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按揭代理費一筆糊涂賬(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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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26日 08:54 南方日報 | |||||||||||
按揭代理費 一筆糊涂賬 關注購房按揭收費話題之二 8月初,何先生在廣州市區購置了一套二手樓,當他在銀行辦理25萬元按揭,繳納一連串的評估費、保險費、公證費等之后,還被業務人員告知,按照規定,必須繳納貸款額的1.2%,共計3000元的按揭代理費。在如數繳納各種費用之后,何先生終于如愿辦理按揭手續。 然而,事后卻從朋友處得知,同樣的按揭貸款在另一家代理公司只收了1000元的按揭代理費。經過一番了解,何先生終于明白,代理公司聲稱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的按揭代理費,原來竟有如此大的差距。在追討未果后,近日,何先生憤然向本報投訴按揭服務的收費陷阱。 收費與否隨心所欲 8月12日,記者接到投訴后,先后到廣州市多家辦理按揭手續的銀行進行調查。 工商銀行廣州市芳村支行公司業務部一位工作人員稱,按揭時需繳納貸款額1.2%的按揭服務費,最低收費為2500元。并指出這筆錢是由律師事務所收取的,也就是平常所指的律師費。理由是律師事務所要幫助貸款人審查各種手續,辦理有關過戶等。 當天,記者從建設銀行廣州市東山支行得知,辦理按揭收取的服務費是貸款額的1.2%,但最低收費為2000元。即服務費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在交通銀行江南支行理財中心,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辦理按揭要按貸款額1.2%收取律師費,也就是按揭代理費。因為該行是將這些手續授權給律師事務所辦理的,相關手續要經過律師所蓋章鑒證,故稱為律師費。但“最低消費”為1800元。當記者問到能否便宜時,對方稱,如果有誠意辦理的話,還可以在總數上打八折。 在中行江南中辦事處,記者從負責該行按揭收費的融易房地產咨詢公司獲悉,該公司收取的律師代理費同樣是按規定貸款額的1.2%,辦理一筆業務最低收取2000元的代理費,但為了推廣業務,現在公司給客戶優惠,不管貸款多少,只收取1000元的代理費。一位業務人員稱,他們同樣代理農村信用社的按揭,收取的代理費同樣為1000元。對于價錢的懸差,工作人員解釋稱,該公司辦理按揭業務不需要律師辦理,故省下一筆不小的費用。 記者調查發現,同樣的一筆收費,不同代理機構收費各不相同,相差多達數千元。 費用高低沒有標準 記者在采訪中獲悉,辦理一手樓按揭因不需要評估,往往由開發商按照樓價的6%-8%左右代收律師費,或直接一次性代收3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律師費。不同樓盤開發商收取的費用各有不同,但大都由銀行或開發商欽定的律師所規定,購房時由開發商代收。而代理二手樓按揭業務,必須經過按揭代理機構辦理,這些代理機構按照貸款數額收取相應代理費或律師費,由律師所代辦的稱為律師費,而由咨詢公司代辦的則稱為代理費。 廣州市一位長期代理銀行按揭業務的咨詢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多年來,按揭代理費或律師費在各地始終沒有一個統一的收費標準,所有代理咨詢公司所指貸款額1.2%的收費標準,都是參照以往律師所對此項的收費。而物價部門并沒有對律師所收取按揭代理費作出明確規定,往往是由律師所根據物價部門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自行擬定的,長此以往,這些不成文的“行規”就被當作收費的標準相互沿用。 一位代理按揭業務的咨詢公司負責人透露,正是由于缺乏統一的收費標準,目前按揭代理費(律師費)的收取其實是相互參照“市場行情”所定,一般按貸款額1.2%至1.5%之間收取。目前,許多代理咨詢機構為了相互競爭,不得不采取各自的“優惠措施”,其實質就是變相降價。 沒有服務緣何收費 記者采訪中得知,許多銀行按揭代理咨詢機構收取的按揭服務費一般都被告知是律師所收取的服務費。一位曾做過“按揭律師”的廣州某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在接受采訪時苦笑著告訴記者,自己是律師,但在買房子同樣也要交納“按揭律師費”,因律師所由銀行指定的,自己的律師所無權鑒證,不交這筆費用,銀行貸款就“沒戲”。 該律師認為,其中確有不公平之處。作為律師所,誰委托,為誰做事。同樣,誰請的律師,誰就該付費,這是當事人的應盡之責。所以,銀行請律師層層把關保證不遭受風險,理應承擔這筆服務費,但是,讓消費者支付這筆費用就不合理了。 身為廣東省政協委員、法學博士的朱征夫律師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咨詢機構和律師事務所在幫助貸款人辦理銀行按揭時,首先要提供相應的服務,才有理由收取相應的服務費。其次,收取費用的多少,應該經過當事人的同意,當事人有權拒絕帶有搭配性質的收費。同時,收費的高低必須控制在適度的范圍內,不能因為提供了按揭貸款就強行收取。對此,貸款人有權拒絕繳納,可以重新選擇其他的銀行和代理機構辦理按揭。 代理費究竟該誰付 據了解,目前在廣州或其它地方,按揭代理費由購房者埋單幾乎成了不成文的慣例。 有法律人士認為,銀行經營房產按揭業務,考慮相關風險是理所當然的,但是,即使要核實購房者的信貸能力,也應由自己的審貸員或自己聘請的律師來完成,不宜將這筆費用轉嫁給購房者。 對于消費者的質疑,銀行方面也有“苦衷”:因為自己的審貸員不夠,才聘請了律師把關。另外,銀行不可能直接面對所有貸款者,只能由中間服務機構來辦理。因此,貸款人繳納一定的服務費用也是符合常理的。此外,按揭律師費由消費者埋單也是行業慣例,自己并沒有從中賺取一分錢。 對此,許多人卻有著不同的看法。即使按揭購房者請律師是必要的,那么也應該由消費者自己來請。可是,在辦理按揭之前,有哪一家律師所是由消費者自己請的?事實上,往往按揭還沒有辦理,就已經被銀行欽定了。 廣東省消協有關人士則認為,由消費者繳交納按揭律師費,其本身就違背了公平交易原則。行業慣例有的是合法的,有的是不合法的,不合法的就是顯失公平的行業慣例。行業統一采取顯失公平的慣例,就會造成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尤其是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傷害。 本報記者 孫茂勇 實習生 陳永進(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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