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證監會聯手出擊 為貨幣市場基金“正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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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1日 02:27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
國際金融報記者 周宏 發自上海 8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的網站上悄然掛出由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制定的《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對于已經誕生8個多月的內地貨幣基金而言,這個規定的發布意味著它們終于可以告別拗口的“短期資金市場投資基金”,而正式冠上“貨幣市場基金”的名頭。
新規推出 根據相關條款,《暫行規定》將主要規范“僅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的基金”。即在基金名稱中使用“貨幣”、“現金”、“流動”、“現款”、“短期債券”等類似字樣的基金,應當符合本規定的有關要求。 規定同時要求,貨幣市場基金應當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現金;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大額存單;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內(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債券;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債券回購;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中央銀行票據;以及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另外,貨幣市場基金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股票;可轉換債券;剩余期限超過三百九十七天的債券;信用等級在AAA級以下的企業債券;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此外,《暫行規定》還對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托管、核算、收益分配以及信息披露等各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改動很大 對于新規的發布,基金業內也關注頗多。業內普遍反映,此次頒布的《暫行規定》對很多方面作了明確的量化規定。而本次發布的《暫行規定》正式稿相對于此前下發的征求意見稿改動很大。 據悉,改動較大并引發關注的條款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項。 首先是貨幣基金的投資范圍,此前關于商業銀行票據以及可轉債能否納入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組合,業內爭論較大。此次發布的規定,除繼續沒有將商行票據列為可投資名單中外,從防范風險的角度,把可轉債列入了禁止名單。 其次,《暫行規定》第六條明確規定,“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天。”貨幣市場基金的風險控制和流動性要求再次得到提升。 其三,對于貨幣市場基金的托管業務,明確要求存放在具有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 而此次由央行和證監會聯合制定發布《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也引發了一些猜測。一位業內人士認為,這樣的安排可能與即將允許商業銀行發起設立基金公司有關。“只有法規制定完畢,才能考慮更大的發展。”但也有基金公司人士認為,貨幣市場由于涉及銀行間市場,所以相關規定由央行、證監會聯合制定。這與商業銀行進入基金業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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