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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23日 03:03 證券時報

  第一章 總則

  1.1為維護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秩序,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上市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有關規定,制訂本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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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本實施細則所稱上市開放式基金是指可在證券交易所發售、上市及交易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上市開放式基金既可通過證券交易所認購和交易,也可通過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認購、申購和贖回。

  1.3 上市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業務適用本實施細則。本實施細則未規定的,適用本公司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章 賬戶管理

  2.1投資人可持本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或證券投資基金賬戶(以下簡稱證券賬戶)通過證券經營機構在證券交易所認購和交易上市開放式基金。

  投資人可持本公司開放式基金賬戶通過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認購、申購和贖回上市開放式基金。

  2.2 證券賬戶開立、注銷、合并及證券賬戶資料變更等業務,按照本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則》辦理。

  2.3 已有證券賬戶的投資人,可經過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以其持有的證券賬戶向本公司申請開放式基金賬戶注冊。

  尚無證券賬戶的投資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向本公司申請開放式基金賬戶注冊,本公司將配發新的證券投資基金賬戶,同時自動注冊成為開放式基金賬戶。

  已通過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注冊開放式基金賬戶的投資人,可在該處直接申報開放式基金業務。

  已通過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注冊開放式基金賬戶的投資人,通過其他代銷機構、基金管理人申報開放式基金業務的,須先持該開放式基金賬戶在該代銷機構、基金管理人處,辦理開放式基金賬戶注冊確認手續。

  2.4 一個投資人只能擁有一個上海、深圳類別開放式基金賬戶,但法律、法規、規章或本公司另有規定除外。

  上海類別證券賬戶及以其為基礎注冊的上海類別開放式基金賬戶暫不可辦理上市開放式基金業務。

  2.5開放式基金賬戶注冊資料中投資人姓名(名稱)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類型、號碼發生變更,投資人應按照本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則》的規定,在證券賬戶開戶代理網點辦理證券賬戶資料變更申報。除上述三項以外的開放式基金賬戶注冊資料變更,投資人可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處辦理。

  2.6 投資人可在2.5條所述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處查詢其開放式基金賬戶注冊資料。

  2.7 投資人注銷開放式基金賬戶,應在原辦理開放式基金賬戶注冊的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處辦理,并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開放式基金賬戶中基金份額為零;

  (二)對在多處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辦理開放式基金賬戶注冊確認手續的,須完成注銷開放式基金賬戶注冊確認手續。

  第三章 登記托管

  3.1本公司對上市開放式基金份額采取分系統登記原則。通過證券經營機構在證券交易所認購和買入的基金份額,登記在本公司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以下簡稱證券登記系統),以投資人證券賬戶記載,托管在證券經營機構處;通過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認購、申購的基金份額,登記在本公司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系統(以下簡稱TA系統),以投資人開放式基金賬戶記載,托管在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處。

  3.2 基金管理人在發售上市開放式基金份額前,應與本公司簽訂登記結算服務協議。

  3.3基金管理人應在上市開放式基金驗資成立后的規定期限內,分別在本公司證券登記系統和TA系統,將其已募集的上市開放式基金份額辦理初始登記手續。

  3.4上市開放式基金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涉及的基金份額變更登記,以及證券賬戶下基金份額的非交易過戶、司法協助等業務通過證券登記系統辦理。

  上市開放式基金通過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申購和贖回涉及的基金份額變更登記,以及開放式基金賬戶下基金份額的非交易過戶、司法協助等業務通過TA系統辦理。

  3.5 上市開放式基金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及相關賬戶資料等數據,統一由TA系統向基金管理人發送。

  第四章 轉托管

  4.1上市開放式基金份額轉托管可分為系統內轉托管和跨系統轉托管(即《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所稱跨系統轉登記)。

  4.2系統內轉托管指投資人將托管在某證券經營機構的上市開放式基金份額轉托管到其他證券經營機構,或將托管在某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銷機構的上市開放式基金份額轉托管到其他代銷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系統內轉托管應按本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在同一證券經營機構內,投資人須變更經辦營業部的,比照系統內轉托管有關規定辦理。

  4.3跨系統轉托管指投資人將托管在某證券經營機構的上市開放式基金份額轉托管到某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或將托管在某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銷機構的上市開放式基金份額轉托管到某證券經營機構。

  4.4 上市開放式基金份額跨系統轉托管只限于在證券賬戶和以其為基礎注冊的開放式基金賬戶之間進行。

  4.5 投資人將托管在某證券經營機構的上市開放式基金份額通過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贖回,按以下程序辦理跨系統轉托管:

  (一)投資人在辦理轉托管手續前,應確保已在轉入方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處成功辦理開放式基金賬戶注冊或開放式基金賬戶注冊確認。

  (二)投資人在轉出方證券經營機構提出跨系統轉托管申請,注明轉入方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代碼、證券賬戶號碼、基金代碼和轉托管數量。

  (三)對檢查合格的跨系統轉托管申報,證券登記系統記減投資人證券賬戶基金份額,TA系統相應記增開放式基金賬戶基金份額。

  對轉入基金份額,TA系統自開放式基金賬戶份額記增日起計算投資人基金份額持有時間。

  (四)對成功處理的跨系統轉托管申報,投資人自申請日起兩個交易日后,可在轉入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處申報贖回基金份額。

  4.6投資人將托管在某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銷機構的上市開放式基金份額通過證券經營機構在證券交易所賣出,按以下程序辦理跨系統轉托管:

  (一)投資人在轉出方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處提出跨系統轉托管申請,注明轉入證券經營機構席位號、開放式基金賬戶號碼、基金代碼、轉托管數量,其中轉托管數量應該為整數份。

  (二)對檢查合格的跨系統轉托管申報,TA系統記減投資人開放式基金賬戶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系統相應記增證券賬戶基金份額。

  (三)對成功處理的跨系統轉托管申報,投資人自申請日起兩個交易日后,可在轉入方證券經營機構申報通過證券交易所賣出基金份額。

  4.7 對于轉出方系統已記減投資人賬戶基金份額,而轉入方系統無法記增的跨系統轉托管,投資人可在轉入方系統辦理調賬。

  4.8自上市開放式基金上市日起,除基金權益分派期間(R-2日至R日,R日為權益登記日)暫停跨系統轉托管業務外,投資人可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日,申請辦理跨系統轉托管業務。

  4.9 處于凍結狀態的上市開放式基金份額不能辦理跨系統轉托管業務。

  第五章 資金結算

  5.1本公司對上市開放式基金采取分系統清算原則。通過證券交易所認購和交易上市開放式基金所涉及的資金清算由證券登記系統完成;通過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認購、申購和贖回上市開放式基金所涉及的資金清算由TA系統完成。

  5.2本公司對上市開放式基金采取多邊凈額結算。本公司制定相關業務規則,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可對上市開放式基金采用其他資金結算方式。

  5.3證券經營機構、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等結算參與人在參與本公司上市開放式基金資金結算業務前,應按本公司有關規定,在本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賬戶,并與本公司簽訂資金結算業務協議。

  5.4上市開放式基金通過證券交易所認購所涉及的資金交收,遵循“先滿足二級市場交收,后滿足網上認購交收”原則;上市開放式基金通過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認購所涉及的資金交收,遵循“先滿足申購、贖回資金交收,后滿足認購資金交收”原則。

  5.5 上市開放式基金認購的資金結算:

  (一)證券登記系統根據上市開放式基金通過證券交易所T日認購申報數據于當日進行資金清算,產生資金清算數據,于T+1日通過其結算參與人的結算備付金賬戶完成資金交收。結算參與人結算備付金賬戶余額不足交收的,證券登記系統對資金不足部分的認購申報于T+2日做無效處理。

  (二)TA系統于T+1日對上市開放式基金通過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T日認購申報數據進行資金清算,產生資金清算數據,于T+2日通過其結算參與人的結算備付金賬戶完成資金交收。結算參與人結算備付金賬戶余額不足交收的,TA系統對資金不足部分的認購申報于T+3日做無效處理。

  5.6 上市開放式基金的日常交易與申購、贖回的資金結算:

  (一)證券登記系統于T日閉市后對上市開放式基金及其他上市證券當日在證券交易所的成交數據和其他非交易業務數據合并進行資金清算,計算出結算參與人應收、應付凈額,產生資金清算數據,于T+1日通過結算參與人的結算備付金賬戶完成資金交收。

  (二)TA系統于T日日終將上市開放式基金通過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T-1日申購及T-N+1個工作日(N為基金管理人事先規定的贖回支付周期)贖回及開放式基金當日業務數據合并進行資金清算,計算出結算參與人應收、應付凈額,產生資金清算數據,于T+1日通過結算參與人的結算備付金賬戶完成資金交收。

  第六章 風險防范和控制措施

  6.1 本公司及結算參與人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加強登記結算業務的風險控制:

  (一)制定完善的風險防范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建立完善的技術系統,共同遵守約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

  (三)對結算數據和技術系統進行備份,制定業務緊急應變程序和操作流程。

  6.2為防范結算風險,依據風險共擔的原則,結算參與人應當按規定繳納結算保證金。結算保證金的繳存、調整、管理和使用按照本公司規定執行。

  6.3結算參與人結算備付金賬戶的日末余額不得低于本公司核定的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最低結算備付金繳存比例及其調整按照本公司規定執行。

  6.4 結算參與人如出現資金交收違約,本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據結算參與人發生的違約金額,按中國人民銀行及本公司有關規定計收利息及交收違約金。

  (二)透支發生當日,暫扣違約結算參與人相當于違約金額價值100%的自營證券。違約結算參與人在兩個交易日內補足違約款本息及交收違約金的,本公司向其交付暫扣的證券。否則,本公司將賣出暫扣證券,以賣出款彌補結算參與人的違約額,賣出款不能全額彌補違約款本息及交收違約金的,差額仍向違約的結算參與人追索。

  (三)對于結算參與人的違約事件在該結算參與人業務不良記錄中予以登記,作為評估風險程度、確定重點監控對象的依據。

  (四)有權要求違約結算參與人向本公司提供財務狀況說明,提出彌補違約額的具體措施,并將該結算參與人列為重點監控對象,密切監測其財務狀況。

  6.5本公司必要時有權對結算風險較大的結算參與人采取提高結算保證金繳納額、調整最低結算備付金繳存比例與時間,可要求其提供結算信用擔保或結算抵押品,或限制業務申報、要求其委托其他結算參與人代理結算業務等措施。

  6.6 本公司處理結算參與人交收違約事件而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結算參與人承擔。

  第七章 權益分派

  7.1 上市開放式基金權益分派分別由證券登記系統和TA系統依據權益登記日(R日)各自的投資人名冊數據進行。

  證券登記系統只進行現金紅利分派,TA系統可按投資人選擇進行現金紅利或紅利再投資分派。

  7.2 基金管理人應于權益分派公告前,預先向本公司提交權益分派申請。

  7.3基金管理人應于R日規定時點前,將最終確定的分紅比例方案通知本公司。如在規定時點后修改分紅比例方案的,應重新確定權益登記日。

  7.4基金管理人應于R+2日規定時點前,將現金紅利劃入本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本公司于R+3日將現金紅利劃入證券經營機構、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等的結算備付金賬戶。

  基金管理人未能在規定時點前足額劃付現金紅利的,本公司將推遲現金紅利的派發。

  第八章 附則

  8.1 本實施細則暫適用于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售、上市及交易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結算業務。

  8.2因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不可預測或無法控制的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信故障、停電等突發事故給有關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8.3 本實施細則下列用語的涵義是:

  認購:在開放式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通過證券經營機構在證券交易所,或通過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申購:在開放式基金募集期外,投資人通過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交易:開放式基金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后,投資人通過證券經營機構在證券交易所內以集中交易方式買賣基金份額的行為。

  證券賬戶:按類別分為上海證券賬戶和深圳證券賬戶。上海證券賬戶用于記載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以及本公司認可的其他證券;深圳證券賬戶用于記載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以及本公司認可的其他證券。

  開放式基金賬戶注冊:投資人持證券賬戶向本公司申請開通開放式基金業務功能,并取得本公司TA系統確認反饋的業務過程。

  開放式基金賬戶注冊確認:已注冊開放式基金賬戶投資人為了在多個代銷機構處辦理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通過擬辦理業務的代銷機構申報已注冊開放式基金賬戶,并取得本公司TA系統確認反饋的業務過程。

  上海、深圳類別開放式基金賬戶:由上海、深圳證券賬戶注冊生成的開放式基金賬戶。

  代銷機構:具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開放式基金代銷資格,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等活動的商業銀行、證券經營機構等機構。

  結算參與人:是指經本公司同意,在本公司設立和管理的電子化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內,參與本公司結算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基金管理人和代銷機構及其他機構。

  8.4 本實施細則由本公司負責修訂和解釋。

  8.5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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