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銀行修改“霸王條款”(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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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8日 09:30 南方都市報 | |||||||||||
浙商銀行借貸條款親民 房貸險無需指定保險公司 房貸險投保金額自主協議決定 銀行遲發貸款要交罰息 本報訊(記者陳家林)“銀行強定保險人、指定律師你埋單;抵押貸款購房屋、全額保險才放款”,指的就是近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公布的當前我國金融領域存在的六大“霸王條款”中的兩條。面對消協的批評,新成立的浙商銀行日前對銀行消費貸款合同中的不平等條款做了相應的修改,成為公開對銀行不平等條款作出回應而且付諸行動的銀行。 針對“霸王條款”中種種不利于消費者的規定,浙商銀行均進行了修改。比如目前多數銀行實行的房貸條款,往往規定消費者必須到指定保險公司辦理貸款保險業務。但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這種做法實際上剝奪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對此,浙商銀行新條款規定,對于抵押房屋的保險,不指定保險公司,借款人可自由選擇保險公司投保。同時,新條款對于房貸保險的投保金額,規定可由雙方協商確定,該行不單方面作出借款人必須按房屋總價投保的規定。 在很多銀行的貸款合同中,貸款者逾期還貸款,銀行會收取30%的罰息。而所有省級銀行制定的消費貸款合同中,基本上都沒有關于銀行不按約定發放貸款所應承擔的責任。浙商銀行在新合同中規定,如果該行不按約定發放貸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將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給借款人違約金,按照公平對等原則,違約金的計付標準與借款人逾期還款的罰息標準一致。 與此同時,浙商銀行的新條款對有關合同所涉及的抵押登記、保險、公證費用的分擔等其他方面作了規定。據悉,浙商銀行有關個人住房貸款合同的這些新條款,在向公眾征求意見后,將于10月份起正式出臺實施。責任編輯:張克然姚虹(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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