上使用張柏芝肖像,超出雙方合同約定范圍,亦不屬在上海訴訟時張柏芝已聲明放棄權利的產品,故東洋之花公司已構成對張柏芝肖像權的侵害。
(黃豁)
《市場報》 (2004年09月21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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