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學貸款政策有重大調整(信貸)(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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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27日 03:43 人民網-市場報 | |||||||||||
新政策將于今年秋天開學后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全面實施,此前已簽訂貸款合同學生的貸款發放、貼息、還款等辦法繼續按原規定執行。 新政策至少出現了五大變化。 學生在校期間免交貸款利息 原規定:1999年5月30日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關于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規定,學生所借貸款利息的50%由財政貼息,其余50%由學生個人自己負擔。 新規定:實行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畢業后全部自付的辦法,借款學生畢業后開始計付利息。 還貸年限延長到六年 原規定:學生所貸款本息必須在畢業后4年內還清。 新規定:實行借款學生畢業后視就業情況,在1至2年后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的做法。新政策規定,借款學生辦理畢業或終止學業手續時,應當與經辦銀行確認還款計劃,還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若借款學生繼續攻讀學位,借款學生要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財政部門繼續按在校學生實施貼息。 招標選擇貸款經辦銀行 原規定: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銀行指定為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新規定:實行由政府按隸屬關系委托全國和各省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參與競標的銀行必須是經銀監會批準、有條件經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銀行。 曝光違約借款學生名單 新規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要以已建立的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個人信息查詢系統為依托,進一步完善對借款學生的信息管理,對借款學生的基本信息、貸款和還款情況等及時進行記錄,加強對借款學生的貸后跟蹤管理,接受經辦銀行對借款學生有關信息的查詢;并將經辦銀行提供的違約借款學生名單在新聞媒體及全國高等學校畢業生學歷查詢系統網站公布。 以前下發的助學貸款政策和補充條款中沒有相關規定。 建立貸款風險補償資金 新規定:新下發的文件提出,為鼓勵銀行積極開展國家助學貸款業務,按照“風險分擔”原則,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機制。按隸屬關系,由財政和普通高校按貸款當年發生額的一定比例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給予經辦銀行適當補償,具體比例在招投標時確定。專項資金由財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擔50%;每所普通高校承擔的部分與該校畢業學生的還款情況掛鉤。 畢業一年內可改還款計劃 新政策規定,借款學生畢業或終止學業后一年內,可以向銀行提出一次調整還款計劃的申請,經辦銀行應予受理并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進行合理調整。 貸款還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種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還貸。提前還貸的,經辦銀行要按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得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對畢業后自愿到國家需要的艱苦地區、艱苦行業工作,服務期達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學生,經批準可以獎學金方式代償其貸款本息。具體辦法將結合學生就業政策另行制定。 學校要幫銀行催收貸款 新政策提出,各普通高校要培養學生誠信意識,建立學生信用檔案,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督促借款學生及時歸還貸款本息,努力降低國家助學貸款風險。借款學生畢業時,學校有關部門應在組織學生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后,方可為借款學生辦理畢業手續,并將其貸款情況載入學生個人檔案;積極主動地配合經辦銀行催收貸款,負責在一年內向經辦銀行提供借款學生第一次就業的有效聯系地址;學生沒有就業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聯系地址。 《市場報》 (2004年07月27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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