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上看,這次國資委與證監會一起推出“以股抵債”的重大舉措,似乎是以“裁判員”的身份出現的。國資委與證監會的“答記者問”里,明確提出“‘以股抵債’是以糾正控股股東的侵占過錯行為為前提,應當嚴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充分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可是透過表象,人們還是對這個“裁判員”的真實身份產生了懷疑。如果電廣傳媒(000917)“以股抵債”的方案得以實施,糾正控股股東侵占過錯行為的結果是5.3億元的占用款,用出資只有0.315億元的股票就抵了。長期侵占巨額資金不但沒有給予任何懲罰,反倒成全了它的近5億元的“收益”。“以股抵債”后,上市公司得核銷5億多元的凈資產,這些資產中就有社會公眾股東4.31億元的出資。控股股東占用5.3億元的債務從此一筆勾銷。債是抵沒了,社會公眾投資者的資產權益也從此消失得無影無蹤。2003年12月,國資委出臺了《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其中最令股市關注的是“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價格在不低于每股凈資產的基礎上,參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場表現合理定價”的規定。在很多人看來,《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就是“國家規定”。可是“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價格不低于每股凈資產”的規定,是體現上市公司所有股東利益,還是只體現控股股東利益呢?如果說是體現上市公司所有股東利益,那么社會公眾股東是什么時候心甘情愿地把自己的出資拱手相讓給了控股股東?國資委在這里所能代表的只是控股股東這部分市場主體,實際上它只不過是一個“運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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