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圖為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主任、北京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朱少平教授
2004《福布斯》共同基金論壇7月31日在深圳五洲賓館舉行,新浪財經對本次會議進行獨家報道。
以下為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主任、北京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朱少平教授講話:
主持人:新的基金法出臺和實施之后會對基金行業有什么影響,對投資者來說是非常熱點的話題,下面邀請到的演講嘉賓,對這個話題最有發言權。有請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主任、北京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朱少平教授,他是新基金法起草小組組長,相信他的發言會解答他們對新基金法的有關問題。有請。
朱少平:大家上午好,非常高興在這里就新基金法實施有關問題,做一個發言。回想四年前,大家對基金法是有意見的,在基金法起草前,正是證券法起草和最后審議階段,原來在證券法準備加一章,因為共同基金本身就是證券的一部分,本來應該專門有一章規范基金的,但是在基金發展過程中出現一些問題,受到監管部門的整治,在整頓的過程中,從94年開始老基金就不再發展了,一直到97年11月份,國務院出臺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證券法在審議的最后關頭,證券法是98年出臺的,最后確定的時候,證券法決定基金一條也不寫,從證券法里拿出來,在這期間正是新的基金開始試點的時候,也正好迎合了這么一個機遇,因此有關人士建議證券法包括不了基金,單獨拉出來制訂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法,當然開始是想制訂完全獨立適合所有基金的法律,但是在起草的過程中,由于爭議很大,最后確定制訂這么一部法律,主要是針對投資基金,因為基金有各種各樣的劃分方式,就基金的投資對象來說有四大類,最后法律只對證券投資基金做出規范。
既然法律出臺了,而且現在為止已經開始正式實施了,那么這部法律對基金行業的發展有什么作用?我在提綱里講了五點。原來沒有想到今天是這樣的場合,一會兒我再加兩點。
第一,基金法進一步澄清了人們對基金發展的模糊認識,中國人對理念認識非常重要,一個道理想不清楚的話,老是會想方設法的挑毛病。大家都知道,在前一段時間,媒體發表了一篇文章叫基金黑幕,基金運作過程中六大問題有沒有,有,是不是普遍這樣,就我個人認為,我不認為是這樣。在基金六大問題里,第一大問題說基金要穩定市場,但是事實上沒有穩定市場。剛才巴曙松先生說到這個問題,基金是什么,基金是將大家的錢集中在一起投資,投資完了回報給大家。顯而易見,基金是為了穩定市場嗎?不是。94年停止發行基金之后,94到97年之間,要重新開辟基金,如果說你沒有一個差不多說的過去的理由,新基金要想出臺幾乎不可能。事實上基金要不要穩定市場?它在客觀上是會穩定市場,但是主觀不是為了穩定市場,它就是為了投資。機構投資者的資金量很大,出來是要分批出來,進去也是要分批進去的,因此客觀上起到穩定市場作用,所以說這種指責看起來站不住腳。當時市場的影響非常大,現在這種影響也是剛剛平易下來,既有監管的因素,也有法律實施的因素。新使勁運作到現在也有六年的時間,產生了很多問題,這是市場發展過程中必然的現象,但是也有一些是中國的特殊現象。象在國外開放式基金收益越好大家買的越多,進去了越不容易出來,但是現在我們一有收益,機構投資者就退出來落袋為安,因為不知道下一步的行情如何。所以情況非常的復雜。在一點,現在封閉式的基金幾百個億,普遍是折價交易,當然國外也有,但是國外的折價沒有我們這么高,現在我們平均達到百分之十幾,最高達到25%,使很多人產生了誤會,大家都說基金好,但是一看基金還是照樣虧損,但是我們通過這部法律的出臺,給基金一個準確的定位,它是大眾投資的工具,有了這樣的定位,人們才知道法律是認可這樣的投資手段,因此法律的事實很重要的意義在于澄清模糊認識,給投資者信心,使他們積極的參與到投資中。
第二,基金法的實施,為我們監管機關依法制訂相關的監管規則,為他們規范基金的運作,并約束監管行為提供了依據。大家都知道中國目前的法律,在制訂的過程中不可能一蹴而就,往往規定是比較嚴格的,基金法只有103條,不可能上千條,每一個條文中包含了大量的內容,這些內容將基金發展涉及到很多方面都規定了下來,為監管部門下一步制訂相關的規則提供的依據。在基金法生效前后,監管部門相應出臺了象基金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披露規則,基金管理公司運作的規則等等,出臺了一系列的辦法,這些辦法對于我們規范運作是有重要意義的。這是第一。第二,根據法律規范的內容,監管部門它在采取相關措施的時候,有了更充分的依據。比如說我們在過去基金管理辦法中,確定的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要求注冊資本三百萬,現在我們要求一個億,對基金管理公司大股東提出更高的要求。這振動非常大,有人士說在國外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完全不需要那么高,有的幾百萬就可以了,中國為什么要這么高,要知道中國這么大,這么多的金融機構,如果市場不卡緊一點,阿貓阿狗都進來了,比如說前一段時間在立法過程中對私募基金炒的非常熱,人民銀行的夏斌同志組織搞了一個私募基金調查,有七千家的私募基金,如果對公共基金的標準定的比較低,他們都會進入。因此這個法律為依法開展監管也提供了依據。
第三,監管機關監管別人,自己也要受別人監管,法律對監管部門也做了相關規定,為監管機關依法開展監管、依法制訂規則提供了依據。
與基金相關的等等機構,為他們正常開展經營提供的依據。剛才幾位演講嘉賓都說到了,現在基金面臨的很大問題是瓶口問題,既有基金管理公司問題,更多是投資市場的問題,現在市場的品種太少了,比如說證券,到現在只有那么一千三百家左右,而我們的證券絕大多數是國債,企業債只有不到5%。還有其他的品種,就更少了,我曾經看過一份材料,說是國外的金融品種達五萬家,而我們的金融品種才一百家,當時可能更低說三十家,F在國家正在考慮這個問題,包括國務院的九條對這個問題都做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總體來說,國家的政策也好,法律也好,明確了大多數品種的開發,還得依靠基金管理公司來做,基金法的實施,為他們依法治理基金,依法治理基金管理機構也提供了一個依據。另外還有最關鍵的,我們基金投資的最重要問題,要從投資者的手里拿錢,要從投資者手里集中資金進行投資,很重要的一個問題,就必須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當然在過去的六年中,以至于我們從90年開始,到94年的過程中,我們發展基金的過程,也表明了這個問題,我們對基金投資者的注意力關注不夠,在新基金法里特別強調對基金投資者的保護,對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保護,這一點也為基金的管理和運作提出了要求。
第四,《福布斯》要做基金的評級和排行,97年我曾經編過一本書,叫97上市基金公司排行榜,當時我就覺得投資者要參與證券市場,參與基金的投資,需要了解基金的績效如何,他的結構如何,管理怎樣,內部的治理結構怎樣,我沒有資料,就根據年報編了一本書。我在書里說了,我希望投資者認可這本書,這本書短期編下來,但是這本書只編了一年,出版社說讀者不一定買,F在《福布斯》要搞基金排行,我覺得這件事非常不容易,我的意思是說基金法的實施,也為與基金相關的中介服務提供了依據和促進,如果說《福布斯》將這個工作能夠做下去,我想對于證券市場股票投資者、基金投資者來說,都是非常有意義的事。他們可以根據這樣的一個評價,根據這樣的一個客觀參照物,來決定自己的投資,與此同時還有基金的服務、銷售等等,將來會有一個大的發展,目前在中國這方面的工作還處于起步的階段,特別是基金評級,現在有很多公司已經在躍躍欲試了,在開始準備做工作了。我想隨著基金市場的發展,這個方面會有一個大發展,現在畢竟基金組合不到三千億,假設我們的基金綜合達到一萬億,這中間至少還有五倍的差距,因此與基金相關的服務是非常重要的。
第五,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實施,為投資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資工具。大家都知道,中國的投資者現在手上拿著相當的錢,現在銀行存款達到11萬億了,政府現在也在擔心間接融資太高直接融資太低,希望將銀行的錢引到資本市場上,也在想辦法能夠促進更多新的投資工具的發展,當然現在金融機構已經開始,比如說租賃,比如說保底,比如說典當等等,我曾經寫過一篇文章,現在新開辟的融資手段達十幾種。這些品種現在還沒有為大家所認識,與此同時基金現在已經是深入人心了,現在至少來說它已經形成了獨立的力量,證券市場大數來講是四萬五千億的總市值,那么其中大概有一萬五千億的流通市值,現在就近三千億,占到五分之一了,他們現在在市場上已經形成了一個舉足輕重的力量。法律的實施,能夠促使基金的進一步發展,剛才巴曙松先生也說到這一點,過去從90年發展,一直發展到93年期間,過去的老基金,包括改制后的基金轉過來,一共才是1400億,現在僅僅從基金法通過到現在發的就是接近1500億,這相當于過去十幾年的總和,基金的品種及支數都已經大大的增加了,基金的創新也為投資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資工具。
第六,促進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們國家證券市場的散戶投資者多機構投資少的情況已經有了很大改變,但是總體來說機構投資者的力量還是很弱,追漲殺跌就是很普遍的現實。如果說在二年前,我們的基金沒有那么大的量,趕上這時的宏觀調控,趕上這一輪的下跌,下跌也有了20%了,如果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不是基金進來,起到中流砥柱作用時,這一輪的行情跌的后果可能會更慘,正因為這樣,所以對我們的市場客觀上起了穩定的作用。它進來不是為了穩定市場,但是客觀上會達到穩定市場的作用,穩定市場的同時也保證和促進了證券市場的發展,也是為基金提供更廣泛的舞臺。市場在下跌,基金越不敢投資,他募集的資金就越有限,就是這樣的循環。同時基金法的出臺,還為了國外投資者進入我國投資提供了依據,因為我們的基金法是適用于所有在中國從事基金管理和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F在法律已經允許外資參與中國的A股、B股了,進一步的壯大了我國的證券市場,為基金下一步的開放和發展創造了更多的機會,設立了更大的舞臺。
第七,我們在起草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同時,有兩大困擾,一直到最后也沒有完成的解決,但是法律為這兩個問題留了口,如果大家手上有的話可以找出來,就是基金法的102、103條;鸸芾砉竞蛧鴦赵号鷾实钠渌麢C構向特定機構募集資金從事證券投資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決定,這實際上是關于私募的問題。這個口子不是面向所有過去的地下私募基金,另外還有企業的年金,外國人對這一點很關注,中國的金融機構現在也開始關注這一點了,嚴格來說,我寫了一篇文章,《萬億蛋糕如何做誰來分》,因為企業年金市場在國外是非常大的證券市場參與力量,目前大概企業年金的數量達到三百到五百億,最近的一年二年可以達到上千億,如果要進入市場,在滿足養老保險的需要之前,也需要投資,也需要提高收益,怎么辦,一個辦法就是進入證券市場,現在進入風險投資風險太大,最高的辦法就是私募,比如說面向基金管理公司私募,面向國務院設立的其他機構私募。法律明文規定的辦法由國務院制訂,為辦法的盡早出臺提出了依據和要求。設立證券投資公司向公共募集資金從事證券投資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訂,在座可能有很多人知道公司式基金,在國外比較發達,但是在中國一直沒有,這是因為制度設計跟公司法是矛盾的,公司法規定公司對外投資不能多于資產的50%,這肯定跟投資的規定是相矛盾的,另外在組織結構、內部管理上架構設計上,都有一系列的問題。也就是說在公司法出臺的情況下出臺基金法幾乎是不可能的。怎么辦?對于公司式基金,美國就叫投資公司,有一部法律進行了具體的規定,有了這一條,就可以在公司法不修改的時候,或者說不修改那一條時就可以回避那條,依據基金法設立。這樣的話就解決了法律上的沖突。公司法第12條第12款明確規定,公司對外投資不能超過50%,很多人過去說必須要刪除,限制太大,我原來也是這個意見,但是經過這幾年的研究和觀察,我覺得這一點非常必要,絕對不能刪,這是我個人的理解,現在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如果說這一條刪掉了,對廣大股東投資者利益保護是非常不好的。為什么這么說?一個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將錢交給公司,是相信你的投資能力,相信你的道德標準,而你在運作這個錢的時候,可以通過各種手段監控你,但是如果你將錢拿到別的地方去了,那個時候你是股東,我是旁觀者,大不了我是利益關聯者,如果那個錢泡湯了,我一點辦法也沒有。因此現在法律限制50%,都已經高了,我專門問過美國的律師,他說在美國如果說你公司對外股權投資超過了40%,那么你就要適用投融資法,美國是聯邦制的國家,一般的民事法律是適用州的法律,而涉及到投融資類的,適用于聯邦法。現在投資類的公司也在大量的增加,采取的辦法就是二個,一個辦法就是單獨搞一個投融資法,現在有學者這么提出了。第二如果解決不了這個問題,辦法是將這一條修改的時候,維持原規定,加一條,投資公司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我的第七條所說的,就是基金法的發布實施,為咱們國務院制訂這兩個辦法,為我們基金法開辟這兩個新業務,也提供了一個新依據。我說完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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