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進入臨產期(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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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30日 10:08 南方都市報 | |||||||||||
《企業破產法》進入臨產期 本報記者對話破產法起草小組專家、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李曙光 破產法律制度的完善與否,是衡量一個國家市場經濟成熟程度的重要標志。在一些經濟轉型的國家中,破產法在經濟改革的過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被這些國家奉為經濟改革中的“憲法”。 ——編者按 在一個明媚的下午,雖然因為距離的遙遠,記者不能與新《企業破產法》起草工作的破產法研究專家、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李曙光面對面地交談,但是透過電話的聲音,記者依然能夠感覺到李曙光高興的背后透著無形的壓力。“從社會認知的角度看,新《企業破產法》才剛剛開始,還有很多細節的工作要做。”歷經十年胎動的《企業破產法》草案,終于在2004年的6月21日提交給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進行審議,按照李曙光的說法是,“企業破產法終于進入臨產期了。” 破產法制定經歷10載醞釀 南方都市報:據了解,新《企業破產法》草案經歷了10年的風雨,現在終于進入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程序,您作為自始至終參與其中的專家是否感覺松了一口氣? 李曙光:沒有這種感覺。因為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并不是靠一個法律條文就可以解決的。我只能說我將竭盡全力,爭取有更好的結果。雖然,目前新《企業破產法》草案進入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程序,但還要經過二審、三審,此過程中必然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包括如何修改得更好,讓細節得以進一步完善,力爭使該破產法擁有很強的操作性,并符合國際標準。由此可見,從專家的角度看,這部破產法是經歷了10年的胎動,但是真正讓社會公眾認識,還是現在的事情,所以《企業破產法》的工作可以說才剛剛開始。 南方都市報:據了解,新《企業破產法》草案已經十易其稿,其中有否讓人印象深刻的事情? 李曙光:十年一路走來,確實有很多感觸。1993年我們就提出了要對1986年出臺的《企業破產法(試行)》進行修改,得到了當時領導人的高度重視,1994年成立了《企業破產法》起草小組。但是中間因為各部門、企業界和學術界在觀念上、意識上的不同意見,放慢了起草方案的進程。直到最近這兩年,《企業破產法》的起草進度才駛進了“快車道”。 南方都市報:為什么會在近兩年駛進了快車道?為什么又會選擇在現在提交草案審議?是否這個時間是最合適的? 李曙光:在起草破產法的整個過程中,最大的感觸是破產法與中國改革的命運息息相關。這就可以解釋為什么這兩年起草進程加快,并且在此時提交給人大常委會審議。目前我國市場經濟的條件基本成熟,市場經濟體系成型,市場經濟地位逐步得到確認,在此背景下,人們對企業破產的意識也越來越強,尤其是目前出現不少破產案例,引起了各方的關注,對原有破產法的修改就顯得勢在必行了。 新破產法不僅適用于國企 南方都市報:新《企業破產法》草案的出臺可謂是十年磨一刀,你認為新破產法最大的意義體現在哪里? 李曙光:新《企業破產法》草案與國際上的通行的破產法已經非常接近,這使我國的企業更具有國際競爭力。與此同時,這也是我國向完善市場經濟體制邁出了絕對性的一步。 在新《企業破產法》草案的框架下,各種不同性質類型的企業都處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下,適用統一的《破產法》。 南方都市報:原來破產法是6章42條,而新《企業破產法》草案增加到11章164條,你認為新《企業破產法》草案最大的突破點在哪? 李曙光:新《企業破產法》草案的突破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 一是原破產法主要是對國有企業(即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破產作了規定,但新破產法適用于一切的企業法人,包括了“商自然人”——合伙企業及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出資人。 二是引進了很多國際上先進的破產制度。如管理人制度、企業重整制度和委員會制度。 三是沒有區分所有制和特殊群體,也就是說該法律一視同仁,打破目前不少法律是多頭管理、非市場化的現象。 四是首次提出了跨境破產的處理,遵循對等的原則。如果境外國家認同中國的破產財產,我們也將認同該國在我國的破產財產。舉例來講,如果中國債權人持有美國一公司5000萬元的債權,那么在其破產時,我們就必須派人監管這5000萬元資金,如果美國確認了中國債權人資格的話,同樣,美國在國內的破產財產也得到確認。 第五大突破是加強了破產的責任。如公司企業董事、經理或其他負責人違反忠于職守、勤勉盡責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為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對企業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多個爭議問題得到解決 南方都市報:據了解,草案中備受關注并影響到破產法起草進程的難點問題——國有企業的“政策性破產”,現在是否找到了解決的辦法? 李曙光:與其說“政策性破產”,不如直接稱呼“政策性關閉”,這是歷史遺留問題,草案為國有企業的政策性破產“留了個小口”,即提出它“適用于國務院的有關規定”,這個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因為對國有企業的政策性破產是針對特殊情況下采取的特殊手段。但是,如果從學者的角度看,應該有更好的途徑去解決這個問題,若采取行政性關閉,效果可能會更好。 南方都市報:草案中對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破產是否納入破產法調整,爭議較大。我國現行法律對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破產已有規定,新《企業破產法》草案是否會與這些規定相沖突?草案的出臺是否很好地解決了上市公司破產難的問題? 李曙光:新《企業破產法》草案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破產規定是銜接關系,不會有沖突。對于銀行、保險公司的破產問題,實際上商業銀行法等已經作了一些規定,對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要分別報請有關監管部門,進行破產清算。由此,本法的規定更多強調的是破產程序。這些金融機構唯一與其他企業不同的是,它的破產清算問題需要經過行政性的審批,需要走一定的行政程序。 至于草案的出臺是否解決了上市公司破產難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這么說。但實際上,上市公司破產難更多的在于其他的因素。券商、上市公司作為市場的主體和參與者,其破產問題納入破產法的框架之內解決,但是也需要商業經濟環境的支持,才能夠真正解決上市公司破產難的問題。 南方都市報:新《企業破產法》草案還有哪些需要完善的?最快能夠何時推出? 李曙光:草案還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什么地方需要完善,如何完善我們已經心中有數,但是這還必須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具體來講,例如如何設計企業重整方案;擔保債權人如何行使權力;如何界定哪些機構可以充當管理人等等細節問題都需要完善。對于新《企業破產法》出臺的時間,如果審議順利的話,理論上今年都可以出臺,保守地估計,最晚也會在明年出臺。 本報記者 鄧瑞燕 旁邊報道 新《企業破產法》為何步履蹣跚? 在法學家審視的目光中,舊的《企業破產法》有以下這些缺陷: 第一,它的條文很簡單也很少,只有一些原則上的規定,而且很多規定的操作性不強,有的甚至沒有規定。 第二,計劃色彩很濃,行政干預很強。比如該法規定,破產清算組要由政府組成,而不是選擇市場化的獨立機構和專業組織、專業人士來參與。 第三,許多基本概念的界定不明晰,比如對破產的界定,法律條文選擇了“經營不善、虧損嚴重”的語句,表述不明確。 第四,目前的破產法一直只是試行,針對的對象是全民所有制企業,適用范圍非常有限。 第五,缺乏目前國際上通行的重組、破產管理人等制度安排,使該部法律在實踐中操作性較差。 而在舊《企業破產法》嚴重“不堪重負”的同時,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非國有經濟的公司、合伙、三資等類型的企業迫切需要破產法來規范,以及中國入世以后,世界經濟一體化越來越需要對破產法進行修改等不得不關注的現實。 那么,我們的新《企業破產法》為何步履如此緩慢呢? 學者對部分條款意見不一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新破產法起草專家組成員李曙光認為,《企業破產法》為何經過十年的修改歷程才最終進入審議階段,主要原因在于對這部法律重要性的不同認識。比如老一代的領導人主要關心國有企業的破產,以及隨之而來的職工安置、社會穩定等方面的問題。 全程參與并見證新破產法制訂的著名法學家王衛國認為,參與立法的法學家在某些問題上的堅持和不妥協,是這部法律拖延時間過長的一個原因。他舉例說,有人認為應當將國企破產的特殊問題也放到破產法里考慮,學者則認為應當制訂一部適合市場經濟的、與國際接軌的破產法,大家各持所見,這樣形成的“拉鋸”局面,導致法律的制訂時間被拖長。 國企政策性破產留有余地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賈志杰在說明中表示,國有企業破產是新破產法起草中的難點。 新破產法草案在第162條規定: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和范圍內,國有企業實施破產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現在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國企在我國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承擔了巨大的改革成本。由于體制、機制和結構調整等方面的原因,部分國企出現了經營困難,需要實施關閉破產。因歷史原因,這類企業實施關閉破產的難度較大。為解決這一問題,國家對部分實施破產的國企制定了相關政策,如破產財產處置、破產預案制定、銀行呆壞賬核銷等。 他說,根據目前的情況,這些特殊政策還要持續一段時間,草案應當給這類國企的政策性破產留有余地。同時,由于這些政策措施只適用于特定的國有企業,加之這些政策具有過渡性質,因此,草案授權國務院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特殊政策的實施期限,期限屆滿后,所有國有企業的破產,應完全依照新的破產法執行。責任編輯:張克然姚虹(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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